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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现状及对策

2015-05-04吕素珍杨晓橙瞿跃辉李健平杨新义

云南畜牧兽医 2015年6期
关键词:病死猪玉溪市无害化

吕素珍,杨晓橙,瞿跃辉,李健平,杨新义

(1. 玉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玉溪 653100; 2. 澄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澄江 652500)

经 验交 流

玉溪市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现状及对策

吕素珍1,杨晓橙1,瞿跃辉1,李健平1,杨新义2

(1. 玉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玉溪 653100; 2. 澄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澄江 652500)

调查了玉溪市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方式、设施及补助费用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加强玉溪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玉溪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动物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保证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显重要。因此,对病害畜禽,尤其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及时、严格的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

1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现状

1.1 规模养殖场情况

2014年对全市猪、牛、羊、禽年出栏50头、10头、20只、1000羽的规模养殖场调查情况,见表1。

1.2 散养户情况

见表2。

表2 2014年玉溪市散养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1.3 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部分病死猪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实施了无害化处理,其余部分由养殖场采取深埋或化制的方法自行处理。牛、羊、禽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均由养殖场采取深埋或化制的方法自行处理。散养户病死畜禽均由养殖户采用深埋方法自行处理。2013年玉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设计了《规模化养猪场病死猪监管记录表》,要求对生猪死亡时间、地点、数量、原因、处理方法、实施人员等进行详细记录,并由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动物卫生监督所据此表统计上报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2012—2014年监督规模养猪场无害化处理情况,见表3。

表3 2012—2014年玉溪市规模养猪场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

1.4 无害化处理设施

全市尚未建有统一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养殖场自行建有焚烧炉9个、无害化处理池45个、化尸池38个。

1.5 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情况

2011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出台了对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80元/头的补助,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养殖户自行承担。目前,省、市未配套相关费用。

2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处理设施设备欠缺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与规模养殖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欠缺,村社和部分规模养殖场缺少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可供深埋的土地难于找寻。

2.2 缺乏宣传经费

部分地方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养殖户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存在偏差,对病死畜禽不主动上报,随意丢弃、食用甚至销售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动物疫情传播和扩散带来隐患。

2.3 补偿制度不完善

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不完善,补助费用偏低,只有处理费用补助,无病死动物补助,难全面实施。目前,国家仅制定出台了生猪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尚缺牛、羊、禽的病死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另外,补助标准偏低,每头仅给予80元的处理补助费,而实际处理病死动物成本偏高。目前,对病死猪采取深埋方式处理经费需100元/头(消毒费、人工工资、交通费等),焚烧后处理则需要120元/头,导致养殖户在动物病死后不愿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和主动作无害化处理,甚至逃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

2.4 人员、工作经费不足,监管难到位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不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大量工作在基层,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承担动物防疫、检疫、科技推广等工作,玉溪市现行的养殖模式主要是以散养为主,点多面广,工作量大,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监管部门很难做到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全程监管。

3 对策和建议

3.1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不断加大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动物饲养者是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二是积极宣传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对于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三是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力度,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提高科学防疫、安全用药的能力和主动防疫意识,改善防疫条件,完善防疫制度,从源头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四是实行监管部门与街道、村委会联动机制,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轨道,建立举报制度和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五是要主动接受媒体监督,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作用,普及畜禽产品安全消费常识,提高消费者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营造共同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3.2 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储藏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等规定和要求,做好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告、诊断及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检疫和监督执法,发现有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病死动物产品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3.3 建立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

建议立项建设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就地就近处理原则。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要求规模养殖场(户)根据畜禽饲养量,建设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池,在养禽场建设焚烧炉,在猪场、羊场及牛场建设发酵池,散养户以自然村为单位建无害化发酵处理池;坝区、自然村比较集中的区域可考虑建设规模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厂,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专用运输车辆、人员,设立专用报告电话,安排相关工作经费,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和监督。做到病死动物不出场、不出村,有效防制动物疫病传播蔓延。杜绝一刀切,建设规模大、统一销毁的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长途运输不利于病原及时消灭,疫情蔓延扩散可能性大。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集中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提高对散养户及监管发现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处理能力。要争取逐步将病死畜禽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3.4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和动物检疫协检员的作用,长期对其所辖的范围实施监管,对乱丢、乱抛病死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养殖户或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移交有关单位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村级防疫员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定期进行巡查,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要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对查处的病死猪及生猪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3.5 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降低畜禽病死率

结合春、秋集中防疫,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扎实开展免疫及免疫效果评价工作,确保免疫密度与免疫质量。同时认真落实疫情监测、报告等综合防控措施,强化应急防控机制,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养殖场户不断强化科学饲养管理,切实开展防控技术指导,切实提高科学防控水平。从源头上减少病死动物数量,减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压力。

3.6 完善补偿政策

建议政府建立财政补偿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标准,把病死牛、羊、禽等纳入补助范围。建议提高补偿标准,对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的养殖户,按照饲养动物当地、当时的市场评估价的80%进行合理补偿,减少养殖户经济损失,提高其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确保病死动物得到全面规范处理。把养殖环节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为建设美丽乡村,落实党的惠民政策,提高大众卫生水平,有效阻止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加以实施。

3.7 积极引导,稳步推进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稳步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以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换证、项目建设工作为契机,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设,逐步构建处理责任明确、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到位的无害化处理体系。结合畜禽保险,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的积极性,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动物无害化处理,全面提升动物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S851.2+3

C

1005-1341(2015)06-0036-03

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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