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平销返利中的会计处理问题
2015-05-13金执翰
中国经贸 2015年2期
平销返利,就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为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对商业企业予以返还利润的销售行为,返还的利润,一般按其销售量确定,商业企业销售越多则返点越高。但平销返利涉及的会计处理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且其中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转出问题使之更加复杂化。本文结合税法规定,对该会计处理问题做一探讨,并在平销返利的形式选择上提出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平销返利根据返利形式不同一般可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下文将对两种形式分别讨论。
一、现金返利
当现金返利发生时,假设接受返利方A超市收到B生产企业(假设A、B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使用税率为17%)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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