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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日头条”事件看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问题

2015-05-30王云松刘昶荣

中国广播 2015年5期
关键词:今日头条传统媒体新媒体

王云松 刘昶荣

【摘 要】新闻版权问题一直都存在,在当下传统媒体发展受到威胁、网络媒体发展又良莠不齐的环境下,亟需通过新闻版权来规范行业的发展。对此,一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成功经验,另一方面需要完善法律法规,而最重要的则是要培养和提高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变被动为主动,从根本上改善新闻版权的现状。

【关键词】传统媒体 新媒体 新闻版权 法律 版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2014年6月初,标榜“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的移动客户端“今日头条”拿下一亿美元的融资,然而这样的成功也将它的问题带入公众视野。先是遭到《广州日报》的维权起诉,随后《新京报》也发表社论斥责“今日头条”的侵权行为。从10年前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共同签署的《南京宣言》提出要“坚决维护报纸的新闻知识产权”,到如今越来越多关于新闻版权的法律诉讼案;从靠自觉意识组织的联盟,到现在一纸诉状对簿公堂;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传统媒体维权意识的提高,二者之间的新闻版权冲突越来越尖锐。如此的发展态势预示着尽快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新闻版权行为是当下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出版传播体系的应有之义。

一、国内新闻版权问题的发展和演变

关于新闻版权,目前业内未有统一说法。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四部门于2014年6月12日正式启动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简称“剑网2014”专项行动)。文件中提到,“全面规范网络转载行为,组织网站开展使用作品情况自查自纠,引导报刊社与大型商业网站开展版权合作,逐步完善网络版权许可付费机制”。还有的文献将其称之为“媒体版权”①“新闻作品版权”②等等。从法律角度来说,这部分的版权保护涉及的法律有《著作权》《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法》,因此也有“网络著作权”③一说。这里的“新闻版权”是指有新闻采访权的媒体对自己编写的新闻所拥有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又称版权)的规定,该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由于新闻产品的易复制性,所以新闻版权问题由来已久,总体来说,我国国内新闻版权问题大致经历了矛盾温和期、矛盾尖锐期和矛盾复杂期三个时期。新闻版权所涉及的双方是生产新闻的媒体和二次传播新闻的媒体,此处所说的矛盾亦是指这二者之间的矛盾。

(一)矛盾温和期

这个阶段主要是指从20世纪90年代网络媒体成立到2005年左右。由于这些网络媒体并没有新闻采访权,因而它们所刊载的新闻都是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所采访的新闻。但是这些网站当时处于起步发展期,它们的存在并没有威胁到传统媒体的主导地位,所以即使这些网站一直都免费使用传统媒体的新闻产品,也没有被及时制止,以至错过了建立有偿转载新闻这样一个行业规范的最佳时期。当时的传统媒体甚至会主动把新闻分享给这些网站,以扩大自身的媒体影响力。直至2005年3月,中国报业迎来发展经营的分水岭,传统媒体的新闻版权意识开始觉醒。

据慧聪媒体研究中心监测显示,2005年3月我国报业广告的月增长率同比增速呈现下滑趋势,6月份的同比增幅已不到3%。而此前十几年,国内报刊的广告收入平均增速高达30%以上。④与此同时,互联网广告却在飞速增长,据新浪公布的2008年第四季度及2008年度未经审计的初步财务报告显示,新浪2008年净营收3.696亿美元,较上年度增长50%。⑤

很明显,互联网的发展分流了传统媒体的业务营收,这使得传统媒体不得不重新审视网络媒体免费享用新闻稿件的这个事实。2005年10月,在南京召开的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上,20余家都市报总编辑共同签署《南京宣言》,呼吁“全国报界应当联合起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2006年元旦前后,时任解放日报报业集团社长尹明华向全国38家报业集团发出《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倡议书》。“曾经我们还沾沾自喜,把自己最好的内容提供给网络媒体,期冀借助网络增加曝光率,显示自己的影响力。然而,当喧闹褪去,如今已是好好反思这一模式、重新审视内容价值的时候。”尹明华称,要“以一个联盟对抗另一个联盟”。⑥但最后的实际情况是,2009年尹明华在中国传媒产业经营管理论坛上表示联盟未能成功,源于“不能摆脱‘囚徒困境效应的制约”。

(二)矛盾尖锐期

当互联网的发展严重威胁传统媒体的固有地位,甚至是生存境况时,传统媒体就不能依靠自发联盟等这些温和的手段。2006年11月,《新京报》一纸诉状将TOM网站告上法庭,这是“传统纸媒诉讼新媒体第一案”,传统媒体开始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新闻版权。但是在这个维权过程中,传统媒体所付出的维权成本较高,而网络媒体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小于这些新闻作品为其所带来的收益,同时,网络媒体的数量不断增多,相关监管无法完全覆盖,所以传统媒体的维权之路可谓步履维艰。

这个期间虽然传统媒体已经开始借助法律手段保护新闻版权,但往往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在此之前,传统媒体往往选择道德谴责、沟通谈判、向管理部门投诉等路径,而后两者往往也可以起到维护新闻版权的作用。但是借助于法律的一个好处是这些网络媒体开始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代理《新京报》上诉TOM网站的张岩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通过这些诉讼,在那个时候确实起到了触动作用,很多门户网站在那几年都在规范自己的使用行为,和传统媒体签约,不管付费与否,都会说你授权给我用,拿一个许可,实现良性的使用状态。”

(三)矛盾复杂期

2011年,因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新京报》的版面和内容,iPad上运行的“中文报刊”软件的开发者被告上法庭,并面临60余万元的索赔,显示出Web2.0时代新闻版权案件的参与角色开始发生变化。伴随着新闻传播媒介的多样化,新闻生产者和二次传播新闻媒体者之间的矛盾渐趋复杂化。

首先是侵权主体发生变化。之前,侵权主体主要是商业新闻网站,但是随着一些不依赖于传统媒体的独立网站开始拥有采访权(如财新网),这些网站也开始变成被侵权者。2011年9月完成改版的财新网于12月开始发布《财新传媒反侵权特别公告》,其中第一号就指控新华网、凤凰网等媒体对《张曙光的秘密》一文有侵权行为。而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的大发展催生了大批新闻资讯类客户端(App),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这些App在无偿转载传统媒体新闻的同时,还再次转发一些传统网站已转发的新闻。比如某报刊授权新浪网可以转载它们的新闻,但是如果未授权的“今日头条”转发此报刊在新浪网上的新闻,“今日头条”就同时侵犯了两家媒体的利益。所以现在的新闻版权冲突由之前属性不同的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博弈,演变成了同质媒体之间以及不同质媒体之间冲突的复杂局面。但核心依旧是新闻内容生产者和新闻内容转载、引用者之间的矛盾,其根源没有变。

2013年3月由著名网络问答社区“知乎”起草的《保护原创,尊重版权——中文互联网内容平台和优质媒体联合倡议书》,获得了《三联生活周刊》《创业家》《财经天下》《环球企业家》《全球商业经典》《商业价值》《创业邦》等7本杂志和12家网站的联合署名。

其次是侵权方式发生了变化。以往的新闻版权侵权是直接复制新闻内容进行发布,同时标明新闻来源,而“今日头条”这种侵权行为则是通过链接跳转的方式,链接到新闻源处,也标有新闻来源。“今日头条”将这些新闻用于商业盈利行为,应该征得被转载方的同意,必要时需要支付费用,而如果只是通过技术行为无偿使用了这些新闻,则会同时侵犯两家媒体的版权。根据人民网2014年9月16日的报道,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明确表示:“今日头条”网站及移动客户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新闻作品及相关图片内容的集成、聚合、搜索、浏览和评论等服务。经调查确认,权利人投诉的部分新闻作品及相关图片均由该网站存储和传播,而非链接跳转方式,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⑦“今日头条”对自身的定位“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其实这样的口号本身就是伪命题,无偿使用别人新闻,来赚取自己的利益,看似钻了法律的空子,其实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二、当前新闻版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

新闻版权问题一直都存在,但是在当下传统媒体发展受到威胁、网络媒体发展又良莠不齐的环境下,亟需通过新闻版权来规范行业的发展,但包括新闻版权在内的知识版权保护在我国仍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这样供需严重不平衡的现状使得新闻版权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性。

(一)新闻侵权问题日益严重

当今社会生活中,新闻媒体影响力不断提升,这其中,以网络媒体为主的新兴媒体发挥了很大的作用。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表哥”杨达才的落马等都是通过网络媒体的曝光,然后推动相关事件的深度调查。因为新兴媒体所依托的传播媒介传播速度快、存储容量大、传播成本低,这些都促成了包括新闻在内的信息的高速流通。但是,新媒体的发展也带来了新闻版权侵权问题的日益严重化,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新闻侵权所涉及的媒体众多。由于抄袭和转载新闻的成本付出低,使得众多媒介为了吸引眼球、扩大影响力,大量使用其他媒体原创的新闻作品来为自己服务。而像“今日头条”这样借助于网络技术的新闻媒介成长得越迅速,新闻生产者被侵权就越难避免,所以在百花齐放的国内媒体环境里,新闻版权受害者的涉及面十分广泛。

其次,新闻侵权产生的影响恶劣。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只有对私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才能有效地激发个体的创造性,并最终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⑧新媒体时代信息虽海量,但却更需要高品质内容来保证信息的有效性。一篇优质的新闻报道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成本,而新媒体的后期转发却是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就可以完成的事情。目前业界对这种新闻侵权的无视,使得众多优秀媒体人的作品无法得到保护和相应补偿,不能很好地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也是传统媒体势衰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这也不利于整个媒体行业的发展。保护好新闻作品的版权,尤其是一些深度调查和观点独到的新闻作品,是对新闻工作者个人成果的保护和肯定,不论是金钱酬劳还是名誉肯定,都将使新闻媒体进入一个良性循环。所以,如果新闻版权能在当前的新闻媒体发展条件下发挥重要作用,将有力地促进整个新闻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在知识产权的三架马车——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又称版权)中,人们对著作权的重视程度相对较弱。而在著作权中,新闻版权更是处于边缘地位。⑨

首先,我国有关新闻版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但是显然两部法律并不是专门针对新闻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就会导致媒体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时步履维艰。2007年《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网站,指出浙江在线抄袭《新京报》7706篇作品,这场历时三年的案件最终因《新京报》拒绝将7706篇作品分拆立案而驳回起诉。因为如果《新京报》同意将7706篇作品分拆立案,那么起诉方将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这对维权者会造成很大的负担。

其次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没有跟上目前新闻行业的发展速度。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提出法律草案再进行审议、修改、公布等复杂的程序。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要求它必须经过长时间的论证过程才能完成,而新闻出版行业却在这十几年中经历了大发展,网络新媒体兴起以后,使得版权问题变得更为错综复杂。二者的不对等无疑使得新闻内容的生产很难找到真正和自己相匹配的法律进行保护。

4月22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转载包含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知还指出,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这个《通知》虽没有法律法规位阶高,但对于维护媒体的新闻版权、规范版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如何切实有效保护新闻版权

(一)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

一些西方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版权保护规定相对完善和成熟,它们的一些方法和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当然实际应用应落脚于我国内地的具体情况,不能生硬地照搬照抄。

比如:目前西方新闻版权保护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身份识别、访问控制技术、加密、防火墙和分级管理技术,在法律不足以制止新闻侵权行为时,这些技术手段就成为新闻媒介组织保护自己新闻产品版权的重要手段。⑩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发展从根本上来说是技术的推动,因此在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新闻出版传播秩序时,我们不妨也尝试借助技术的手段来保护新闻版权。

还有,虽然我国的受众依然没有形成付费享用网络资源的习惯和意识,但是某些地方可以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成功的案例。如《纽约时报》实行的分层付费制度,普通的时事新闻可以免费浏览,而一些深度调查、独家评论等内容则需要付费阅读。这也和我国的现行法律有某种契合。我国《著作权法》认为普通的时事新闻是不享有版权保护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将时事新闻界定为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没有创造性或者创造性很低,但对其他新闻体裁的进一步详述、描述、综述可能超出“纯新闻”的水平,达到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高度,从而享有版权。因而,在版权保护之内的新闻作品,尝试进行一些付费阅读,也是一个值得参考的方法。

我国香港是全世界特别注重版权保护的地方之一,香港版权保护的一大特色是:通过特许出版权经营机构,提供一站式集体版权收费机制,建立具有一定权威性、广泛性、民间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对版权市场进行引导和管理。对于我国内地来说,从无到有建立一套这样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还需破除很多阻力,香港这种尊重新闻作品版权的意识值得我们反思和学习。

(二)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保护新闻版权,法律扮演着十分重要却又无法替代的角色,尤其是当受众的版权意识还不是很自觉时,法律就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在我国,《著作权法》是使用度较高、相对权威的法律,特别是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传播权。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法律条例并行实施,如:2002年国务院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年国务院公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5年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实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法》,2006年国务院正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但是,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网络著作权立法方面显得相对滞后,分散且不系统,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的需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健全应及时地跟上社会实际情况的发展,要尽快完善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三)着力提高公民的版权意识

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目前还没有进入完全的良性发展阶段。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公民的版权意识还不是很高,目前受众已有盗版不对的普遍意识,但在支持正版的行动力方面依然滞后。

《财经国家周刊》官方微信账号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为转载付费!财国微信公众号引领版权自净行动》的文章,宣布要付费转载新闻稿件。“财经国家周刊微信公共账号要做一件破天荒的事,它也许在意料之外,但更属情理之中,它其实很简单,但至今没人迈出第一步。”

完善新闻版权运作体系,这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事情,在循序渐进中只要迈出了第一步,就有了去完成它的可能,只是道阻且长,还需更多的努力。

四、结语

“今日头条”事件是一个个案,它暴露出了在当前新媒体环境下我国保护新闻版权的短板问题。保护新闻版权,不仅仅是几部相关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需要每一个新闻从业者的自我约束和彼此监督,以及国民版权意识的普遍提高。

(作者单位:安徽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

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

(本文编辑:宁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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