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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成立环保委员会打好治污攻坚战

2015-05-30沈立

环境 2015年7期
关键词:清远市委会环境保护

沈立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依法防控、依法治污的工作格局。”

6月12日,清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清远市环委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一届一次会议。这是清远建市以来规格最高的一次环保会议,也是其史无前例地一次性研究最多环保议题的环保专题会议。

明确职责分工

实施“一岗双责”

“7家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今年内必须动工,有哪7家?”“佛冈汤塘镇污水处理厂目前进展怎样?县长来讲讲。”清远市环委会主任郭锋在清远市环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提问,对一件件环保重点工程,当场定时间节点、定责任单位。在审议各项工作方案时,不时要求政府“一把手”马上讲情况、作表态! “针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推卸,不埋怨,要敢于承担,全力以赴做好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工作。”郭峰在会议上号召说。

“清远市环委会主任由清远市市长担任,其余7名副主任由6名副市长及1名市政府党组成员担任。”清远市环保局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说:“所有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组织经济社会发展和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除了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参加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则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抓好落实。”

据介绍,清远市环委会39名委员中,除了2名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外,其他37名委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清远市环委会37个成员单位也由上述37名委员所在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组成。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形成环保合力。

按照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研究部署辖区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综合性工作方案,落实环保责任、污染物总量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年度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各项污染整治、环保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建立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并参与对全市党政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的检查考评;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分别负责根据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和环境管理政策,协助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及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与此同时,环委会还进一步提出,要组建环保警察队伍,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协同办公,共同执法,进一步丰富环保执法手段,更好地利用司法手段解决当前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环境违法问题。

此外,清远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两个机构,其中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参与研究、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组织、协调解决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联系各委员及其单位等。专家组负责对市环委会相应的议事事项进行专业咨询、论证、评估和审查,提出咨询、论证、评估和审查意见提交市环委会作决策参考,市环委会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授权专家组,就指定的事项、课题进行调研、论证、咨询和审查。

“环境保护涉及到方方面面,各成员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履行好环境保护职责,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依法防控、依法治污的工作格局。”郭峰表示说。

落实会议制度

考核“一票否决”

根据《清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清远市环委会议事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定期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环委会主任可以提议召开。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由会议召集人决定,会后以会议纪要的方式通报或印发相关决议。而专题会议则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环委会办公室提请市环委会主任同意后召开,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其中,全体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有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县市区、部门之间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制定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和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发展规划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议全市环境保护考评办法和标准等。

专题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有重大环境整治、污染防治等项目工作方案;污染物减排、环保联合执法等重点环保工作实施方案;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项;研究解决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及审议市环委会全体会议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

“未完成2014年度COD减排任务,扣12.5分”、“未完成2014年度COD、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任务,扣37.5分”,清远市环委会会议的第一项议程,就是宣布各县(市、区)2014年总量减排考核结果。这是国家考核各地总量减排工作以来,清远市第一次对各县(市、区)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排名。通过考核排名为参会的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增添环保压力!

据了解,环委会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清远市环境保护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这可以说是清远市史上最全面和最严厉的环境保护考核办法,涵盖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大气污染防治、重金属总量减排、南粤水更清、“创模”工作等国家、省、市共6项环保考核指标。

根据《考核办法》,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如出现由于没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的任务导致市级有关环境保护考核未能通过上级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被国家、省、市实施区域(流域)环评限批的,或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预警限批、约谈、挂牌督办任务的;或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情形之一的;都将被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数。

扣分超过41分的,都将被定为考核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将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作出处理。

此外,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公众参与,倒逼环保工作落到实处,环委会还决议通过了《清远市环境保护监督员管理试行办法》,拟以政府雇员形式公开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组织成员、新闻媒体行业人员及通过推举产生的群众代表等群体内招考“环保监督员”,通过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等形式进行社会监督。目前,“环保监督员”的相关后续方案还在进一步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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