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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老年人特殊字迹的笔迹检验案例

2015-05-30徐修雷赵晶晶

北方文学·中旬 2015年6期
关键词:笔迹特征笔迹检材

徐修雷 赵晶晶

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形象系统。它的本质是人的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笔迹分为正常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条件变化笔迹和绘画笔迹等。笔迹检验是文件检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来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

笔迹检验的原理可概述为:1.书写动力定性决定书写习惯;2.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气质个性等综合影响;3.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础;4.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5笔迹的总体特征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笔迹鉴定主要就是凭鉴定人的经验,仪器只起到辅助观察的作用。笔迹鉴定主要依靠鉴定人对笔迹特征的选取和判断,凡是与标准写法(印刷体)不一样,或与大多数人写法不一样的都是特征。

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我市发生一起重大杀人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经济纠纷将被害人胡某某杀死在宾馆,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自杀未遂突然因病猝死在现场。技术人员在勘验现场过程中,发现宾馆墙上写有一份厌世遗书,怀疑是嫌疑人吴某某所写,要求与嫌疑人生平字迹进行比对,看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形成。

二、检验过程及鉴定结果

嫌疑人吴某某,71岁,身高171㎝,高中文化。

检材遗书字迹书写在墙面上,为红色记号笔书写形成,技术人员进行拍照提取。在电脑上观察其布局特征发现:前两行和后三行字迹较大,而中间的几行字迹偏小,第一行字迹距地面高两米左右,最后一行字迹距地面高一米左右。其笔迹的书写特征:书写水平一般,书写速度较快,有连笔动作,笔迹的运笔特征和搭配比例特征表现不稳定。

嫌疑人吴某某生前字迹样本的检验:其书写水平较高,运笔自然、流利,书写特征表现稳定。经过询问得知,吴某某平时有善于书写习惯,经常在各种杂志报纸上摘录文章练习书写。

将所送检的捡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两者笔迹特征的差异点较多,检验难度增大,就现有样本难以下结论。通过样本补充与反复比对:发现部分字迹在运笔、错别字、笔顺以及写法等特征上存在符合点,且相对稳定特征价值较高,符合同一个人书写习惯。同时我们针对出现的差异点进行逐一分析:发现差异点是由于嫌疑人文化程度、年龄、身高及案发时身心状态和案发时时空环境等外因造成的,属非本质性差异。最终确定检材字迹为吴某某所写,为确定案件性质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对于老年人的笔迹,随着人年龄的增长,神经系统功能衰退、记忆力减退、视力下降、手臂的运动功能衰退、书写频率的影响,一般会出现书写水平普遍降低、写法多样性、布局不够整齐、字形变大、结构松散、运笔滞重、笔画间缺乏照应、起笔不稳、收笔拖拉、笔力平缓并伴有抖动现象,有时还会出现偶然性的錯字、别字,个别笔画上有断笔重描现象。

本案中的嫌疑人吴某某,平时爱好书写,书写水平相对较高,在平时的样本中老年人的笔迹特征表现不明显,与检材可疑字迹的符合点不多,这就需要我们在做特征比较时,要透过变化字迹的表象,抓住本质性特征。要根据检材和样本的形成条件对笔迹的影响,去分析研究笔迹特征,不能简单的机械化比对特征。

分析物证字迹的形成条件

作为物证的笔迹都有其产生的主客观条件。有的笔迹是正常或基本正常条件下形成的,有的则是在非正常的条件下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的书写条件既包括人为故意的伪装,也包括客观时空环境的书写条件变化。

本案中鉴定人员通过了解案情和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现场情况,分析墙面上的遗书字迹应为吴某某杀人之后,踩在某软质物体上书写形成。由于吴某某年龄较大且现场搏斗痕迹,嫌疑人可能体力透支,再加上神经高度紧张,身高、书写姿势、书写工具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其书写的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差异点较多。所以,笔迹检验必须首先分析物证笔迹的形成条件,这是保证客观检验和作出正确鉴定结论的基础和前提。在正常笔迹的检验中,符合点与差异点数量和质量对比的结果一般都是一致的。即符合点的数量多,其质量也高;差异点的数量少,其质量也低;反之亦然。但是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永恒不变的,虽然有它们的一般规律,但也有反常的情况。

三、心得体会

通过本案的概述,不难发现本案属于特殊笔迹检验,即条件变化笔迹检验,在现有的笔迹检验中,无论是正常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条件变化笔迹还是绘画笔迹,它们都存在一个共性,在书写过程中书写人会留下书写痕迹,这些书写痕迹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痕迹就是笔迹的特征,笔迹特征的共性就是特征价值。

笔迹检验活动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即:发现特征、评价特征和综合评断。对于同一个笔迹捡材,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鉴定人所选取的特征能够基本一致;争议颇大的是评价特征价值和综合评断。什么特征价值大,什么特征价值一般,不同鉴定人对特征价值的认识不同,导致鉴定人对特征的选取以及对特征的评价各不同,因而对同一案件的认识可能会产生不同结论。

总之,作为一个文件检验工作人员,既要熟练掌握单个特征在所鉴定范围内人群中的出现率,也要灵活地根据案情的嫌疑范围对组合特征的数字概率进行修正,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特征的价值,准确地对每一案件进行客观鉴定(例如本案)。

作者简介:徐修雷(1984–),男,安徽铜陵人,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文件检验助理工程师,从事文件检验工作;赵晶晶(1988–),女,安徽铜陵人,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从事文件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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