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死亡,财产应该被没收吗
2015-04-22门美子杨雅丽
方圆 2015年7期
关键词:程序
门美子+杨雅丽

英国《金融时报》近日撰文称:“中国官员自杀案例逐年增多”、“中国贪官自杀的收益大于成本,一人自杀往往多人受益”。这种论调,引起了广泛讨论和争议。
在法院审判前(案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统称为“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因自杀、疾病等原因死亡的现象确实存在。但以为死亡就“一了百了”,这种认识却并不对。
事实上,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特定事实,司法程序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这种调整和变化,包括了针对死亡的嫌疑人“人”的处理、对案件的处理,以及对涉案款物及嫌疑人相关财产的处理。
对案件:绝大部分情况下是终结诉讼
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死亡,首先涉及的是对人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虽然已经死亡,但如生前处在刑事诉讼阶段中,司法机关仍应对其做出决定。
对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处理方式都是终结诉讼,譬如我国、日本与法国等,但也存在个别例外。譬如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条规定了拒绝提起刑事案件的情况,其中第1款第4项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死亡,但是为了恢复死者名誉而必须进行刑事诉讼的除外。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死亡后,存在特殊情形使得诉讼继续进行,即提起刑事案件是为死者证明无辜(譬如,根据死者亲属的请求),或者为了根据新发现的情况而对他人提起刑事案件。
就我国法律规定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在刑事诉讼法层面上的直接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以及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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