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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职能浅析

2015-05-28赵光辉

新校园·上旬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职能国有企业

摘 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本文论述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基本定位和主要功能以及当前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指出应强化纪检监察的地位,发挥其监督保障职能。

关键词: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职能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发挥其职能优势,是实现对国有企业监督、保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随着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是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企业内部的反腐倡廉职能,是国有企业内部制约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新形势下国有基层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遇到的诸多问题难以解决,直接妨碍着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解决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遇到的难点问题,强化其监督职能,成为当前国有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基本定位和主要功能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实际上是党组织的纪委和行政序列的监察部门的总称,两者合署办公。

1.企业纪委的定位和职能

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纪委主要承担教育、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查办案件、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权利等职能。

2.监察部门的定位和职能

监察部门虽然也是国有企业内部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但是区别于监事会,是行政部门,在总经理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从企业实际情况来看,有的企业设立纪检监察部(室),行使纪检监察职能;有的企业设立纪检监察审计部,行使纪检监察和审计职能;有的企业由纪委书记分管纪委、监察、审计及对二级公司派出的监事会工作,实行“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

监察部门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在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只能靠企业章程加以规定。其主要职能为参与制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并贯彻执行;根据确定的审计或监察对象,编制审计或监察计划与方案,按时完成审计监察任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级报告审计监察工作状况,提出完善控制和管理措施的建议;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公司所进行的审计等。

二、当前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新形势下的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领域大大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等新变化。这些新变化,迫切要求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要正视和解决好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客观分析当前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纪检监察工作思想认识不足

一是犯了经验主义错误,习惯用老观念、老办法、老套路来对待纪检监察工作,认为腐败只源于高级领导干部或拥有特权的人,与普通干部无关,因此放松或忽略这一工作;二是犯了本位主义错误,一些单位过分看重年终的先进奖,让一些违法违纪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通过人为操纵,制造违法违纪案件下降的表象;三是犯了形式主义错误,一些企业没有认识到违法违纪现象的危害性,在抓落实上存在形式主义,对干部职工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甚至对干部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四是不重视纪检监察机构建设,认为该机构不产生经济效益,往往只设一名专职人员或再配一名年龄大、需要照顾的老同志凑数,造成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能难以发挥。

2.基层纪检监察制度形同虚设

国有企业内部针对纪检监察工作普遍都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许多规章制度根本就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执行不力和监督不力。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的纪委、监察和督察部门在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合力,未能有效地履行监督作用,以至于造成“事前沒有监督,事中监督不力,事后难以监督”的现象。

3.纪检监察机构地位有待提高

国有企业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所处地位偏低,集中表现在国企内纪检监察组织的从属关系及其负责人的职级高低上。在企业中,纪委、监察室一般都是合署办公的一套机构。企业纪委侧重于对党纪的维护,既受本单位党委领导,同时又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即实行双重领导;而行政监察室更侧重于对国家法律、企业政纪的维护,它却只接受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领导,即是“单重领导”,并且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调配及其职级上,一般都是由企业自己说了算。这就决定了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一样,都是处于企业内部同一层次和地位,在工作性质上与其它职能部门互相平行,难以形成权威和威慑,也难以做到始终都能参与企业的决策。

4.纪监队伍整体素质有待全面提高

鉴于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纪检监察人员拥有过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但现有的纪检监察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二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甚至无专职人员,少数从业者的理论功底、政治素养、业务水平、专业知识等跟不上新形势发展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综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加强。

5.纪检监察部门保障不足

这主要表现在机构不健全、人员缺编严重、装备条件差。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干部职工违法违纪的诱因不断增多,一些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力量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加强,反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一是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半路出家,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实践经验匮乏,兼职等问题普遍存在,直接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二是纪检监察部门办公场所、通讯工具、车辆装备、办案经费等没有专门的配置,得不到保障,需要时还得临时让后勤保障部门调配,使得一些执法监督工作无法及时有效地开展。

三、强化纪检监察的地位,发挥监督保障职能

1.建立健全国企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体制

首先,强化双重领导体制,即明确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受企业党委和上一级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共同领导,且以上一級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职级应不低于甚至略高于企业其它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级。其次,完善国企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一是将国企内职能相近、手段互补的纪委、监察室与审计室、法律顾问室等部门并为一体,成为新的纪检监察组织,达到精简机构、减少扯皮、优势互补、增强整体功能、提高监督效率的效果。二是调整纪检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新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可按照一定的比例为其配备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疏通信息反馈渠道,形成监督检查网络。

2.赋予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必要的权限

按照当前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基层纪检监察机构除具备起码的监督权外,还必须明确具备以下权限:一是必要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对企业经营战略、干部任用、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的制订和实施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和建议,并及时向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或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使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决策失误或保证正确决策的有效实施。二是必须具备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权。即有权直接对违规违纪的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处以最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的处分权。具备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权,独立地管理控告和举报,独立地进行调查和审理,有效地维护法律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遏止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必须具备必要的经济处罚权,即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取得非法所得的企业中层干部及以下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一定限度内的罚款、没收处罚,罚没的财物移交企业财务部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具备一定的经济处罚权,可以增强其权力和监督检查的手段,形成直接有效的威慑,使检查监督更加有效地进行。

3.健全法规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建设法制化

可以从以下几个制度建设入手:一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有效地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因个人专权、权力失控而导致的腐败行为;二是民主测评制度,坚持民主测评制度,将领导干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三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依照《企业法》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赋予的权力,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四是党风廉政责任制,它是廉政反腐领导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责任、目标、监督、考核、追究”融为一体,在一定程度上对责任人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别是对国企党政“一把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有促进作用。

4.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效能

一是突出监督重点。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抓住重点环节和部位,建立健全权力的制约机制,要防范权利失衡、决策失误、行为失控。二是强化预警监督。国企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贯彻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事前监督,防患未然。三是严格查处违法违纪,查处违法违纪是最有效的监督。最有说服力的教育,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四是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国企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既是执纪执法的职能部门,也是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神。

在执法过程中,要以理论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理清主观意识与客观条件的关系、有效投诉与恶意诬告或不实投诉的关系,做出理性的分析和判断,做到公平公正,该查处的查处,该维护的坚决维护,确保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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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光辉,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部主任,高级政工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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