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小组有权收回撂荒土地吗?
2015-05-04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5年4期
案情
2010年9月10日,小齐村村委会与村民齐某签订了《砂场承包合同》,村委会将村河道边的一块砂场及沿岸一块荒地承包给齐某。合同约定:齐某承包开采该地块河砂,承包期10年,并于每年10月初向村委会交纳2.8万元承包费,办理采砂证等其他事项均由齐某自行解决。不久,齐某向村委会预交了第一年的承包费2.8万元。而后,齐某出资花费2万余元,租赁了挖砂机、装载机等设备,并雇用司机及挖砂工各一人进行开采活动,并很快取得了效益。但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时,因上级水利部门刚下发文件,要求一律从严办理采砂许可证,齐某未能办理许可证。
2012年3月14日,小齐村村委会以河砂承包未经招标、群众意见大为由,决定终止砂场承包合同。齐某同意解除承包合同,但提出既然是村委会要解除合同的,就应当退还承包费,并承担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村委会则认为,齐某当初承诺办理采砂许可证却未兑现,因此双方对合同的解除都存在一定过错,况且,齐某开采砂场的一年半时间里,已获得纯利润4.6万余元,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村委会没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只同意退还半年承包费。双方协商不成,齐某以村委会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退还承包费,并赔偿自己租赁挖砂设备费等损失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砂场承包合同》无效,村委会退还尚未履行部分的承包费,驳回原告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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