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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法人化既要超越利益又要有效约束权力

2015-05-20朱俊生

中国医疗保险 2015年7期
关键词:行政级别行政化行政部门

文/朱俊生

经办机构法人化既要超越利益又要有效约束权力

文/朱俊生

朱俊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经办机构的法人化,其本质是“去行政化”,就是改变经办机构作为行政部门权力附属物的格局,实行政事分开与管办分离,独立自主地开展经办业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专业化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对参保人的服务质量。经办机构法人化,既要以观念超越利益,又要有效约束行政部门的权力,并引入竞争机制。

经办机构法人化涉及一些利益上的纠葛,首先需要观念上超越一些可能的既得利益,即要改变经办机构按照事业单位体系(甚至参公)建构以及挂行政级别的观念。公共产品的融资——生产分离理论表明,政府的融资义务不等于自动获得生产权,也不意味着获得相关公共产品的垄断评价权。经济学家已经把公共产品出资者自动获得生产权和评价权的偷梁换柱行为揭露得清清楚楚了。可见,政府机构并不能想当然地就自动成为经办机构的上级,将其作为事业单位体系来架构。另外,一些经办机构内部对于法人化很纠结,其重要原因在于,法人化涉及到去行政级别问题。有人说,医保是政府主导,都讲行政级别,如果经办机构首先去行政化,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就没有行政级别了,地位就会被贬低,今后将更加不好办事了。这其实说明目前有关部门仅仅是把经办机构负责人当作某一级别的行政官员来重视的,而不是重视经办机构本身。挂行政级别才是贬低经办机构,经办机构需要靠提升医疗保险运行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才能赢得尊重。

同时,经办机构法人化需要有效约束行政部门的权力。医保行政部门对于经办机构的权力边界应通过外在力量的约束来划定和实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保政策制定和经办监管,依法行政,而不是依靠行政命令和人财物控制权来管理。同时,要以经办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主张,制约政府的权力。经办机构回归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非垄断的医保经办实体,负责医保基金使用,拥有相应的自主权利。

(本栏目责任编辑:陈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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