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落户小城镇后还能要回代耕地吗?
2015-05-04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5年4期
关键词:耕地
案情
1999年,由于当时农业税负重,某村农民林某不愿种地,便离开村子,随儿子落户至小城镇,并将其名下承包的土地交由其他村民代耕,约定由代耕者负担相应的农业税。2009年,该村小组经过集体讨论决定重新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林某未提出分地的要求,该村小组遂将林某原有的耕地分给为其代耕的村民耕种,并与该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013年,林某向村小组提出要回耕地,遭到拒绝,林某遂诉至法院。那么,林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说法
关于林某能否要回代耕地,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林某户口迁入的是小城镇,并非设区的市,且林某只是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并未放弃承包权,因此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并未消灭,林某有权要回其耕地。
第二种观点认为,林某长期生活在城镇,且其在村小组重新分配土地承包权时也未提出分地要求,可以认为其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林某不能要回其耕地。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首先,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其次,林某的弃耕不符合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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