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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与启示

2015-05-30邵珍珍赵宏

中国市场 2015年51期
关键词:保护启示经验

邵珍珍 赵宏

[摘 要]当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和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日本、韩国、法国等国家在法律保护、体制机构、传承人保护、资金投入等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该论文通过对这些经验进行分析和研究,从中获得启示,从而对我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启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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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外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做法

1 1 日本

法律保护方面。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开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1950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地位。以这部法律为核心,日本各县、市、町、村也相继建立了“指定无形文化财的技艺保持者及保持团体的认定基准”法案[1],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不仅对日本国内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还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学习和借鉴的样板。

传承人保护。1954年之后,日本制定了“人间国宝”制度,政府每年在全国不定期地选拔认定“人间国宝”,被认定的“人间国宝”不但每年可以得到政府的经济资助,用于磨炼技艺和培养传承人,还可获得相当高的社会地位。

展示和利用。表现在:一方面,政府充分利用各地的博物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展示与保存。比如日本对本国绞染工艺的保护,既有国立和地方政府的博物馆还有民间博物馆,对传统的绞染技艺、绞染织物、绞缝工具等各方面进行展示与保存,另外,各地还在民间开办一些绞染工艺体验教室和学习课程,邀请大师亲自授课和展示。另一方面,日本文省部有明确规定,日本的政府官员要以能剧、歌舞伎、狂言等传统艺术招待外宾[2],为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世界搭建舞台。

1 2 韩国

法律保护方面。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着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受日本影响,韩国于1962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且沿用至今,对文化财的划分、认定和保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机制保障。韩国政府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责任人是国家总统,并设置文化观光部具体负责文化财的认定、保护和管理等工作,见下表。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表

展示和利用。韩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用商业化的模式,利用传统的民俗村、民俗节和祭祀活动吸引众多国内外游客,使“非遗”转化为巨大的文化产业,促进旅游业进而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反过来,观光旅游的发展又能通过市场的力量有效地推动“非遗”的保护与创新,同时唤起民众自觉保护“非遗”的意识[4]。

1 3 法国

机制保障。法国文化部下设文化遗产局,专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和管理。法国在非遗保护中非常值得借鉴的一点是政府下放权力,法国政府通过签署国家与协会契约宪章,给予非政府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中适当的参与权[5]。

资金投入。在经费保障方面,政府可谓“面面俱到”,对文化遗产保护投资的数额逐年递增。一方面,采取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如设立文化信贷,政府提供贷款资助,还鼓励银行和财政机构投资。另一方面,采取个人和企业的赞助方式,如设立全国性的文化资助委员会,成立文化遗产基金会等,从社会筹集资金,得到广泛支持。

设立文化遗产日。法国将每年九月的第三个周末定为“文化遗产日”,所有公立博物馆免门票,私立博物馆门票半价,鼓励民众更加关注国家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

2 对我国政府纺织类“非遗”保护的启示

2 1 建立政府主导的管理机制,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

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由政府主导,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机构和保护体制,政府承担大部分责任,同时,地方政府予以积极配合,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体制。另外,法国的成功经验还表明,应当在政府的引导下,将一部分权力交给民间组织,鼓励和引导它们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经营和监督中。

2 2 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坚实的保障,也是各项保护工作得以贯彻落实的基础,因此,无论是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还是英国、德国、芬兰等国家,都具备非常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和指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2 3 重视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

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制定和完善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尽管各国的具体措施不同,但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制定严格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二是对传承人提供一定的经费补贴;三是赋予传承人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2 4 对非遗进行充分的展示和合理的利用

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设立“文化遗产日”或“文化遗产周”;二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公演、体验创造条件,如定期免费开放博物馆,举办民俗活动,创办免费的体验课堂等;三是采用商业化模式,利用非遗大力推进旅游业发展,反过来通过观光旅游又促使非遗得到很好地保护和发扬。

2 5 加大资金投入

各个国家都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通过各种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主要的资金投入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财政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提供经济资助、贷款、投资;另一类是社会资助,包括公司、基金会和个人的商业性赞助和公益性捐助。

3 我国政府提高纺织类非遗保护的对策建议

3 1 明确各级政府职能,健全组织结构

将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到实处,首先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都需要明确责任划分,才能避免产生权力相争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健全组织结构,就是在明确各组织机构职能的情况下,建立自上而下的体制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管理、决策、执行的作用。

3 2 建立公平有效的监督机制

政策实施的好坏离不开公平有效的监督,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就是建立独立于相关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受行政力量干预的监督机构,对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认定、管理、解除等各项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各项资金得到落实。

3 3 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坚实的保障,完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求国家从整体层面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和修正,细化相关法律条文,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各省各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因此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保护条例,推动地方保护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3 4 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主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充分发挥民间保护组织的积极作用,比如组织文化艺术活动,对传统技艺进行展示和公演等,但前提是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规范民间组织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是调动个人、企业和基金会的力量,为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筹集社会资金;三是通过举办“文化遗产日”等各种活动、制作专题片、设立专门网站等宣传方式,在普通大众中形成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民共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3 5 加强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

一是要完善对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二是对给予认定的传承人要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既包括固定金额的生活补贴,还应包括传承人用于磨炼技艺、展示、公演的费用。同时,政府专门的机构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记录和监督,确保每一笔资金都得到规范使用;三是制定相关政策,对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传承人有义务将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并承担一定的展示、公演的社会责任。

3 6 融入学校教育,培养专门人才

传承是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应当打破父传子、师传徒的单一方式,将民族文化、传统技艺融入学校教育,开辟纺织非遗传承的新途径。如在中小学开设文化传统课,从小培养民族文化认同感和责任感,在高职院校开设相关专业课程,着重培养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的專门型人才,使纺织非遗的保护具有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还有很多,但是,在借鉴他国的保护经验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我国国情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参考文献:

[1]林和生 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N].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06-01

[2]周志勇 论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D].湖南: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7

[3]于嘉 借风行驶自家船——从日本、韩国保护“非遗”谈起[J].中外文化交流,2009(3)

[4]汪鹏 韩国:商业与旅游结合[J].报林,2009(4):56-57

[5]刘庆芳 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主导[D].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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