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刑法评价
2015-05-19陈楚君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
陈楚君
摘要:
我国对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并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司法实践通常将其作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理。根据行为人主观是否为恶意、客观是否造成了死亡后果为标准,将实践中教唆自杀的情况分为三种进行甄别。可以认为,对于主观上出于恶意 、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教唆自杀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建议针对此类情形在立法中增设教唆自杀罪;对于帮助自杀行为,应当认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动用刑法处罚的程度,故而将此行为作非罪化处理更为适宜。
关键词:教唆自杀;帮助自杀;刑法评价
中图分类号: D924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3003606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属于犯罪,刑法理论界对自杀关联行为的概念、分类、刑法评价等问题的探讨一直颇为激烈。国内多数学者要么是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笼统概括为自杀关联行为来进行法律性质的评价,忽略了二者的区别;要么是只针对其中一种(教唆自杀或帮助自杀)来进行单独研究,很少同时关注到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之处,这使得我国理论界关于自杀关联行为的研究难以兼具宏观的体系性和微观的精细性。所以有必要在自杀关联行为的统一视角下再细化二者的区别,准确定位二者的刑法性质。
一、自杀及教唆、帮助自杀的概念
(一)自杀
在日常语言中,自杀通常被理解成“自己杀死自己”。迪尔凯姆于1897年所著的《自杀论》中对自杀是这样定义的:“由受害者积极的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都可以称为自杀,受害者知道这样的行动会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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