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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社会的价值整合机制探析

2015-05-12龚长宇

道德与文明 2014年5期

龚长宇

[摘要]近代以来,伴随着工业文明的蓬勃发展,人类正一步步走向相互陌生的社会。区别于传统的熟人社会,陌生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一般是通过契约和法、宽容和允许以及“冷漠的尊重”等纽带联接起来的,由此,法一责任模式便成为陌生人社会价值整合的重要机制。

[关键词] 陌生人社会 联接纽带 价值整合机制 法—责任模式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5-0123-05

自启蒙运动开启了现代化的大门以来,对现代性问题的反思便不绝如缕。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看,现代化进程中最突出的表象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陌生和冷淡,尽管没有像霍布斯所说的“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那么恐怖,也没有像萨特所说的“他人就是地狱”那样令人毛骨悚然,但是用鲍曼的话说就是:“我们生活在陌生人之中,而我们本身也是陌生人。在这个世界中,陌生人不能被限制或牵制。我们必须和陌生人生活在一起。”那么,如何克服陌生人之间的紧张与疏离,与陌生人友好相处?如何维系陌生人社会秩序进而保持社会一体化?对此无疑需要探究陌生人社会的价值整合问题,笔者试就此作一分析。

一、陌生人社会得以产生的现代性根源

现代化与现代性是陌生人社会得以建构起来的实践和理论背景,世界现代化的历史昭示出现代化与现代性是相辅相成的,现代性是现代化的理论抽象和概括,现代化则是现代性的推演铺陈和具体实现,现代性与传统性相区别,现代化则是与传统社会不同的社会形态。按照吉登斯的理解,“现代性指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大约十七世纪出现在欧洲,并且在后来的岁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着影响”。可见,现代性直接体现在人们社会生活和社会组织方式的转变上,与传统社会有了明显的差异。当然,同样是传统社会,东西方亦有区别,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的乡土社会,乡土社会受制于血缘和地域的限制,以村落为单元形成一个个小的社会团体,社会关系的远近亲疏就像从自己推出去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一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这种社会结构就是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西方传统社会则是团体格局的,费孝通将其比喻为“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由若干人组成一个个团体,团体的结合体构成社会的整体形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一种共同力量所掌控,每个人都在寻求一定的团体以证明自己的存在,并获得团体的庇护,这种团体是超越于个人的,因此需要有形的东西去象征它,最终引出宗教的权威性,就算世俗化的俱乐部与社团也是由不同的教派衍生出来的。由此,乡土中国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熟人社会,西方团体格局的社会也是一种熟人社会,偶尔有陌生人,但主要是空间意义上和价值信仰不同的外团体的陌生人,是熟人社会和团体社会之外的成员,陌生人只是一种特例。然而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现代性充斥其中,“社会领域的世俗化;社会关系的制度化、法制化;经济领域的工业化、市场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人类生存状态的都市化;文化的个性化”等不断地扩展,传统的社会格局被打破了,用马歇尔·伯曼的话说即是“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在流动的现代性中,个体熟悉的生活空间、生活方式、人际关系都被打破了,人类的生存状态由乡村转变为城市,人们在城市生活中游走,虽然不断地相互接触、相互交往、相互协作,但是似乎再也找不到“人们在共同体里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的感觉了。陌生人越来越多地在生活中出现,与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已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社会关系,陌生成为社会的常态,陌生人社会得以形成。

二、陌生人社会交往和联系的纽带

追溯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社会的解体与陌生人社会的形成过程,我们不难发现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交往和联系的主要纽带。

(一)契约

在商品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基本上采取一种讲求实际的功利态度。在利益交换的过程中,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成为最有力的平衡器,它不仅可以把各种性质不同的事物用“值多少”区别开来,更重要的是它把相互陌生的人紧密地联结在一起,货币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核心纽结。正如马克斯·韦伯对现代社会的分析,“只要社会行为取向的基础,是理性驱动的利益平衡,或者理性驱动的利益联系,这时的社会联系,就应当是社会(区别于共同体的现代社会)”。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参与者的行为取向上,“理性驱动的利益关系”成为现代社会关系的基础。陌生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通过契约来维系的,契约是任何交换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它是“两个不同的单独意志相交在一点上的合量”。有了契约,就给分离的意志范围或领域的某种状况确定了前提条件,这些分离的意志范围或领域的实际规模就得到了肯定或保障,如果想做出调整和改变,也只能通过契约来进行。由此契约成为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关系的价值整合机制。

(二)宽容

在西方文化语境中,“宽容”一词是在16世纪教派分裂和异端迫害的时代产生的,强调对异己信仰的容忍。现代社会,宽容有了更加宽泛的内涵,既可以指个体宽容,表现为对他人平等自由权利和差异的尊重;也可以指社会宽容,其表现就是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共存。这里主要指个体宽容,而社会的多元化显然已成为个体宽容的既定的现实场景。个体宽容是“基于平等的自由精神而表现出的对不同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爱好情趣等的容忍、尊重,以及在这种雅量与胸怀中所深藏着的平等包容精神”。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根据罗尔斯对“理性多元论”与“一般多元论”的讨论,“理性多元论事实”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现代社会所产生的“往往不只是一种学说和观点的多样性”,相反,“它是这样一种事实:在各种观点中间所发展的是一种各完备性学说的多样性”。这是人类理性在持久的自由制度下发挥作用的长远结果。那么,“一个由自由而平等之公民——他们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正义的社会怎样才可能长治久安?”也就是说,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统一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虽然罗尔斯关注的是如何建立一种新的现代多元化社会的理性秩序问题,但不可否认,其实质就是关于多元化社会陌生人之间的交往问题,即信奉“不同的理性完备性学说”的陌生人如何克服彼此观念上的分歧和冲突,从而达成秩序与和谐的问题。罗尔斯希望通过确立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来解决,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以自由宽容的态度,在各种不同学说之间、在多样化的个人合理性观念之间寻找到的一种可以达成“重叠共识”的公共理性基础。抛开政治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需要的正是这种理解和宽容。宽容是一种理性化、明智的生活态度和实践方式,既意味着对不同主体之间平等地位的尊重,也意味着对不同价值标准的客观理解。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就是说,既要讲究协调,又不能盲目顺从,要尊重差异,宽容别人,给对方保持自我的权利,这样才能创造一种和谐、融洽、健康的人际关系。当然,遵循宽容原则并不是无条件的,按照萨托利的说法,宽容有三个标准:“其一,对于我们认为不可宽容的事情,我们一定要说明理由;其二,遵守无害原则,我们不能宽容伤害行为;其三,相互性,我们实行宽容或恪守宽容,也期待着得到宽容作为回报。”也就是说,与陌生人交往,我们恪守宽容精神,但不是无原则地“容忍”或“纵容”,“我们可以宽容不同的意见,但是并不因此就否定我们以一种批判的精神去审视的权利”。对于那些消极的,危害自身、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所作所为,不仅是不能宽容的,而且也不能放弃正当的权利。

(三)允许

陌生人之间交往和联系的纽带还包括允许原则,以此获得行为的合理性理解和道德权威。如恩格尔哈特所言:“约束道德异乡人之间的道德依赖于个人通过允许所传达的权威,这种道德具有一种消极结构。它揭示了不受干预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征得别人同意才能利用别人这一要求确定了限制。另一方面,这种道德辩护了通过人们同意合作而达成的道德上充满内容的联合事业。”当人们既无法从有关道德合理性的共同理解也无法从上帝的意志那里得到权威时,陌生人之间就只能从道德活动参与者的个人意志、允许或同意来得到权威。“允许原则”要求人们:“涉及别人的行动必须得到别人的允许,不经别人允许就对别人采取行动是没有道德权威的,个人有权运载(选择)自己施行任何自己认为适宜的道德行为。”允许原则也构成了当代社会伦理学的一个先验条件。“在启蒙运动工程失败之后的道德多元化社会境况中的道德活动预设了允许原则,允许原则使得最起码的道德活动在这种境况中成为可能。因而允许原则成为当代社会道德的一个先验条件——允许原则就是我们在失败了的启蒙运动中所能挽回来的一点值得肯定的东西。它使我们在当今多元的、混乱的、相互冲突的道德体系并存的情况下依然保持着一种能协调一致的伦理学。”恩氏所提出的允许原则是一个程序性原则,其核心是:在一个世俗的多元化的社会中,任何不涉及别人的行动,别人都无权干涉,而涉及别人的行动则必须得到别人的允许。恩氏的这一原则,套用黄金律的表达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在经济多元化社会中,人们必须正视道德多元化的现实,关注处于不同道德体系的人们的自主权。此外,允许原则作为一个程序性原则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在当前缺乏一种普遍指导原则的多元化道德世界中,它的确不失为一种可取方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有一个共同的倾向,那就是都希望别人能够承认自己的价值,支持自己、接纳自己,由于这种寻求自我价值确立和情绪安全感的倾向,我们在与陌生人的交往过程中往往容易产生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只有在交往过程中,既坚守自己的伦理原则,又不否定陌生人的道德传统,允许不同的道德传统的存在,才能建立与陌生人的和谐的人际关系。

休谟在《人性论》中讲到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完全依靠于那三条法则的严格遵守,而且在这些法则遭到忽视的地方,人们也不可能建立良好的交往关系”。这与我们所理解的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准则不乏相合之处。其实,休谟在这里也表达了一个重要的思想,那就是道德规则不过是对个人权利的确认和辩护;一个人对某件事的权利不取决于他自身的权利要求,而取决于别人是否准备承认其权利。我承认别人应有的权利,那么别人也会如此对待我。也就是说,正是对权利的互相承认,才产生出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

(四)尊重

生活世界是一个对话式的“活的”交往共同体的世界,其中的“活的”客观性就在于与他者进行交往。每一个他者的“活的”价值都应当受到尊重。《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将“尊重”视为“全球最起码的道德共识”,倡导每一个人、每一个种族、每一个宗教,都应对任何其他的人、其他的种族和其他的宗教,表现出宽容和尊重。这无疑说明了“尊重”是全球化状态下人们之间彼此交往最重要的底线伦理原则。尊重他人不是对他人的施舍或恩赐,而是他人应该获得的基本权利,因此,尊重他人的前提在于承认不同国家、民族及个人之间权利的平等。尊重的需要也是每个人的心理需要,正如马斯洛所指出的,除了少数病态的人之外,社会上所有的人都“有一种对于自尊、自重和来自他人的尊重的需要或欲望”。这种需要是人们心灵深处较高层次的需要。但是应该看到,陌生人之间的尊重往往是去道德化的、冷漠的。在许多城市中,我们与陌生人互动,往往采取的是转瞬即逝的交往形式,霍夫曼将其称为“相互朦胧”和“世俗的不经意”,当两个陌生人彼此相遇时,会投以短暂的一瞥,“捕捉他人的目光只是短暂的瞬间,擦肩而过时却举目遥看前方,与之伴随的是一种不带敌意的含蓄态度”。其实,正是在这种冷漠、短暂和不经意的过程中,承认了对方是一个与自己同样具有人格尊严的独立的主体行动者。当然,这是在通常的与陌生人共处的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去道德化的尊重,然而当陌生人身处困境、需要救援和帮助的时候,再采取这种“冷漠的尊重”,显然就不合理了。

三、法一责任模式:陌生人社会的价值整合机制

价值整合指的是一个社会借助于宗教信仰、传统习俗、民族精神、道德规范等凝聚人心、达成共识,促使社会一体化的过程。价值整合机制则是指价值整合的一套带规律性的模式,是价值整合诸因素之间的联系及其功能的发挥,以及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原理。在陌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借助于契约、宽容、允许以及冷漠的尊重等联结纽带固然可以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但是还需要确立价值整合机制以实现陌生人之间的心理认同与价值整合,进而实现社会一体化。陌生人社会区别于传统熟人社会的最显著特征是它以法制代替礼俗,与“法律型社会秩序”相适应,法成为陌生人社会最重要的价值整合机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讲到:“在我们社会的急速变迁中,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了流弊。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在我国传统的差序格局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注重的是差序中的远近亲疏的关系,注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和交情等,这些由传统文化积淀而成、持续传承的风俗、习惯和习俗等规范的力量无法应付现代社会,这意味着“伦理本位”的社会已经发生了变革,维系社会秩序的道德权威的力量弱化了,那么,新的权威在哪里?西方国家在其文明演进的历史中有着悠久的法制传统和宗教传统,这些传统无疑是维持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最为重要的精神力量,当然,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宗教式微了,法制成为维持现代社会秩序的权威力量。相比之下,伦理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既缺乏法制传统,又缺乏宗教传统,在走向现代的进程中,既然道德权威的力量已经弱化,而“上帝也已经死了”,法制便成为维系陌生人社会秩序的权威力量。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遵纪守法就是最重要的价值选择。

遵纪守法表达的是“对社会正义制度的道义认肯与信任,对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规范的尊重,表达的是一种自制、自律精神,表达的是对自己、对这个基本制度及其宪法法制所作出承诺的坚定不移践履之态度”。可见,守法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既包括对宪法法律的遵守,也包括对法规、规章制度、规则等的认同和践履。守法既是每个社会成员应当自觉承担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一种美德。与陌生人的交往主要是在日常生活中的公共领域中进行的,这个公共领域是“个人与公共财产或无特定关系人所构成的共同场域”。在这个场域中,守法行为与公德行为体现出相当大的重叠性,遵守公共道德并不要求个人有特殊贡献或者做出某种程度的牺牲,往往只是意味着对社会成员遵守与公共秩序有关的法规的期望。比如遵守交通规则既是守法行为,也是公德所要求的,只有按规则走路、行车,才不会妨害在公共领域中活动的其他陌生人,交通秩序才会井然有序。当然,培育守法精神,养成守法习惯,奉行守法原则,并不是孤立的问题,它是整体法制环境的一部分,需要良好的立法机制和政府执法能力的有效配合。

单纯地强调法和守法的重要性还不足以克服陌生人之间关系的冷漠和疏离,法制化社会体现出的是理性的色彩和秩序,却找不到人与人之间的脉脉温情,因此,以法为依托和基础还需要嵌入道德责任的向量。其实,在前述作为陌生人之间彼此交往和联系的纽带的契约、宽容、允许与尊重的内涵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出道德责任的意义。当然道德责任的确立,在不断祛魅的现代社会中必须寻找到新的根基,传统的宗教、宗法制度已不再为其提供价值合理性支撑,堪此重负的只能到人的社会本质中去寻找。按照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理解,“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之为人的生命意义和价值在他的社会关系当中,无论现代社会中陌生人如何强调个体化、自主性,其社会性本质终究不会改变,因此,每一个现代人在其血缘关系所属的家庭中,要为家人承担责任;在其业缘关系所属的单位中,要为其所从事的职业承担责任;在其地缘关系所属的社区、城市中,要承担作为社区居民和市民的责任;在民族国家的意义上,要承担作为一个合法公民的责任。这样,即便是陌生人社会,在担当种种责任的过程中,与他人共处,就能体会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这也正是一个人的安身立命之处。因此,陌生人社会的价值整合机制准确地说应该是法与道德责任的结合,不妨称之为“法一责任模式”。

责任编辑:杨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