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行政立法完善的思忖
2015-12-04罗嘉司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罗嘉司
(沈阳体育学院,辽宁沈阳 110102)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里,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体育产业迅速发展并有着长足的进步,尤其是竞技体育进步迅猛,体育产业蓄势待发,我国正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方向坚定地前进。这些成绩的取得来源于许多方面,而体育的法治化建设是其中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取得的可喜成绩并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实质性和开创性的进展,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虽然立法和体育行政执法部门先后颁布并组织实施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依法治体的奋斗目标,对体育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中国特殊的社会转型期和体育行业固有的运行惯性使得这种高要求不但为体育法治工作提供了大有作为的空间,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困惑之处——现有的体育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的条文规定已经不适应现阶段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此笔者从体育行政立法的视角做一思考。
1 体育行政行为描述
体育行政行为是指体育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体育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体育组织,依法或者在被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国家体育管理权,对体育行政管理相对方实施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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