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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2015-05-30王琳王丽丹杜亚京

西江文艺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质量

王琳?王丽丹?杜亚京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源起于英国,该制度在我国萌芽较晚,初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期,中后期发展较快。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基本完成该制度的基础构建工作,但其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援助的供求矛盾突出、法律援助受助范围狭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等。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本文提出解决的途径包括:完善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拓展法律援助的国际视野、建立并确保法律援助的财政渠道、扩展法律援助的受助范围、建立相关的监控机制以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等。

【关键词】:法律援助 完善立法 质量

法律援助制度源起于英国,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司法不公正的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该制度在我国的萌芽较晚,初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期,中后期发展较快。2003年9月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正式成立并具有可操作性。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基本完成该制度的基础构建工作,但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一)法律援助立法层次较低

衡量现代国家法制化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完整与否以及其实施的状况。完善的立法能够有效地促进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性直接导致了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状况明显落后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然而我国目前关于法律援助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的法律来规范,仅有《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不利于该制度的健康顺利发展。因此,尽早出台《法律援助法》对于规范全国法律援助的相关活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援助的供求矛盾突出

随着我国法制宣传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化,越来越多的公民法律意识觉醒,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接受法律援助的群体不断扩大。然而我国实际提供法律援助的却很少,供求矛盾突出。经费短缺是造成法律援助供应量严重少于需求量的重要原因。法律援助归属于国家责任,国家财政理应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然而我国目前很多地区的法律援助并没有纳入政府的财政支出,2005年度各级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总额为26220万元,以我国12亿人口为基数,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经费仅为0.21元,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1】经费的短缺阻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激化了供需矛盾。

(三)法律援助受助范围狭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機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情形下,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有可能会丧失获得辩护的权利,这势必会造成司法实质上的不公平。

(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

据统计,目前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明显低于有偿法律服务的案件质量。我国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和资金保障的缺乏是造成以上现象的重要原因。在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的办案过程没有相关的机制监督和制约,仅仅依靠律师本人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来约束。当案件基本上依赖律师自身的自觉性时,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就失去了保障。财政资金的缺乏会使大部分律师丧失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办案会更加倾向于有偿法律服务案件。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目前关于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较低,导致实践中无法利用有效地法律法规调整法律援助具体行为。因此健全法律援助的立法机制是必要的。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早出台《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上升到国家的立法层面,使相关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应当及时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各地区根据其自身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宪法》相关规定,不与国家统一立法相冲突的情况下,积极制定地方规章。形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援助立法体系。

(二)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拓展法律援助的国际视野

法律援助起源于西方国家,英国、美国等国家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我国长期的封建王朝统治,缺乏法律援助的社会土壤和思想基础,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发展不完善,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加强国际间的交往,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理念,有助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发展。

(三)建立并确保法律援助的财政渠道

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制度的诸多缺陷很大一部分原因来源于资金的匮乏。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责任,国家有义务提供财政资金的支持来保证其顺利开展。其次应当积极开拓新的多样化的资金渠道来保证经费的充足,包括可以通过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来汇集资金;通过各个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获得活动资金;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由未接受法律援助的败诉方承担法律援助的费用等等。

(四)扩展法律援助的受助范围

我国目前规定的法律援助受助范围狭窄,不能有效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能维护司法的实质公平。扩展法律援助的受助范围,将更多的寻找有偿法律服务困难的当事人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内。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展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领域内。另外国外很多国家建立优先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并将有可能判处监禁的案件作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底线。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五)建立相关的监控机制以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

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制定制度化、标准化管理,借鉴质量认证体系的有关做法,将法律援助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工作目标进行细化,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流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流程》等业务手册,对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及展开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相应的规范。【2】建立法律援助监督机制,设立法律援助监督员,全程参与案件办理,监督律师执业。完善奖惩机制,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费用,减少法援律师的资金负担。鼓励律师自愿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取消强制性法律援助规定,使制度设置更加人性化、合理化。

法律援助制度是切实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它的实践情况直接影响者公民权利的保障。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在我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积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建波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平阳县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新机制,http://www.zjsft.gov.cn/art/2007/10/25/art_80_10467.html

作者简介:王琳(1991-)籍贯:山西长治,单位: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王丽丹(1989-)籍贯:河南商丘,单位: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杜亚京(1990-)籍贯:山东淄博,单位: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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