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专用性与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选择
2015-05-16朱洵韬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朱洵韬
(华东理工大学体育科学与工程学院,上海 200237)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供给,但由于政府供给的种种弊端,导致我国体育公共产品一刀切、种类单一、忽视个体,从而难以满足居民多目标、多层次的体育健身需求[1-2]。随着人们体育需求的增加,我国体育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指出: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社会所能提供体育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体育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是增加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量,这就面临着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选择的问题。
任何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在进行供给的经济行为中,都会产生成本,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其供给行为。而体育公共产品资产专用性程度影响着供给成本,进一步影响着体育公共供给主体的合约形式及其规制结构,最终决定了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组织形式。同时体育公共产品的资产专用性可作为联结体育公共产品、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和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活动的纽带(这里主要是指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在进行具体的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在具体分析供给主体选择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从体育公共产品资产专用性角度分析并解释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选择,确定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边界,以期为实现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合理选择及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提供理论指导,进而能够提供质量高、数量多、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的体育公共产品,缓解目前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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