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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反腐涉及的三个法律问题

2015-04-18彭桂兵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1期
关键词:举报人信源腐败

■彭桂兵

新闻反腐涉及的三个法律问题

■彭桂兵

十八大后由新任领导开启的新的反腐模式,让世人瞩目,得到了国内和国际社会的称颂。之所以被人们称为新的反腐模式,主要在于此轮反腐是由中央权力主导的一次从上到下的 “既打老虎也拍苍蝇”的行动。从大小腐败官员的倒掉,看出新一届政府反腐的决心与信心。对于媒体而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媒体生态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尤其表现在自媒体的出现,移动终端催生新媒体形态不断更新换代。这种媒体生态几乎和新的反腐模式同时出现。在新的反腐模式中,权力反腐固然占主要作用,但由新媒体生态引发的新闻反腐,对以权力为主导的反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造成对腐败官员的双重杀伤力。在新一轮反腐行动中,权力反腐主要表现在由中央纪委牵头,持续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对各地腐败官员的依法依规查处;新闻反腐主要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合力传播引发的舆论,对 “老虎苍蝇”的腐败行为进行报道揭露,让他们的丑行曝光于世人面前,从而达到舆论威慑的目的,产生对其他手握权力者的警示效应。在由权力反腐与媒体反腐形成的双重威慑作用中,前者的力量支配着后者的力量,因此笔者把此种反腐模式称为权力主导下的新闻反腐。权力主导下的新闻反腐鲜明地表现在两个典型案例中,这两个案例也代表着两种媒体反腐类型。

两种新闻反腐类型

一是微博反腐+纪委查处。2012年12月6日,原 《财经》杂志副主编、记者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伪造学历、与商人结成官商同盟等问题。此案例堪称微博反腐的一个里程碑,微博的草根性,令部分腐败官员难以拒绝,微博传播流使腐败官员的腐败消息立即弥散于各大网络媒体,从而引起传统媒体的跟踪报道。在微博反腐中,微博只是提供了部分官员的腐败消息源,真正的反腐力量还是主要依赖于中央纪委的深入调查与揭露。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媒体反腐虽然充当“源头”的作用,但社会需要媒体注入一剂 “活水”,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方能 “清澈明朗”,这是媒体在反腐中的力量所在,罗昌平开启的新媒体反腐应该得到提倡。中央纪委开通了网络举报渠道以及中央各部门开通微博、微信就是明证,说明中央支持公民通过媒体渠道在法律范围内实名举报。

二是纪委查处+媒体反腐。2014年7月29日,新华社发布消息,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由中纪委对其立案审查。随后,财新网发表了全文长达7.6万字的长篇反腐报道 《周永康的红与黑》,从周永康的青春岁月一直写到 “四面埋伏打老虎”。长篇报道发表后,全文内容在微博微信中广泛传播,更有甚者,像网易云阅读这些移动客户端把此长篇报道做成流行小说便于人们阅读,新华社发布的消息通过这种传播,得到了立体式的解读。纪委查处的腐败大案,通过网络媒体和新媒体的揭露与报道,人们更加了解周永康案腐败的幕后轨迹。在此案件中,媒体虽然不是发挥 “源头”的作用,但媒体的报道所产生的舆论引导作用是巨大的,媒体的广泛报道与传播,使人们看到了中央查处高官腐败的决心。

以上两种方式,无论哪一种的媒体反腐都是处在权力主导下。权力主导下的媒体反腐,形成了权力机构与媒体机构之间的互动,从而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对于媒体而言,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面临着如何处理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也就是如何在国家权力的主导下依法依规地去做好反腐报道,揭露腐败行为。下文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媒体反腐中常见的三个法律问题。

媒体反腐中的三个法律问题

一、微博反腐中信源真实问题

微博举报人 (也称吹哨人)保护与信源真实性之间存在着悖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联合国大会2003年 《反腐败公约》中,第33条是专为保护举报人而制订的,其内容为: “每个缔约国应该考虑将适当的法令结合进国内的司法体系,以保护任何这样的个人:此人出于良善信念和基于充分理由而向能力当局举报任何有关与本公约一致的公认侵犯的事实。”但事实上,在保护举报人的同时,信源真实性也不能忽视。举报人除了坚守良善与公义,也可能受到各种利益诱惑,通过微博或者微信等新媒体制造假消息。微博举报人对信源真实性必须负法律责任,因为一旦涉及对某人腐败的举报,如果涉及假消息,就可能会涉及对他人名誉的损毁。因此,微博举报人保护与信源真实性之间的悖论,实质上涉及如何处理好普通公民通过微博的表达自由与他人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原新快报记者刘虎案,就是涉及此种平衡的典型案例。2013年8月,新快报记者刘虎涉嫌造谣、传谣被北京警方刑拘。2013年10月,刘虎以涉嫌诽谤罪被批捕,12月31日,刘虎被以涉嫌诽谤罪移送审查起诉。刘虎案移送检察院后,曾经历三次退回补充侦查。2014年8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因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刘虎案,决定对刘虎取保候审。北京警方之所以刑拘刘虎,警方认为,刘虎在其微博中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在互联网上随意攻击国家机关及个人,涉嫌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

二、新闻反腐中消息源隐匿问题

2015年1月8日,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1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上,把世界奢侈品协会诉 《南方周末》和《新京报》侵害名誉权案列为2014年度十大传媒法事件之一。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世界奢侈品协会诉 《南方周末》和 《新京报》侵害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京报社作为传统媒体,对媒体从业人员撰写、发表报道或文章,负有较高的真实性审核义务,而被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 《南方周末》报社刊登的“廉价世奢会”和 《新京报》报社刊登的“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文章中,存在多处不实言论,违背了其作为媒体的审核义务,继而导致大量其他媒体转载,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故判令两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向世奢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新京报》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8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尚未作出判决。

本案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世界奢侈品协会向两家著名报纸发动了系列名誉权诉讼。而媒体出于保护秘密消息源的考虑,没有让采访中的关键信源出庭作证。这一核心证明的缺失导致媒体败诉,从而使媒体为秘密消息源保密的职业道德与公民作证的法定义务间的冲突在中国首次浮上司法层面。目前此案还在二审期间,不论媒体如何应对,审判结果如何,此案终将对相关司法判决的指导思想及媒体相关行业规范产生影响。①

三、新闻反腐中个人隐私权问题

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是权力主导下新闻反腐时常出现的问题。上述两种反腐类型中都会出现个人隐私被侵害的情况。在新闻反腐+纪委查处中,公民或者记者为了对腐败官员的监督,不惜牺牲官员的个人隐私,为了揭露官员的腐败行径,人们经常认为,公民或记者的媒体表达权可以无限制地扩张。最典型的反腐案例就是,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通过网络公布一段视频,举报上海高院法官接受吃请、去夜总会娱乐,并集体招嫖。倪某以自己在度假村消费时丢失了物品为由,要求调取相关监控录像,使用iPad和秘密拍摄器材、手机等进行了翻拍监控录像。倪某通过视频录像达到了对上海高院法官的反腐目的,但这一秘密拍摄监控录像的行为也备受人们的质疑。以下是几位网友的观点:@周兴财:窃以为,民众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应该不属于隐私,如果是在公共场所的违法、违纪、违背道德之行为那就更应该曝光!@彼得大帝50A:如随意公开传播一般公民监控录像,则涉嫌违法。如为了打击揭露贪官腐吏,则应予以鼓励!@幸运相拥:个人隐私权不容侵犯,换位思考。@林泽远:禁止擅传监控视频合法合理,人的权利难道不该受法律和舆论的保护?②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约束利用网络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包括 “人肉搜索”等行为。专家表示,这是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但为反腐利用人肉搜索公布信息可以免责。

在纪委查处+媒体反腐模式中,媒体对腐败官员的隐私权侵害也屡见不鲜。只要纪委公布了官员,尤其是高官因腐败被查处,媒体对腐败官员的个人隐私就大肆挖掘。媒体对官员涉及公众利益的腐败行为深度挖掘、广为传播无可厚非,但对不涉及公众利益,或者很少涉及公众利益的官员行为进行披露,媒体的报道本身可能就因侵犯官员的隐私权而违法。在中央纪委公布周永康案、徐才厚案等以后,媒体,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对这些高官的隐私毫无保留地披露,有过之而无不及。媒体应该注意隐私的边界,对涉及官员的腐败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往往涉及公众利益,所以媒体很容易忽略隐私的保护,在这些案件的报道中,媒体一览无遗的披露也最容易得到人们的称赞。当然,要警惕以保护隐私权为由,对官员涉及公众利益的腐败行为的披露的禁止,特别是在一些网络反腐的案例中,官员往往以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为由,阻止媒体的披露与曝光。

结语

以上探讨的三种媒体反腐中的法律问题,无论是信源真实问题、消息源隐匿问题还是个人隐私遭披露问题,本质上都涉及公民和记者利用媒体的表达自由与媒体报道对象之间的名誉和隐私等人格权侵害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利用新媒体对腐败案件的举报中,不仅造成被举报人的名誉的侵害,也可能引发大范围的谣言传播,对整个社会的秩序产生影响。关于消息源隐匿问题,在西方国家经常出现,此种问题主要涉及媒体有义务保护消息源的职业伦理,但同时消息源也作为普通公民,要承担到法庭作证的义务,这样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矛盾,在世界奢侈品协会诉 《南方周末》和《新京报》侵害名誉权案例中,这种法律上的矛盾第一次在我国得到了体现。在腐败案件的报道中,个人隐私遭披露是司空见惯的法律现象,如何做到既达到反腐目的,又保护被揭露对象的不涉及公众利益的隐私,是媒体反腐中的重要法律难题,有待于专文去讨论。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博士后、讲师)

注释:

①201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http://news.jcrb.com/jxsw/201501/ t20150112_1466961.html。

② 《当网络反腐碰撞监控下的隐私保护》, 《河南法制报》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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