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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

2015-05-30金梦

大东方 2015年9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建议

金梦

摘 要: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制度在协调知识产品权利人合法利益与公共利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益平衡思想贯穿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原则、规则始终。它不可代替的地位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各权利人应提高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識。本文将阐述我国知识利益平衡理论所具特色以及存在的利益不平衡,提出实现我国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利益失衡;建议

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是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与中国实际紧密结合,符合中国特色法律机制,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促进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法以最大化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为出发点,例如许可、转让等权利内容。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法对相关利益主体的保护也相当注重。在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引领下,私权不可侵犯与利益平衡的理念,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制度设计来实现的[1]。例如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都是维护各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典型代表。

第二,促进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法是私法,这一点无可厚非,同时知识产权法还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进行限制,保障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使用就是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中国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是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共利益保护制度,例如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理念和“以人为本”的思想,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三,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利益平衡。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决定了我国社会发展注定会遇到一定困难。在解决这些实质的矛盾和问题中,知识产权发挥着加快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发展步伐的作用。因为农业经济和农村文化有很大部分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如农产品商标、植物新品种保护,民间工艺品保护、戏曲等民间文学艺术与传统知识产权等[2]。通过对上述与农业有关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的物质和精神基础。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利益失衡

(一)保护期限不适当

知识产权期限设置的目的是避免知识产权权利人永久性地占有这项权利。我国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虽然对三者的保护期限相区分,以尽量平衡专有权和公共利益。但是,与国外法律规定相比,我国的制度缺乏灵活性,在20年和10年的期限内并没有具体的灵活性规定。审视国外的做法,会发现对保护年限的一概而论式的统一规定,不仅不利于专利权本身的保护,而且对公众利益的侵蚀提供了铺垫。因为由于产业和技术领域的区别,决定了有些技术可以或应当得到高于20年的保护,同时也决定了并不是所有领域的发明专利都需要20年的保护期限。

(二)权能配置不协调

权能失衡是指“各行为主体享有的权利之种类、数量处于一种不平衡状态”[3]。在我国权能失衡表现为:对于个人权利限制过多,公共利益保护过于强大。其原因在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受到中国传统理念和民族特色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建立在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时,应放弃个人利益成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的,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就是很好的例证。所以,就目前情况来说,要想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处于平衡的理想状态,我们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公共利益过大的问题,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确保个人利益充分实现。

(三)客体设计不完善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事实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大多数是我国传统文化艺术形式,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移植于西方发达国家,但是对于高新技术的关切不够。我国在经济发展上落后于发达国家,部分原因是我国在知识产权客体上忽视了科技的作用。因此在促进城乡之间协调发展上,对于传统文化和先进科技两手都要抓,扩大科学技术在知识产权中的地位尤为关键。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建议

(一)法律制度上的建议

虽然我国在2007年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理清了知识产权行使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但是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不具实际可操作性。因此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既要把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以鼓励自主创新,又要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垄断加以必要的规制。另外在知识产权司法上,应该配备法律素质相对较高的工作者,切实解决权利人关心的问题,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个案件。在知识产权执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决执行,提高办事效率,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法律的阳光。

(二)客体设计上的完善

在知识产权客体设计上的失衡问题上,应该对具有民族特色的、可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给予重点保护,但是对积极开创新领域、发展高新科技也是刻不容缓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应该善于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以技术为客体的知识产权高度重视,增加我国科技价值,扩大本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使我国在知识产权交流中处于主动地位。当然,在高度重视科技发展的同时对于本国传统文化也不能漠不关心,以免造成利益失衡。

(三)国际上的协调

中国知识产权法移植于西方国家,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偏离我国国情。我国可以通过国际论坛等形式表达我国知识产权意愿,或者与其他国家合作共同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开辟《TRIPs协定》之外的“第二战场”[4]。中国要在国际社会这个整体中实现本国知识产权利益,就要与其他国家交流合作、协调各方利益,借鉴他国经验,符合本国国情,实现知识产权实质上的利益平衡。

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实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保障公共利益,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国柱,李建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研究[J].当代法学,2013.

[2]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M].法学研究杂志,2012.

[3]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D].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4]陈海晖.对我国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规定的法律思考[J].福建广播大学学报,2007.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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