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履职个案对我国检察官职业良知养成的启示
2015-05-07沈威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3期
沈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进而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1]而早在1501年的《官箴》里就有训:“公生明,廉生威。”可见,无论是古时从政还是现今从检,公正都是检察人员所必须坚守的职业良知,也是“忠诚、为民、清廉”等其他职业良知内容的基石。实践中,虽然对于公正本身没有疑义,但无论是学界还是普通民众抑或司法官本身,对公正的理解仍停留于理念上的认识,对公正的外延及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仍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作为检察人员职业良知的核心内容,“公正”不仅仅只是抽象的概念,更应有具体的履职要求。笔者试从美国各州法官履职评鉴的若干个案来透析其对司法官履职要求的界定,以求对培育和践行检察职业良知有所启发。
一、履职不受外界左右
美国联邦法官守则第三条规定:“法官应忠于法律,并保持对法律的专业能力,不因党派利益、公众责难而改变立场。”从此条文可见,无独立则不公正,而所谓司法独立,不仅是独立于政治之外,更应独立于民众意见之外。
1.案例:反酒驾妈妈协会与法官会面的影响力
美国威斯康辛州的一个特定利益团体──反酒驾妈妈协会(MADD)平时积极募集款项捐赠酒测仪器给警察用于现场执法且极力主张法官对于酒驾者应处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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