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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的实现机制与路径

2015-05-30李会存黄聪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探亲假子女养老

李会存 黄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这一条款正式写入法律,有利于推进传统孝道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也表明了法律对于精神赡养的认可,为老年人的精神诉求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一法律条文在推行的过程中,面临法律界定困难、监督检查和法律执行困难,赡养人常回家看看困难等问题,这些都有待立法、司法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为实际操作提供借鉴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社会和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发挥宣传教育的作用,为“常回家看看”创造合适的环境。

问题的提出

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经济发展与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使得我国正面临“未富先老”的尴尬困境。同时老年人的精神诉求日益强烈,养老已不仅仅是单一家庭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事情,如何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权益已经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我国于2012年通过了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常回家看看将被判为违法。这一法律条款带有极大的争议性,本文重点分析“常回家看看”这一法律条款的有效推行所面临的一系列障碍,并提出相应解决思路与对策措施。

随着我国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致使养老压力倍增;“根据全国老龄委公布的《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报告,目前我国城市老年入空巢家庭(包括独居)的比例已达49.7%,大中城市的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则更是高达56.1%”“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已成为众多空巢老人的生活写照,老年人对精神需求的满足尤为迫切。且近年来,老年人精神诉求的案例也日益增多,引人关注。基于此,2012年12月28目,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常回家看看”条款。

“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实现困境

法律界定不够明确,司法判定困难。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首先,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要求的是子女对父母提供精神赡养,“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对老年人在生活、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老年人的心里温暖,精神上愉悦。”而在这里精神需求是老年人的主观生活感受,并没有明确判断标准,也无法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其次,“经常看望”界定起来困难,法律并没有具体量化,“经常”是指一周看望一次还是一月看望一次或是半年看望一次,都存在不确定性;最后,“看望”或者“问候”概念不够明确,除了面对面的看望外,打电话、发短信、视频聊天等问候方式是否属于有效看望,只能依靠法院自由裁量。以上问题都给司法判定带来了困难,如果处理不公,法律的权威性也将受损,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监督检查、违法惩罚困难。很多父母不忍心状告子女,一方面是体谅、爱护子女,另一方面是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原则,不到迫不得已,不会和子女对簿公堂。所以当子女和父母发生了纠纷,谁来监督,怎样取证都是难题,这也将影响到最后的判决。当子女违法后,法院如果仅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则达不到抚慰老人精神需求的目的,如果强制执行,老人可能赢了官司而输掉亲情,同样达不到诉讼目的。另外“常回家看看”的期限是多久,每月还是半年?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带来了更多的争议,如何判定才能不失法律初衷,达到子女真正关心父母的精神需求这些都很难把握和实现。

法律执行困难。执行困难是法院判决面临的最大障碍。理论上,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除当事人自动履行外,一般均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的内容主要是财产,也包括行为。判决子女看望老人,属于判决履行特定行为,若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然而,人身无法强制执行是落实判决的瓶颈,无论如何法院不可能将不履行判决的子女‘拘传至父母住处,强制其履行看望义务。如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立案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要求定子女五人定期看望老太太,但因子女们与老太太有矛盾,所以均不按判决履行看望老人的义务;而后在法官的劝导下,子女们虽然同意‘回家看看,却只在门口‘看看,连门都不进。这样的“看看”不情不愿,勉勉强强,不仅达不到精神慰藉的目的,反而是对老人更进一步的精神伤害!而如果执行不到位,或者放弃执行,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破坏司法的严肃性,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与坚守。

探亲假落实困难,职工有假不敢请。1981年,国务院的出台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简称《规定》)中,第二条和第三条对于职工的探亲假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现实情况是,“探亲假”只在少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落实较乐观,《规定》并没有对私企、民企、外企、中外合资等企业作出明确要求,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有这样一种假期。另外一方面,多数企业明确规定,请假和绩效、奖金、升职挂钩,鼓励员工加班,一些工厂除了春节以外甚至没有其他假期。面对“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岗位设置,员工更是有假也不敢请。

工作压力大,回家成本高。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到今天,我国家庭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转变,很多家庭都是“四二一”家庭结构,父母除抚养小孩以外,还要赡养双方的老人。年轻的子女不仅要承担物价、房价、教育、医疗等带来的巨大生存压力和经济压力,还要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站稳脚跟、稳定事业,少数子女还要面临来自家庭催婚的现实压力。同时回家一趟的成本对于广大的外来务工人员来说也是一笔不菲的费用,以夫妻双方两人为例,回家一趟的往返路费可以抵得上一个人大半个月甚至一个月的工资,“高昂”的经济成本使得子女在决定回家前不得不慎重考虑。

“常回家看看”的实现机制

单纯依靠法律的强制作用,使赡养义务人对于老年人的精神生活投入较多关注还远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常回家看看”入法,更多的是倡导社会及个人要重视老年群体的精神生活,强调的是社会道德的重构。同时,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目前“常回家看看”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在面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纠纷案件的时候,其不能很好地发挥强制作用。故而,针对我国老龄化的特殊情况,在法律走向完善的过渡阶段,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整合社会相关力量,积极引导赡养义务人同时发力“常回家看看”,重视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保障老年群体的精神需求得到较好的满足。

明确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常回家看看”条款中其原则性的表述“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给司法判定带来了困难,“但我们可以适度探讨其具体内容,增强法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社会风俗进行细化立法,如距离在500公里以内的,子女应至少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回家探望;距离在500公里以上的,应至少每个季度或半年时间回家探望一次。”也可以参考借鉴国内其他地方的判决情况,如北京首起老人诉子女“常回家看看”中被告和原告现居住地远近不同,被告二人应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原告住处看望一次。

大力加强传统美德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经济浪潮的席卷之下,由于现实生活的高压,“人们的生存状态逐渐被物质化,社会精神荒漠化、人文精神旁落化,”严重忽视了对老年人精神生活与精神慰藉的重视,使得老年人生活质量堪忧。

“孝”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造敬老、爱老、尊老的社会风气,是保证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基础。为此,学校应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尤其重视在启蒙教育与初级教育阶段,加强对学生的“孝悌”教育。如在小学和初中阶段,择取《弟子规》等书籍中的相关文章供学生学习;定期组织学生到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等老年机构进行献爱心活动,从小培养孝敬老人的品质。

同时,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需发挥应有的宣传作用,更多地关注老年问题,帮助提振社会道德风气。如一些主流媒体可以在高收视率频道播放老年素材的公益广告;开发一批老年栏目,邀请老人和年轻子女共同参与,加强两代人之间的沟通与了解,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融洽。

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发展社会化养老。现实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子女工作在异地,与父母分开居住,由此导致一些子女因时间与经济障碍而不能及时定期看望父母,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虽然劳动法中有规定,员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但实际上,很多人担心休假非但不会带薪,甚至可能丢掉工作。所以由于生活的压力,导致有假而不敢请,使得探亲假跟不上“常回家看看”。对此,政府应制定相关制度,在切实保障员工探亲假的真实享有的同时,满足企业对于经济利益的追逐。如,对于探亲假落实较好的企业,适当减免税收、提供低息贷款等相关的扶持优惠政策。

在国外,为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政府给积极赡养父母的子女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是要购买政府组屋和父母一起居住的单身人士,可享受到一定的住房公共基金津贴;韩国政府规定赡养老年人的子女在认购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美国政府为赡养老年人的子女提供税收减免、医疗等优惠政策。在我国,政府也可设立相关制度来鼓励子女积极赡养父母,如为购买住房与父母同住的子女优先提供公租房或低息贷款。另外,“政府应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化养老,为建立养老机构的相关个人或者单位提供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以此来缓解家庭养老的压力,使得社会养老服务与子女共‘尽孝”。21世纪,是各种资源和要素高速流转的经济时代,包括处于核心地位的人力资源。因此,即使在年轻子女自身情愿和相关法律健全的情况下,也很难保证“常回家看看”的定期与定量实现。所以,大力发展社会养老力量,提供优质养老服务对于养老难题的突破和老年人精神慰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与支持作用。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老年人不愿将自己的家事公之于众,即便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愿将子女诉诸法庭。此外,很多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难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在这些情况下,面对侵权,老人只能沉默。为此,需加强并完善外界公众及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渠道。用人单位可以将“孝”作为考核员工综合素质、薪金调整、职位晋升等的一项重要指标,把“孝”发展为一种企业文化。同时,政府应鼓励、支持关注老年人权益的团体组织的建立,如老年人协会,并为这类组织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使得老年赡养纠纷发生时,可以寻求社会救济途径,将矛盾化解于法庭之外。

在化解“常回家看看”条款有效推行的诸多障碍中,除了明确法律规定、建立配套立法、加强政府和社会团体的支持外,更重要的是建立系统的保障体制,加快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实现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型,只有这样,常回家看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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