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验与规范之间:试验立法及其类型化
2015-05-20安晨曦
北方法学 2015年3期
安晨曦

摘要:立法理想与法律运行实践间背离的中国境遇,以文本法律不完全是“能用之法”,且立法承诺在执法中不能全部兑现之困局为现实表征。以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和无知论的知识假设为理论支撑,采取反复试错、吸纳建议、对话商谈等自发性工具,将实践证明可行的执法经验提炼与抽象,进而升华为普遍性规则的试验立法进路,是修正建构论唯理主义立法进路并撬动当前格局的一个支点。试验立法进路以“采纳—辐射”这个简式架构为运作逻辑。目前的试验立法主要有尝试探索型试验立法、落实测试型试验立法与示范效仿型试验立法三种模式。试验立法的实践性意味着多数立法活动将建立在证据或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也将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有望成为我国立法方法法定化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试验立法尝试探索型落实测试型示范效仿型
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3-0112-12
引言
在我国法之运行或维修实践中,善于观察的人士可能已经察觉到一种现象,即由“立法”直接推动的制度变革,无论是专家学者的文本型理论论证、还是司法实践者基于部门经验的修法建言,抑或是法律修订馆中立法者为吸纳议论和批判而进行的座谈或调查等等,都未能解围一个长期的困局:文本法的立法承诺在执法①中并不能全部兑现,文本法不完全是“能用之法”。②基于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和无知论的知识假设,“任何个人试图凭据理性而成功地建构出比经由社会逐渐演化出来的规则更具效力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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