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城市保障房保障对象的诚信机制
2015-05-21周海燕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17期
■周海燕/文
构建城市保障房保障对象的诚信机制
■周海燕/文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自此我国开始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由此进入新的里程。此后,保障房建设速度不断加快,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压力得到有效缓解。然而,在保障房分配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保障房分配后闲置、转租、转售等现象,出现了“开着宝马住保障房”的怪象。这与保障房的居住保障功能是相违背的。消除遏止这些不合理的现象,是进一步推进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必需解决的一个大难题。在我国保障房行政管理力量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加强保障房保障对象自律,构建保障对象诚信机制相当重要。
一、当前保障房保障对象失去诚信的种种表现
当前,由于保障房监管力度有限,部分保障房保障对象抱着侥幸心理,不符合条件的也去申报,超出了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仍然占着保障房,不主动退出,有的甚至等到查出来,还占着不退,从而造成保障房退出难题。从个人行为来看,实际上是不讲诚信的。从全国各地城市保障房分配使用来看,保障房保障对象失去诚信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拥有商品房同时拥有保障房
一个住户同时拥有商品房和保障房,按获取商品房和保障房的先后顺序,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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