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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考作弊行为的入罪化

2015-05-13吴岳樯

卷宗 2015年3期
关键词:必要性

摘 要:代考作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并且代考作弊现象愈演愈烈,需要刑法加以规制。从犯罪构成来看,代考作弊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和考生的考试平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考试管理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以不正当手段,由他人冒名顶替考试,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关键词:代考作弊;必要性;犯罪构成;立法建议

考试制度的历史无疑是一部与考试作弊斗争的历史,考试作弊俨然成为全球化问题。目前,我国关于国家考试作弊的立法近乎空白,尤其是代考作弊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应在刑法中设立“代考作弊罪”来打击代考作弊行为,以维护社会的管理秩序和保障大众的合法权益。

1 刑法中设立代考作弊罪的必要性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作弊就是用欺骗的手段做不合法或不合规定的事情。代考作弊行为是指考试参与者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诚实信用原则,在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由他人冒名顶替考试的行为。替考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會危害性,已经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由刑法加以规制。

1.1 代考作弊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足以达到犯罪的程度

1、代考作弊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

代考作弊行为发生在社会公共管理的领域,违反了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严重破坏了公正考试的原则,严重侵犯了其他考生的考试平等权,是对社会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制度的粗暴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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