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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法理及适用

2015-05-20陈洪兵

北方法学 2015年3期

陈洪兵

摘要: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正犯的实例,常常存在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因而完全可以以过失的同时犯对结果承担责任;肇事“逃逸”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非过失,故指使“逃逸”可以成立共犯。只要片面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承继共犯正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因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中途参与取财的,仅成立盗窃罪共同正犯,而非抢劫罪共同正犯;未参与盗窃仅事后参与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关键词: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过失共同正犯片面共同正犯承继共同正犯

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3-0043-10

一、问题的提出

“共同射击案”:假设甲、乙基于意思沟通同时向被害人丙射击,丙中一弹身亡,但不能查明是谁的子弹导致丙死亡。一般认为,因为甲、乙存在共同正犯关系,故均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但若双方缺乏意思沟通,根据同时犯理论,甲乙均仅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问题是:同样属于因果不明,为何前后两种情形在处理结局上形成既遂与未遂的巨大差异?

“比赛枪法案”:雷某与孔某两人相约在一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作为目标比赛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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