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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购电管理体制现状研究

2015-05-30肖莺

2015年44期
关键词:电网企业

肖莺

摘 要:总结国内外购电管理的经验与现状,电网企业的购电管理体制可以分为计划体制、管制体制和市场体制。现阶段,我国的购电管理整体上处于计划体制为主、计划体制向管制体制转变的初期阶段。本文经过分析得出,在购电管理体制逐渐转变的过程中,电网企业不仅应该学习管制体制下的管制规则设计,也应该充分吸收市场体制的市场机制优点。

关键词:电网企业;计划体制;管制体制;市场体制

一、购电管理体制

购电管理体制是指围绕购电业务的具体开展,不同组织或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和权利界定。所以,购电管理体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与购电管理有关的组织机构和主体,二是这些组织机构和主体的权责范围界定及相互间的关系界定。目前,存在的三种体制分析如下:

1、计划体制

计划体制适应电力市场改革之前的垂直垄断一体化管理体制,由电力工业部(后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安排电厂发电、购电计划,大部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统一管理,按照计划发电生产。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前的购电业务以政府计划为主,其核心是购电量、购电价格和购电计划的调整均由政府计划控制;电网企业作为电力工业的一个生产部门,本身并不是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其生产经营方式基本上完全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进行运作,也称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由于购电业务完全由政府计划制定,因此这一时期实际上并不存在购电管理。

2、管制体制

管制体制的购电管理,是由独立的管制机构(管制机构并不是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存在)在一个管制周期开始前,对电网企业的购电目标和购电约束等多方面制定管制规则,比如提出购电应该以保障用电需求为前提,清洁能源应该消纳等,电网企业的购电业务在这些规则下开展。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购电管理相比,管制体制下的政府并不直接参与电网企业的购电决策,这也意味著购电主体拥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但是电网企业要想获得超额利润非常难,因为管制机构可以利用事先制定的管制规则约束电网企业的购电行为。

3、市场体制

电力市场体制下,电网企业作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不再由政府投资经营,其主要职能是从各个电力市场购电为终端用户提供供电服务。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购电管理相比,市场体制允许由市场机制形成购电价格和购电电量,赋予购电主体更大的自主经营权,但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企业不再获得准许收益,购电主体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得自己的收益。

在市场化条件下,独立的市场主体都会严格按照利益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的理性假设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不能满足和保证的社会或用户利益,一般通过引入必要的管制政策弥补相应的缺陷,如英国有配电资产的售电公司即配电公司在售电经纪公司把优质用户挑走后,必须为剩余的用户履行供电义务,而不管购电成本的高低。

二、购电管理体制现状及建议

目前来看,我国的购电管理体制不好说完全属于哪一种模式。在年度购电计划编制和购电价格方面,体现出了明显的计划体制特征。但是,在部分跨区跨省交易尤其是短期余缺调剂购电业务上,购电量和购电价格又具有典型的市场体制特征。在具体的购电交易规则方面,又体现出管制体制的特征。因此,在购电管理体制逐渐转变的过程中,不仅应该学习管制体制下的管制规则设计,也应该充分吸收市场体制的市场机制优点。

(1)建立集中购电管理模式。充分发挥集中购电管理的整体和规模优势,强化省公司层面上的集中管理权限,地市和县级电力公司仅保留工作权限,购电业务的管理权限收归省公司层面,地市县公司接受省公司购电业务指导。由省公司站在全省的角度,统一安排全省统调购电、非统调购电和跨区跨省购电。

(2)购电管理体制的优化。我国的购电管理整体上处于计划体制为主、计划体制向管制体制转变的初期阶段。未来,在购电管理体制向管制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不仅应该学习管制体制下的管制规则设计,也应该充分吸收市场体制的市场机制优点。一方面,对不确定性引起的购电协调问题应该成为未来购电管制政策考虑的重点内容;另一方面,对具备市场特征的跨区跨省购电交易,要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实现能源资源的大范围优化配置。

(3)外部购电管理主体结构优化。与购电管理有关的外部主体要对其在购电管理中的定位有清晰的认识。省经信委主要负责年度发电计划的编制,为电网企业年度和分月购电计划编制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强对不确定问题引起的购电利益协调,必要时出台管制政策。同时,政府要赋予能源监管局与监督责任相匹配的监督权利,使能源监管局能够真正发挥监管作用。物价局除了确定年度购电计划中各类购电的购电价格外,未来可以考虑通过价格机制来解决购电管理中不同类型购电之间的协调问题。如引入投资回报率管制和平衡账户的概念,对上一个管制周期内亏损或获得超过标准收益率利益的主体,可以通过在下一个管制周期内调整价格来平衡利益关系。

(4)交易时序的事先规定。购电计划交易时序和购电计划交易调整时序要进行事先规定。一方面。购电交易时序的合理安排可以优化购电成本。在省内电量需求一定的情况下,由于不同购电对象的购电价格是不同的,因此在满足用电需求和清洁能源消纳的前提下,不同购电对象的购电顺序安排,会导致购电成本的不同。另一方面。明确增加和削减购电量的交易时序,能够有效避免不确定性引起的购电协调问题。具体的购电过程中,水电来水、市场需求等不确定性因素会导致原有的购电交易时序无法执行,各类购电交易品种可能需要增加和削减。事先制定购电计划交易调整时序,有利于避免临时性事后调整可能引起的利益矛盾。

(5)外部主体对电力企业的收益管制。针对购电不确定性引起的风险损失,短期内,政府可以要求电力企业内部实现自我平衡。一方面,可以由发电企业在各年间进行平衡。水电消纳引起的电量风险在某个会计年度可能很大,但是,在较长期内如五年内就可以实现自我平衡。因此,水电企业和火电企业在各年间实现电量和收益(收入和利润)统筹具有客观依据。另一方面,可以依靠发电企业所在集团公司在不同类型机组,不同地区的企业之间进行横向平衡。在目前各发电集团公司财务集中管理体制下,集团公司短期内对某省发电企业的统筹是现实的和有效的。但是,考虑到各地区政策的不平衡性,各发电集团内部调整时也可以按所在地区内不同发电企业之间的相对公平性而不是合理性为原则进行平衡。(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田廓,曾鸣,史连军,杨鹏举.市场环境下省级电网企业购电空间及优化策略[J].华东电力,2009,07:1090-1094.

[2] 祝全乐,马新顺,苑津莎.计及市场不确定性的大用户购电策略[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02:70-73.

[3] 范磊.供电公司多市场多阶段购电组合策略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3,03:234.

[4] 张大华.企业资金风险分析与管理控制措施[J].中国市场,2010,52: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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