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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统计 确保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2015-05-28任湘生

当代贵州 2014年35期
关键词:统计人员统计数据依法行政

任湘生

统计法是统计活动的根本大法,是从事统计工作的基本准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就要依法领导和管理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将法治精神贯穿到统计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努力为提高政府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创造全方位的统计法治保障。

正确理解和对待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推进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讲话,并对加强统计工作和树立新的经济增长观、关于贵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指示,这是指引我们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有力思想武器,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和根本遵循。

贯彻执行统计法,必然要求严格依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行为,这样才能确保政府统计工作合法、有序、透明、高效,才能确保收集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所需的统计数据,才能在统计工作中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习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落实好这些重要指示,必然要求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真实准确反映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增长,客观科学核算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生产总值;抓紧建立完善与“五位一体”总布局相适应的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真实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资源负债等情况,为改进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贵州发展,并作出许多重要指示: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要突破工业化、城镇化“两道门槛”;要打造“两座山”;要坚持“两个第一”,抓经济发展是贵州的第一要务、抓生态建设是贵州第一位的事情。为贯彻落实好习总书记对贵州的重要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实现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努力冲出“经济洼地”、全力总攻“绝对贫困”、努力建设实实在在、不含水分、人民得实惠、老百姓认可、发展和环境相协调的小康社会,作出了“5个100工程”“四个一体化”“5个新兴产业”“美丽乡村”六项行动计划、教育“9+3”计划、精准扶贫等部署。要实现和印证这些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必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源清流洁,更好地反映发展成果、监测发展进程、服务发展决策、引导发展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准确、全面的数据支撑。

坚持把统计法作为开展统计活动的基本遵循

坚守“三个不得”红线。统计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违反“三个不得”,是对统计科学精神、统计方法制度的违背,是对宪法精神和法律精神的亵渎。遵守“三个不得”,就是要以客观真实的统计数据全面反映守底线、补短板、转方式、惠民生的增长,杜绝任何形式、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

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由此理解,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5个层面。另外,我们熟知的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等,在组织或参与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这些统计活动中,任何统计调查对象都要依法正确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真实全面报送统计数据。

保障统计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一方面,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权利。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另一方面,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领导干部是学法、用法、普法的表率,理应积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作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更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统计工作。

围绕中心履行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职能职责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用全面、系统、严谨、准确的统计数据,全面展示了贵州科学发展、后发赶超的良好势头。2011年至2013年,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净增1135亿元,比“十一五”年均净增量提高616亿元。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的比重逐年提高,由2010年的1.1%提高到2013年的1.4%。2011年至2013年全省经济年均增速达13.7%,高于“十一五”年均增速1.1个百分点,也高于全国、高于西部。经济增速在全国排位由2010年第18位提升到2011年第3位,2012年第2位,2013年第1位。通过“算账”和比对,贵州冲出“经济洼地”、构建“精神高地”的历史进程,“三高于、一达到、五翻番”的工作目标,都得到了统计数据的可靠支撑与有力印证。

我们依法组织开展国民经济核算、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充分发挥统计监测的“量尺”作用和“戒尺”作用,为全面评价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挥了重要的引航导向作用。我们依法组织开展精准扶贫统计监测、高新技术产业统计、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等工作,符合贵州实际,响应了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需求。我们依法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情民意调查、群众安全感调查、“多彩贵州”文明行动群众满意度调查,量化了“实实在在、不含水分、人民得实惠、老百姓认可”的全面小康社会。1年来,省领导们就省统计局的报件作出数十次批示,为深入抓好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各项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

全省统计机构坚持一手抓法治统计建设,一手抓全面深化统计改革。我们制定“5个100工程”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及发布制度,积极主动顺应我省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各项工作需求。修订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对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GDP考核,更加突出统计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全面性。贵州是全国三经普改革、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试点省。我们做好改革创新“自选动作”,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等,得到国家统计局、省委省政府高度认可。正在修订完善《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争取列为省人大2015年一类立法项目;制订了《贵州省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制度,为科学有效开展统计工作提供了坚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保障。

坚持有法必依问责必严违法必究,筑牢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惩戒震慑防线

筑牢贯彻执行统计法的党纪政风防线。《党章》规定共产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廉政准则》提出,对搞沽名钓誉“政绩工程”的,给予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定处理。对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个不得”,即“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这是统计工作的底线红线,谁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统计数据搞“沽名钓誉”,谁就应受到严厉问责、就应受到严厉惩处。

筑牢贯彻执行统计法的职业道德防线。全体统计人要坚决恪守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牢固树立“真实可信、科学严谨、创新进取、服务奉献”的统计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恪守“不出假数、真实可信、准确完整”的统计职业操守;以求真务实为天职、视数据质量为生命,大力弘扬“求实、创新、严谨、奉献”的统计行风,使之成为全体统计人对统计事业的共同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要将法律手段和道德手段有机结合,使“不愿、不敢、不能”成为全体统计人、全体统计调查对象共同认可的自觉行为规范。

筑牢贯彻执行统计法的惩戒震慑防线。统计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权力,视统计违纪违法情况,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可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包括通报批评、纪律检查处分、追缴非法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等,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最高可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机构要充分“亮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制裁有力”的执法权威,充分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作用,着力营造全社会遵守统计法、敬畏统计法的良好氛围。(作者系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责任编辑/彭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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