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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死者有多个被扶养人时该如何计算生活费?

2015-05-30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消费性赔偿义务生活费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李某虽表示愿意赔偿所有损失,但在计算我丈夫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却与我们发生了分歧。鉴于我丈夫尚有60岁的母亲(父亲早故)、一个已成年的妹妹,我和丈夫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为8岁、6岁、2岁,即我丈夫共有4个被扶养人,而我地城镇居民上年度的年消费性支出12800元,我们要求李某支付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8000 元[20年×12800元/年÷2(我丈夫+妹妹)];三个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为64000元[10年×12800元/年÷2(我+丈夫)]、76800元[12年×12800元/年÷2(我+丈夫)]、102400元[16年×12800元/年÷2(我+丈夫)];共计371200元。请问:我们的计算方法对吗?

读者:肖桂秀

肖桂秀读者:

你们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即当有多个扶养义务人和多个被扶养人时,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注意:一是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二是不管有多少个被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与之对应,鉴于最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付为你丈夫的母亲,即20年,子女依此为10、12、16年,故李某应当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6年×12800元/年+4年×12800元/年÷2(我丈夫+妹妹),共计230400元(204800元+25600元)。其中的16年被扶养人生活费里,前10年的128000元,由3个子女和你丈夫的母亲共享;第11-12年的25600元,由2个子女和你丈夫的母亲共享(除去子女中的老大);第13-16年的51200元,由1个子女和你丈夫的母亲共享(除去子女中的老大、老二)。另外4年的25600元,则由你丈夫的母亲享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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