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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原之辨”与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2015-05-12朱贻庭

道德与文明 2014年5期
关键词:创新性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朱贻庭

[摘要] 重提“源原之辨”这一概念主要是针对目前在研究传统文化中出现的一些方法论上的问题,要实现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就应做到优秀传统文化(“源”)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和时代要求(“原”)相整合。研究传统文化,就应该敬畏传统,与传统进行平等对话,而不是像有些学者那样,简单地将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作一一对应的研究。

[关键词] 优秀传统文化 源原之辨 源原整合 创新性发展 与古人对话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5-0005-06

从历史到现实,学界在对待和研究传统文化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以古今“对立”为思维方式,不做分析与鉴别,或一概否定传统文化,搞“文化激进主义”,或回归“原儒”,主张“恢复儒家在历史上的崇高地位”,甚至提出“儒家社会主义”、“儒化社会主义”,搞极端的“文化保守主义”等。这些都这样或那样地妨碍了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建设;在对待传统文化上都陷入了方法论的偏颇,因而有必要对传统文化研究做出方法论思考。

一、“源原之辨”与优秀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否定传统,抛弃传统,固然无传统继承可言;但是,如果只讲继承,不讲发展,也无继承可言。继承即意味着发展,传统文化如无发展,也就丧失了生命活力,就会中断其生命的延续。所以,发展是传统继承的实质。为了从理论和方法上回答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问题,有必要重新阐发作者在十多年前提出的一个概念,即文化演进的“源原之辨”。

从发生学的视角看问题,任何一种社会文化的形成,都有“源”与“原”两个方面的综合成因。“原”即本原、根基,指社会现实的经济关系、社会结构、政治状况及其变革;“源”即渊源、资源,指历史地形成的包含着优秀成分的传统文化(也包括外来的文化影响)。“原”决定一种现实的社会文化的社会性质、价值导向和时代特征;“源”不仅为这种社会文化建构提供了可资选择的文化资源,而且还规定或影响这一社会文化建构包括文化话语系统的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事实上,传统文化,“它是现在的过去,但它又与任何新事物一样,是现在的一部分”。因此,一个国家的文化创新和建设,都不可能是超脱传统文化的、无历史的,就是说,都必然要以传统为其文化资源。一种新的社会文化建构,刚样要以传统文化为其渊源,从而体现了文化演进的继承性。当然,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作为“源”的传统文化必然要受到现实之“原”的鉴别和取舍,从而发现其“现代价值对象性”或“时代价值对象性”,即在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可转化为现代价值的价值存在。但必须指出,这里所说的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对象性”,不就是“现代价值”;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不是被“发现”的,而是需要转化和创新的。就是说,发现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对象性”,还需要对之进行现代价值的“再创造”。这样才能实现“原”“源”整合,从而实现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的统一,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民族特征的新的社会文化建构。这是文化演进中某种新的社会文化建构成因的一般规律。

“源原之辨”不同于“源流之辨”。“源流之辨”仅就“传统”本身而言,概括了“传统”形成的过程。“源”指源头、统绪;“流”指文化源头在以后历史过程中的流变,即文化“统绪”的演化传承,遂而形成传统。“源原之辨”中的“源”不同于“源流之辨”的“源”,而是“源、流”的统一或总括,实指传统文化。“源原之辨”,概括了文化流变的动因(“原”),因而跳出了“传统”本身,立足于现实这个“原”,揭示了一种新的社会文化建构得以创立的综合成因,即“原”“源”整合。因此,作者认为,提出“源原之辨”对于从根本上把握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对象性及其创造性转化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源原之辨”又与“古今之辨”有别。中国近代出现的“古今之辨”,其焦点是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问题。回顾和总结“古今之辨”的这段历史,我们认为,要科学地回答“古”与“今”的关系,就必须对作为“古”的传统文化对于建构“今”之文化的作用和意义作出历史的和价值的定位。对此,我们将“占”概括为“源”,而“原”是对“今”之社会存在及其文化的概括。于是,所谓“古今之辨”就转换为“源原之辨”。在“源原之辨”看来,“古”(传统文化)是建构“今”之文化的渊源和资源,同时又必须接受“今”之社会存在的鉴别和取舍,在“今”的基础上对“古”之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从而建构“今”之文化。它既反对是“今”非“古”的文化激进主义,又拒绝是“古”非“今”的文化保守主义,从文化演进规律的哲学高度,用“源原之辨”对“古今之辨”作出了回应和总结。所谓“观今须鉴古,无古不成今”,正反映了作为“源”的古代传统文化对基于“原”的今之文化建构是不可或缺的成因。

理论是对历史和现实的总结和概括,“源原之辨”的提出也有其历史的和现实的根据。先秦儒家文化的产生,正是本“原”于春秋战国时期现实的社会变革和孔子、孟子等自身的社会角色及其价值取向,对西周以来的“有孝有德”、“敬德保民”和关于“礼”、“仁”等传统伦理(“源”)的“因”“革”,即传承与创新。西汉董仲舒推阴阳之变,究“天人之际”,发“《春秋》之义”,举“三纲”之道,给“孔子之术”以新的理论形态和思想内容,从而创立了汉代“新儒学”,其本“原”归于西汉“大一统”的社会秩序,而先秦的原生儒学和诸子思想则是建构其思想体系的文化资源或思想渊源。董仲舒的贡献,就在于根据巩固“大一统”秩序的需要,确认“孔子之术”的现实价值对象性,进而对之进行“价值再创造”,使之成为“定于一尊”的皇权至上的意识形态。至于宋明理学思想体系的产生,同样有着“原”、“源”两个方面的综合成因。所谓“心性之学”,固然有儒、佛、道的思想渊源,但其本“原”还是在于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以及复杂的社会心态。而所以有“程朱理学”与“陆王心学”之异,则是各自基于对所处社会现状的不同思考而对传统儒学和佛、道“文本”所作的不同诠释、筛选和整合。

把对文化演进中某种社会文化建构成因的“源原之辨”这一规律性认识化为研究传统文化价值的方法,用来审视自近代“文化变革”以来在对待传统文化上的种种偏向,即可发现,无论是“文化激进主义”对传统儒家(主要是宋明理学)文化的全盘否定和对西方文化的一味褒扬,甚至主张“全盘西化”,还是“文化保守主义”对传统文化所持的“复古”立场,在对待“源原之辨”上都陷入了片面性。前者否认传统文化作为“源”的价值,后者无视或不能正确把握正处于变革中的“原”,因而也就不可能科学地对待“源”及其与“原”的关系。所以马克思主义既批评“文化激进主义”,又反对“文化保守主义”。这里问题的要害就是如何正确把握社会文化建构成因的“源原之辨”。

建国以后,由于复杂的历史条件,在对待传统文化的实际操作中,原先的那种“全盘否定”的思维方式以新的形式重新出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展到了极致,再一次对传统文化这个“源”进行了史无前例的批判与否定。而“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也就在其中了”的理论又强化了这种“左”的思维方式,严重地背离了社会文化建构成因的“源原之辨”,几乎造成了优秀传统文化的“断层”,在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现代文化中走了弯路。“文革”以后,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传统文化的研究也逐渐走上了正确的轨道,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还存在着一些偏颇的方法,它们都这样或那样地偏离了“源原之辨”。或把“源原”关系简单化;或无视现实之“原”而把传统文化这个“源”不加鉴别地一概予以继承和弘扬,有的甚至推崇本来只是“源”的儒家文化而将之奉为现代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同样忽视了当代中国现实之“原”;或无视“源”的民族特色而用“西学”对之进行解构和解释。当然还有否定“源”而直接引入西方“自由主义”,继续搞“西化”的一套。

二、源原整合,实现对传统优秀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我们研究传统文化的基本方法是:基于“原”而对“源”进行鉴别和取舍,从中发现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对象性”,进而对“现代价值对象性”进行现代价值的再创造,也就是实现传统优秀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之成为适应于现实之“原”的新的文化,即达致“源原整合”。

为了把握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对象性”,我们又提出了“古今通理”这样一个概念。所谓“古今通理”,意为古今相通的道、理,王夫之名之日“古今之通义”。古代思想家所处的历史条件虽与现代社会有本质的区别,但所回答和解决的问题往往是相通的,如社会关系的“和同之辨”,治国方略的“德法之辨”,利益关系的“义利之辨”,人性内涵的“善恶之辨”,伦理关系的礼仪规范,等等。古代思想家在这些问题上所提出的观点和理论即形成“文本”,成为思想传统。当今人带着与古人所遇到的相通的问题去阅读传统“文本”时,古代思想家的一些思想观点就会鲜活起来,发现古人所提出的思想观点对于我们今天面临以及所要回答的问题具有“现代价值对象性”的道、理——“古今通理”。如“民为邦本”的执政理念,“和而不同”、“义分则和”,追求社会有序和谐的“贵和”精神,“见利思义”、“正义谋利”的义利观,“公正无私”、“唯公然后能正”的公正观,等等。这些都是与今天我们所要建设和培育的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相通之理,都具有“现代价值对象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古今通理”不等于“古今同理”。“同”就没有了区别,因而也就否定了对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必要性。也不可将“古今通理”表述为“古今共理”。讲“共理”就有可能将所共的“理”误解成如宋明理学那样性质的“天理”。显然,古今相通之“理”不是脱离历史和现实的抽象的存在,它们是具体的,或者说是存在于具体的历史和现实中的,都具有历史的具体性。讲“通理”重在相“通”,就是说,古人所提供的“理”可以与“今”相承接,而要实现古今承接,还必须通过对古人所创造的“古今通理”做具体的分析、批判,进而实现对其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也就是扬弃。这里,我举三例,即“民本”、“重义”、“贵和”。

1.关于传统的“民为邦本”即“民本”思想。无疑,传统的“民本”思想是有现代价值对象性的,是一条“古今通理”。但我们不可将传统“民本”思想与我们现在践行的“以人为本”(“人本”)的执政理念等同起来。其实,当我们将“民本”思想还原到历史形态,它与“人本”理念是有本质区别的。传统的“民本”是就君与民相对而说的。人们常引荀子的“君舟民水”的比喻,而不引荀子在说这一比喻前的另一个比喻:“马骇舆,则君子不安舆。庶人骇政,则君子不安位;马骇舆,则莫若静之。庶人骇政,则莫若惠之”,惠之,则庶人安政,“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荀子·王制》)。惠民即惠民生,这是“民本”的基本要求。但很明显,儒家所讲的“民本”,是为了使民“安政”,即安于被统治,从而使君“安位”。君与民的关系是乘舆与御马的关系,是统御与被统御的关系,所谓“民本”只是一种统治策略,一种手段而已。显然,这与我们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面对传统的“民本”思想,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的鉴别和扬弃。在对“民”的社会地位上,由被统治的“臣民”转化为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人——“公民”;在对“民”的价值观上,由“工具”意义转化为“目的”意义,进而对传统的“民本”思想作出创造性转化。同时也继承并发扬了传统“民本”中重民生的合理内容,“重民生”成为我们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政策。如果对“民”的社会地位和价值观不做鉴别和扬弃,传统的“民本”观就可能成为“官本”文化的附庸,如一到节日就“访贫问苦”成了一些官老爷形式化的“民生秀”,这与传统的“民本”观没有本质区别。

2.“重义”,或曰“崇德”。无疑也是优秀传统文化中一条重要的价值原则,体现了传统“义利观”的特点。其原义是强调道德和道德规范对调节人际或等级间利益关系的作用。“义”,广义地说就是“道义”,是指以孝为基础的“仁”的道德规范体系,也包括诚信、正义、和谐、大同等伦理理念。义与利相对,重义的“重”,不是一个量的概念,是指处理利益关系的原则,在处理义与利的关系中处于指导性的地位。“义”,基于人性本乎天,本质为善。儒家重视以“义”为指导来处理人际和等级间的利益关系,倡导见利思义、正义谋利和以理导欲。它不光是经济伦理,也指人生哲理:崇尚道义,尊重道德,“不为物役”——注重道义对功利的超越精神。“重义”,同样也是对执政者的要求,体现为执政者治理社会的一条重要的原则——“公正”、“公道”。这当然也是一条具有现代价值对象性的“古今通理”。但由于它基于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存在,传统的义利观显然缺乏权利或权利平等的观念和法制保障,因而,伦理的承诺不能保证正当的利益和欲望的实现,除了为少数的君子所践行,不可能普遍化,同样要进行现代价值再创造。这就必须注入现代的权利意识和权利平等的价值。我们党提出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在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的同时,肯定“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对传统义利观的现代价值再创造。在今天,传统的“义利观”还创造性地转化为治理社会和处理国与国,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

3.“贵和”。西周末史伯提出的“和实生物”,是十分重要而可贵的辩证法思想。它表明了“和”的本质;“和”之所以“贵”,在于能“生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道德经·第四十二章》)。万物如此,社会也是这样——“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社会分为不同等级而又各得其所、各安其位,于是“和就在其中”了,即所谓“义分则和”,达到了社会的有序和谐,天下安宁。“和”不仅是制度伦理,当然也指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君子和而不同”(《论语·子路》)。“和”之最高境界就是“天人合一”。“和”也意味着宽容,如对不同的文化持包容态度,后来把外来的佛教信仰也包容进来了,实现了儒佛道三教合流。包容,也包括吸取人类所创造的优秀的文化成果。这在现代十分重要。习近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中指出:“文明是多彩的平等的包容的”,“对待不同文明,我们需要比天更宽阔的胸怀”。可见,“和”更是一条富有时代价值对象性的“古今通理”。但同样需要进行现代价值再创造。除了对“和实生物”要进行现代科学的阐释和论述,使其具有现代科学的理论形态,对社会的“和”也必须做出鉴别和扬弃。传统文化所说的“和”或“和而不同”、“义分则和”,是指传统社会中各等级之和,也就是“各安其位”,“各得其所”。这里的“位”和“得”,本质上都是特权阶级的“位”和“得”,他们与人民在权利上处于不平等、不公正的关系,在经济、政治上是一种压制与被压制、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历史发展中,只有铲除特权、实现平等,消灭剥削、实现公正,才有可能真正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今天我们要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中“贵和”的价值观和思想,就应对传统的“和”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鉴别和扬弃,必须努力实现包括分配公平、司法公正在内的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反对特权和“官本位”文化,将“和”建立在人与人权利平等、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

上述三例,就足以说明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际上是对传统的现代价值再创造,达致“源原整合”,实现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三、几个问题的讨论

根据“源原之辨”的理论和方法,我们来讨论以下的几个问题。

1.与“传统”对抗还是对话?我们的态度是,敬畏传统,以平等的态度与“传统”(古人)对话,摒弃那种古今对立的思维方式。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滋养。而“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因而,对于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来说,“传统”有其崇高的价值,于是就会在民族的心灵中产生对“传统”的敬畏感——“因其崇高而敬,因敬其崇高而畏”。由此,我们面对“传统”就应以平等的态度与之进行对话。在与“传统”对话、也即在与古人对话中找到与古人相通的话语,找到我们所说的“古今通理”。

“对话”首先应是双向平等的,只是一方发话构不成“对话”,一方居高临下、霸气十足也是对不起话来的。当然,今人与古人、现实与传统的对话有其特殊的形式。著名哲学家冯契教授称之为“与古人为友”。“为友”就能进行平等的对话。他说:“我能与古人为友,对古人的生活、思想及其所处的时代条件有同情的了解,我才能对古代作品作出比较客观的评价。”这样的“了解”和“评价”体现了今人对古人及其思想的尊重,实际上就是在倾听古人对其思想的“述说”。因而,“同情的了解”和“客观的评价”是今人与古人(传统)对话的基本形式。

“传统”虽形成于历史上古人根据自己的意义视阈的一个价值创造过程,“它是现在的过去,但它又与任何新事物一样,是现在的一部分”。这就是说,今人都生活在“传统”之中,“传统”正时时刻刻在与今人对话,尽管它说的不是物理性的语言。今人反思传统,实际上也就是在与“传统”对话。这样的对话,也体现为今人与传统“文本”的关系。传统“文本”是古代思想家的创造。如上所述,在传统“文本”中,存在着与“今”相通的道、理。当今人去阅读传统“文本”时,古代思想家的思想观点就会鲜活起来,就会向我们“述说”,而今人则根据自己的意义视阈对之进行解读和诠释,于是就产生了古今对话。“对话”而不是对抗。要与“传统”对话,而不要与“传统”对抗。“对抗”,走向极端就是“我即真理”,将对方一骂到底,全部否定,彻底打倒。历史已经证明,“对抗”就不能与“传统”平等以待,也不能理性地、科学地对传统文化进行鉴别和评价,因而也就不可能继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也就是说,对待传统,我们不应该持古今对立的思维方式,不应该歧视和排斥“传统”,而应平等以待、抱以尊重和敬畏的态度。这是历史告诉我们的一条对待传统文化的原则。正是根据这一原则,上海学者在儒学研究中提出了“与孔子对话”的研究模式。对孔子思想和儒家文化抱以敬畏之心,以平等的态度作同情的了解,从中发掘丰富的思想资源,进而在时代情境和现代语境下进行合乎时代精神的诠释,以实现对儒家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2.可否在古代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关键词之间搞“古已有之”的一一对应?对于这一方法,我们持质疑的态度。

毫无疑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但这并不等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关键词都可一一对应地从山代优秀传统文化那里找到来源。这样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合乎历史。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皇权为至上权威的宗法等级制的社会。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它不可能产生只有近代工商社会才能产生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如民主、平等、自由、法治。这些在本质上都属于“现代意识”。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这就址说,在古代传统文化中缺少现代的民主、法制的义化资源(“源”),当然,也就缺少与民主、法制相一致的自由、平等(权利平等)的观念,更不用说体现这些观念的社会制度了。显然,在古代传统文化中去寻找与社会主义的平等、自由、民主、法治这些核心价值观相对应的价值观,如简单、武断地将古代臣对君、民对官的“廷议”和“民谤”冠以“民主”二字,硬说成是“民主评议”,就十分勉强。梁启超说过,对于新文化的建设,应该是:“一曰淬厉其所本有而新之;二曰采补其所本无而新之。”既要古为今用,又要洋为中用,实现古今融合、中西会通。就是说,应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继承和发展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同时在坚持发展民族文化的主体性立场上,批判地吸收包括西方文化在内的人类文化发展的优秀成果。事实上,近代由西方传入的“民主”、“自由”,就经马克思主义者的改造而成为新民主主义的价值理念,如李大钊倡导的“劳工的民主”,毛泽东主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就是“保障广大人民能够自由发展其在共同生活中的个性”,实现“几万万人民的个性解放和个性的发展”。显然,这里的“民主”、“自由”已经与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的口号有了质的区别。它们作为近代的革命传统文化才是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源”。习近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中指出:“我们应该从不同文明中寻求智慧、汲取营养,为人们提供精神支撑和心灵慰藉,携手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各种挑战。”今年五四青年节在北京大学的讲话中习近平又指出:“我们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这里所说的“世界文明有益成果”经过改造也应该是我们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源”。这就为我们全面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来源做了原则性的指导。无视中国近代的优秀传统,在古代优秀传统文化与核心价值观之间搞“古已有之”的一一对应,实际上是把优秀传统文化当做了某种实用的工具。

3.历史地积淀在传统文化中的优秀的东西,在现实中是否就一定能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不会产生消极的作用?也就是说,传统中的“优秀”是否就是绝对的?回答是否定的。

事实上,传统中优秀的东西是相对的,往往具有两面性,在不同的情境中会产生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作用。被称为传统美德的“孝”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以孝为核心的血亲伦理或曰家庭伦理,在中国可以说是一种超稳定的文化结构。现在,在正常的家庭生活情境中,发扬孝道、维系亲缘,这对于和谐家庭关系以稳定社会秩序,确实具有微观的基础性作用,很有意义。这个“源”正得到社会各方的大力弘扬。但是,每一个家庭成员又都是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一员,而公共生活又有自己的行为规范和原则,因而在一定的情境中会产生“人情与原则”的两难。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将“亲情”、“人情”置于“原则”之上,亲情、人情就会成为违法、腐败的推力。现实中普遍出现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和屡禁不止的“托人情”、“拉关系”、“走后门”、“送红包”等习俗就是一例。我们需要亲情、人情,但如果置原则、法律于不顾,就会产生消极的作用。优与劣、善与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不能离开现实之“原”,不可绝对化,不能抽象化。

4.在研究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是否还应深刻揭示和批判在现实中正起着消极的甚至是破坏作用的传统文化?回答是肯定的。我们认为,研究传统文化不能搞“单兵突进”,只是研究被称之为优秀的东西。传统文化必须要经受现实之“原”的鉴别。

传统文化良莠杂陈。认识论辩证法告诉我们,不揭示和批判传统文化中不良的东西,就不能真正发现和弘扬传统中的优秀文化。为什么要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良的传统文化,它们与时代精神和现实改革之“原”格格不入,正腐蚀着人们的心灵,破坏着社会的和谐关系。如当官做老爷的“官本位”文化、特权思想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种种“潜规则”,正严重地破坏着我们党的立党宗旨和群众路线,严重地干扰着“社会公正”的实现,而“潜规则”的横行则使得党纪国法形同虚设。在世俗层面,“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的俚语升格为“有钱能使磨推鬼”而大行其道,严重地破坏了“见利思义”、“正义谋利”这一优秀的传统“义利观”。有学者著文探析腐败的传统文化根源,揭示产生腐败的文化土壤并加以批判。这是很有必要的。不塞不流,不止不行,应该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深入揭示和批判那些正在现实中起着消极和破坏作用的不良的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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