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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违反之私法责任

2015-05-20王伟

北方法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王伟

摘要:义务乃责任之基础,责任为义务履行之法律保障。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亦应承担法律责任。金融商品交易的本质决定了私法责任的核心地位,而我国现行立法却无法为金融服务者违反缔约说明义务私法责任提供理想的请求权基础。基于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地位极端不平等的现实,应当确立向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由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构成,对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以及损害赔偿额实行推定,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救济。

关键词:私法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3-0035-08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商品消费时代已经到来。基于金融商品信息性、复杂性与多样性特质,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在缔约阶段,金融服务者应当承担就其销售的金融商品及其提供的相应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解释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夸大预期收益、隐瞒投资风险、误导宣传、违规承诺等现象频频出现,我国现行立法却仅将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作为行政监管规则予以确立,呈现出说明义务责任行政化趋势。然而,行政责任的追究意在恢复金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却并不能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直接救济。金融商品交易属于私法行为,缔约说明义务究其本质是私法规范,违反该义务理应承担私法责任,且私法责任应处于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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