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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能否以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作出辞退解除人事关系决定

2015-05-30杨春天

人事天地 2015年9期
关键词:谢某定期执业

杨春天

[基本案情:]

謝某属于某医院事业编制职工,双方未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谢某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后复考仍不合格。某医院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和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规定,以谢某的《医师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丧失了医师执业资格,不符合医师执业岗位要求,并对某医院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作出辞退谢某决定。谢某认为某医院以考试不合格和丧失医师执业资格为由辞退不合法,要求撤销某医院作出的辞退决定,并安排谢某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和培训。

[争议焦点:]

1.某医院对谢某作出辞退解除人事关系决定是否合法;

2.要求某医院安排谢某参加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和培训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案情分析:]

1.关于某医院对谢某作出辞退解除人事关系决定是否合法问题。谢某和某医院均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处理纠纷。根据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财政供养人员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发放到人、及时足额到位”,谢某经编制部门审核纳入某医院事业编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人员和工资。即谢某属于列入事业单位编制、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工资人员,谢某依法应当与某医院建立人事关系,应当适用人事法律规范处理争议。

谢某与某医院在发生辞退争议时没有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以不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处理争议。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上述规定仅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注销注册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但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工作人员。且在某医院作出辞退谢某决定时,谢某的《医师执业证书》仍然没有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被收回。某医院适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作出辞退谢某决定,属于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不当。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首先,谢某不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辞退条件:一是内容不符合。岗位考核是对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是对《医师执业证书》年度考核,明显属于不同的考核内容。二是时间不符合,谢某仅在一年内考核不合格,不是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三是程序不符合。某医院没有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谢某,也没有在安排后一年之内再次考核并确认谢某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其次,谢某也不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辞退条件,判断谢某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是否为严重错误,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判断,即谢某的考核不合格行为是否给某医院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造成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人事关系完全破裂,从根本上无法继续履行。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行为显然没有达到上述严重程度,谢某也不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被辞退条件。再次,某医院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教育谢某,且教育无效的程序。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考虑,某医院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或调整岗位的方式对谢某的考核不合格行为进行处理,作出辞退处理也不是对考核不合格的唯一处理方式。所以,某医院作出对谢某辞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2.关于要求某医院安排谢某参加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和培训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范围,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安排定期考核和培训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范围。所以,谢某关于要求某医院安排其参加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和培训的主张,因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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