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路径选择
2015-04-21尹继志
财经科学 2014年9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尹继志



[内容摘要]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精神,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从数量和质量方面大幅度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要求,使我国银行业在中长期面临持续的资本补充压力。近年来,国际银行业尝试发行了一些新型资本工具,为银行增加资本金探索了新的渠道,其发行经验可供借鉴。我国银行业应依据银监会确定的新型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以发行“减记型”资本工具和“转股型”资本工具为主,探索新型资本工具多渠道发行方式,逐步建立新型资本工具发行体系。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新型资本工具
一、《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我国银行业资本金补充压力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BCBS)颁布的《巴塞尔协议工》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资本的构成、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巴塞尔协议Ⅰ》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2004年BCBS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Ⅱ》维持了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标准。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表明,按照8%最低要求计提的银行资本不能覆盖危机期间银行遭受的资产损失。
2009年9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G20)匹兹堡峰会提出,必须对巴塞尔协议进行全面修订。BCBS根据G20峰会要求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工作,2010年12月,BCBS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正式文本。《巴塞尔协议Ⅲ》根据此次金融危机中银行业暴露出的问题,重新校准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提出了多层次资本监管要求,以期提高商业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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