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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信息共享与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2015-05-30黄珊珊

对外传播 2015年7期
关键词:孤儿知识产权图书

黄珊珊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诞生于德国,在发展过程中为避免与有形的财产权利混淆,一度以“无形产权”来表述。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才开始在全球范围被广泛使用。“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①作为知识产权组成部分的著作权,也叫版权,则是随着印刷术的发明与普及而产生的,其中对出版商和印刷商专营权利的保护又先于对“作者”权益的保护出现。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和工业革命,这种特权逐渐演变为“私权”,成为现在各国所普遍认可的权利。

现代法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意在保障知识生产者的经济利益,使其享有一定特权以激励其创造的积极性,也为其继续创造提供支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规定也限定产权所有者权利的范围,以促进知识的利用与传播。但在实际操作中,随着公民产权意识的增强和利益集团巩固自身权利的需要,知识产权“特权”属性被日益强化。互联网的发展为全球范围内打破疆界的信息呈现提供了平台,让更多人参与到直接的知识生产与创造中,实现了信息多向交流即时反馈。这种趋势要求的全球范围知识与信息的共享,就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了冲突。2005年开始,到现在尚未完全平息的关于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的诉讼和争议,就体现了这一冲突的不同侧面。

早在2004年,Google公司开始启动图书搜索和数字图书馆计划,准备用十年左右时间把全球公共和大学图书馆的藏书通过批量扫描技术转化为电子书,以便于人们检索和阅读。此举引发了大批作者和出版商的反对,开启了长达数年针对Google的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这一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的争论,反映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经典冲突。但Google商业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它必然不能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信息共享之梦仍需要通过多方的合作与谅解来实现。

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与诉讼

Google公司开始启动图书搜索和数字图书馆计划初期,纽约公共图书馆、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等世界知名学府的图书馆曾参与其中。据报道,Google已完成了对两千多万册图书的扫描工作。Google最终计划是将全球1.3亿种图书扫描上网,而目前全世界已出版的书籍约为1.74亿种。

Google图书检索和数字图书馆提供服务的方式主要是将公版权的图书(版权已经失效,可以随意使用)免费开放全文,对版权尚在有效期的图书,根据用户搜索关键词提供文章片段和介绍,给出售卖链接等。Google图书的欧洲负责人称这一计划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使社会获益,“希望通过让如今尚存的上亿图书的检索成为可能,来拓展人类知识的边界”②。但Google数字化的图书是从实体图书馆处获得,并未与版权所有者直接联系,采取的是事后版权所有者可“选择退出”的方式。因而在计划诞生之初就激起了版权所有者的不满。

2005年,美国作家协会和出版商协会先后发起集体起诉,指称Google数字化行为中对图书的扫描和复制侵犯了版权。而后双方接受法庭建议,进行庭外和解。两年多的谈判后,2008年双方达成首个和解协议。Google同意支付总共1.25 亿美元的赔偿并成立独立的图书版权登记处(Book Rights Registry)来处理数字化中的版权事务。但和解协议并未完全解决争端,遭到各方反对,于是2009年Google推出修订后的和解协议,修订包括国际适用、“孤儿图书”(无人认领版权著作)和图书转售第三方等内容。同年,法国、中国等国家的作家和出版商也对Google发起侵权起诉。2011年3月,法院以和解协议会引发Google对大量图书尤其是“孤儿作品”的“事实性垄断”和版权问题为由,否定了和解协议。出版商的诉讼最终在2012年10月结束。2013年11月,纽约法院又以Google的图书数字化项目使全社会受益属于“合理使用”,Google慎重考虑到作者的权利,并事实上有利于图书的销售为由,驳回了作家群体对Google的起诉。

整个诉讼过程中,Google并未终止其图书数字化项目,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该项目以应对社会的指责。2011年,Google电子书店正式上线。现在Google的电子书售卖作为Google Play的一项应用支持用户在Google书库中选择收费或者免费的电子书,然后与手机及平板电脑进行同步续阅读。2013年1月6日,Google进一步允许印刷版杂志的订户通过Google Play免费获得对应的数字杂志。但Google Play这项服务仅对全球12个国家开放。

争议焦点

对Google一案媒体和各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Google的动机究竟是无私奉献还是更多为了商业垄断利益;Google的行为在法律上可划为“合理利用”,但信息共享确实侵犯了他人版权。

虽然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个体的利益和人权,但个体知识产权的主张却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的一面和相关法律的缺陷。互联网信息的发展带来了信息资源的膨胀,这就与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资源“稀缺”优势形成了冲突,图书、音乐、电影都可被免费自由利用的前景给商业媒体带来了危机感,加大对版权法的利用,限制免费信息的扩散某种程度上成为它们的救命稻草。“版权在很久以前就已经失去了保护作者利益的初衷,而成为了使得我们共同文化得到大规模私有化保护的一项主要政策。”③在美国和其他许多国家版权保护的过长年限正是造成“孤儿作品”大量出现的根源。这些图书版权受益人早已不知所终,而版权仍在,无法进入公共领域被更多人利用。世界最大的图书馆联合目录WorldCat的数据显示,在来自112个国家的约3200万种图书中,15%为公版权图书,10% 为仍然在版、受版权保护的图书,剩下75%全是版权所有人不详的“孤儿图书”④,因而Google的“共享计划”具有打破这些传统限制,将“绝版”信息呈现在更多人眼前的积极意义。如詹姆斯·格雷克(James Gleick)所说,绝版图书之所以会绝版,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它们已经失去现实的商业价值。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可任由Google操控的绝版书市场并不存在,因此Google的行为“只会带来好处,而不会造成损害”⑤。

这与Google“集成全球范围的信息,使人人皆可访问并从中受益”(To organize the worlds information and make it universally accessible and useful)的公司信条相符合,在信息共享和自由交流越来越成为社会主流追求的互联网时代,也无疑为它赢得了大量普通网民的支持。Google公司在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及它对公共图书馆的积极“帮助”,将数字化成果免费提供给合作图书馆作为其数字化馆藏,也使许多图书馆乐于与之合作。如斯坦福大学图书馆馆长迈克尔·凯勒(Michael Keller)指出:“斯坦福大学进行了多年的馆藏数字化工作,期刊相对容易,但图书方面的努力由于技术和财务原因受到很大限制,谷歌的工作帮助了我们。”⑥

但不管动机怎样,Google是一家商业公司的性质都没有改变。作为一家以搜索引擎为主要业务,以提供信息并通过出售广告为生的公司,来自全球图书馆高质量、准确信息的引入无疑有利于Google更好地完善自己的搜索引擎服务。对庞大数据资源的占有,也是它获得相比于同类企业更大的竞争优势。现在Google Play的链接中也确实以“浏览世界上最大的电子书店”为卖点。Google在事实上的垄断确实已形成。作为应对欧洲和亚洲一些国家的版权和其他控诉,Google采取了对这些国家关闭相应服务的举措,这也表明了其操控数字资源,违背共享原则选择性开放的可能性。一旦其真的握有全球图书馆资源或者知识信息,许多人担心的科幻小说中所描绘的对人类知识的统一操控就并非是危言耸听了。

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所引发的争议背后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由于Google虽然名义上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但实际却不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所以Google一案的本质不过是印刷时代的传统垄断利益集团与互联网时代的新兴垄断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争夺,无论哪一方获胜都不可能真正推动全球范围信息的生产和共享。

Google的“贡献”

由此可见,现阶段想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的共享,一方面需要适当调整版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版权保护的时限,同时对“孤儿作品”的处理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使其能尽快进入公共领域,得到有效利用。版权保护的时限一般以《伯尔尼公约》为范本,不少于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这样一部作品可能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中无法为大众所共享。《伯尔尼公约》诞生于印刷出版正发达的1886年,并主要由当时的西欧国家提出,后虽经多次修订,但1971年后基本再无变动。其时互联网时代尚未到来,而如今,似乎有顺应新形势进一步调整相关规定的必要。此外,对于公共服务机构来说,“如果所有接触和使用数字信息的行为都变成有偿的,图书馆提供信息的能力必定受到严重制约,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通过图书馆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通道将被阻滞”。⑦因此也需要适当的例外,给予图书馆等机构一定豁免。

而对于“孤儿作品”,各国都尚无比较完备的措施。或采取事后划定责任;或为保证著作者的多种选择而设立相关部门托管,又导致管理成本过高的弊端;或提出经“合理调查”可将其归入公版权,但又有“合理调查”如何划定和可能武断而损害版权人的问题。以我国法律来说,虽然规定“孤儿作品”核实无人认领后版权归属国家,看似绝版图书已进入公共领域而不像他国一样归属个人无法利用,但实际上并无明确的管理机构来对这些图书进行管理,也处于版权模糊的状态。

另一方面,需要明确信息共享的实现是绝对不可能依赖单一的商业组织的。虽然单一商业组织可能拥有较强的决策力和执行力,并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由它来主导“公共利益”实现,难免引发各方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如Google一案。同时,如果为了防止垄断而倡导更多公司的合作和参与,单纯将这一愿望的实现摆在商业领域则会产生新的壁垒。市场对“稀缺”资源的渴求会使大公司始终致力于创造“稀缺性”,而由苹果公司所创始的建立产品的专有系统的方式正被更多的公司效仿。如在图书数字化领域,亚马逊公司的Kindle设备与其对应的Mobi电子书格式及苹果公司Ipad设备与其对应的Epub格式之间的竞争,为了保护各自公司的利益,双方人为制造了新的屏障,阻碍了两种制式间资源的共享,而现在Google也正式加入这一战局。因此作为公共利益的信息共享的实现,一定需要公共机构或公共权力加以引导和调节,实现相互间的联合和与私有利益集团之间的合作,使各利益集团之间能够相互谅解,实现商业利益之外的合作。

总之,Google的数字图书馆计划激发了全球对信息共享的广泛讨论,并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这一进程。更多国家开始依赖自己的公共图书服务系统开启了信息数字化、馆际共享和技术合作的进程,开始注意到版权相关法律的适应性问题,并启动了法律的新一轮修订。这或许是Google对全球知识共享的真正贡献。

「参考文献」

1.郑万青:《全球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与人权》,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2.劳伦斯?莱斯格:《免费文化》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

3.郑思成:《知识产权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4.田凯晋:《谷歌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研究》,郑州大学 2012年论文。

5.R. W. 麦克切斯尼,J. B. 福斯特:《互联网与资本主义》,《国外理论动态》2012年第03/04期。

6.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7.姜鑫:《Google数字图书馆计划中的“孤儿作品” 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分析——以美国版权法的历史变迁为视角》,《图书情报论坛》,2013年第2期。

8.肖冬梅:《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之版权壁垒透视》,《图书馆论坛》, 2011年第12期。

9.沈璐:《谷歌图书扫描版权纠纷及其对出版业的影响》,《出版参考》2011年第5期。

10.练小川:《谷歌图书扫描与“孤儿图书”》,《出版参考》2009年第2期。

11.于文:《论谷歌三大图书战略及其对发展数字出版的启示》,《出版科学》2011年第4期。

12.赵锐:《论孤儿作品的版权利用——兼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25条》,《知识产权》2012第6期。

13.李宇:《著作权法视野下的Google图书和解协议解读——兼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授权模式的理性选择》,《图书馆杂志》2010年第6期。

14.Anthony Grafton.Google Books and the Judge.The New Yorker[J]. 2009(09)

15.Bobbie Johnson , Oliver Burkeman .Off the shelf[N].The Guardian .2007-3-10

16.William Skidelsky.Googles plan for worlds biggest online library: philanthropy or act of piracy? [N].The Observer.2009-8-30

17.Google Books wins case against authors over putting works online[OL]. theguardian.com.2013-11-14

「注释」

①郑思成:《知识产权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②William Skidelsky.Googles plan for worlds biggest online library: philanthropy or act of piracy? [N].The Observer.2009-8-30

③R. W. 麦克切斯尼, J. B. 福斯特:《互联网与资本主义(上)》,《国外理论动态》, 2012年第3期。

④练小川:《谷歌图书扫描与“孤儿图书”》,《出版参考》,2009年第2期。

⑤William Skidelsky.Googles plan for worlds biggest online library: philanthropy or act of piracy? [N].The Observer.2009-8-30

⑥于文:《论谷歌三大图书战略及其对发展数字出版的启示》,《出版科学》,2011年第4期。

⑦郑万青:《全球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与人权》,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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