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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敲诈的危害分析与治理思考
——以 《新快报》 “陈永洲事件”为例

2015-04-18吴玉兰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1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公信力新闻媒体

■吴玉兰 易 林

新闻敲诈的危害分析与治理思考
——以 《新快报》 “陈永洲事件”为例

■吴玉兰 易 林

“新闻敲诈的概念,最早由马克思提出并使用,专指报刊利用最先获得信息的优势,晚发新闻而在交易所谋取暴利的行径;或者指报刊提前发表尚没有成为事实的消息,从而在交易所获利的行径。”①目前,我国对于新闻敲诈的定义有多种,不过主要有两类,一类认为敲诈主体包括记者和非记者,如:袁卫星认为 “新闻敲诈,主要表现为真假记者和个别媒体,以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名义,对一些违背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体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现象”;②另一类观点认为新闻敲诈的主体只包括媒体和记者,如郑保卫认为 “所谓 ‘新闻敲诈’,是指以媒体曝光和刊播批评报道相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好处,或变相在媒体上刊发广告和提供赞助的行为”。③总之,所谓新闻敲诈是指一些媒体或不法分子利用媒体采访报道的权利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新闻敲诈者本身与被敲诈者之间存在一种不正常的地下交易,对于社会文明和秩序存在着极大的危害。

2013年10月18日,广州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中联重科财务作假内幕被长沙警方跨省刑事拘留,引发了社会各界对 “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强烈关注与反思。

一、新闻敲诈现象的危害

原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及所属单位,连续刊发不实报道,扰乱视听,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严重损害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该事件关联出的 “新闻敲诈”现象,不仅对新闻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媒体团队,乃至于整个社会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极大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新闻媒体因其强大的舆论引导及传播效果,在受众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新闻媒体公信力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其对受众的传播效果。

近年来,媒体行业的日益繁荣,使得媒体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与此同时一系列新闻失范现象也层出不穷。假新闻、新闻敲诈事件不断发生,新闻失实趋向常态,新闻的真实性不断被质疑,使得受众对于新闻媒体的信任感逐渐消失。 “2013年,全国报刊被缓验216种、停办76种,记者站被缓验193个、注销49个,注销新闻记者证14455个,其中不少是因为涉嫌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而受到处罚。”④在新闻舆论监督功能愈发重要的今天,新闻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着新闻舆论的方向,影响着事情发展的结果,影响着受众对媒体的信任。

新闻真实性是新闻媒体公信力的灵魂,但是当受众看到的新闻,背后掩盖的却是新闻敲诈等地下交易的虚假新闻,新闻媒体又该从何谈起公信力呢? “虚假新闻被人随心所欲地炮制出来,又轻而易举地通过传媒向受众传播,对传媒的公信力是最为严重的伤害。”⑤所以在面对各种事件的时候,媒体如何能够在保证审慎、稳妥的同时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及时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是媒体寻求如何保持其公信力的重要课题。

“陈永洲为一时的利益驱使,不顾客观事实,抛弃职业操守,这种 ‘有偿新闻’行为正是社会责任理论所批评的。这种行为不仅使他自己锒铛入狱,也严重败坏了所在媒体的公信力。”⑥“陈永洲事件”的发生,不仅使陈永洲被吊销记者证, 《新快报》进行全面整顿,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媒体乃至整个新闻媒体行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在记者陈永洲因为有偿报道被警方控制后, 《新快报》做出的 ‘穷骨头’姿态最终被真相打成了 ‘软骨头’。这一事件,成了媒体公信力崩塌的一个缩影。只要隔三差五地有媒体报道出的新闻被证明是 ‘假新闻’,新闻媒体的形象就会不断在公众心中流逝。”⑦“陈永洲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在愕然的同时也纷纷在网络上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很多网友甚至发出了 “再也不相信中国的媒体了”“新闻敲诈已成整个行业通病,要求整顿整个媒体行业”等过激言论。

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的虚假新闻和新闻敲诈事件使得受众对传媒的可信度产生了质疑,不少传媒遭遇到了信任危机。根据2013年度爱德曼公司进行的对中国各行业的信任度调查中发现,2013年社会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从2012年的 82%下降到 76%,在排位上则从2012年的第二位跌到第七位。可以看出,目前国内新闻传媒面临着公信力逐渐丧失的危险,这充分说明了增强媒体公信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由此可见,新闻敲诈现象的出现,不仅极大损毁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阻碍新闻媒体的发展,所以杜绝新闻敲诈现象对于每一位新闻工作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悖新闻职业道德,损害媒体声誉

“所谓新闻职业道德,就是新闻传播业的行业道德。新闻从业人员或者大众传媒本身,遵循一般的社会公德和本行业的专业标准,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理性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它由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两部分组成。”⑧陈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大量失实报道,严重违反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新闻真实性原则,是新闻工作者忽略新闻职业道德,滥用舆论监督权利,追逐经济利益产生的不良现象。

“媒体声誉是一个媒体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赞美的程度,声誉的核心是信任。良好的声誉是媒体所拥有的最重要的关键性资源,它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但它却具有极强的价值再生能力,它能在媒体经营的各个方面提升媒体的竞争力。”⑨新闻从业者个人职业道德丧失、法律意识淡薄是新闻敲诈现象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该类现象的出现,不仅影响了新闻队伍正常的舆论监督,降低了新闻媒体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还损害了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媒体声誉。对于媒体从业人员来说,媒体的良好声誉是媒体良性发展和不断进步的基础和保障。

“陈永洲事件”为所有新闻从业者敲响了警钟,然而当所有媒体人对该事件反思之时,2014年9月3日爆出的 “21世纪网涉嫌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则再次暴露了当前国内新闻业不良的业态环境。新闻敲诈等恶劣现象屡禁不止是新闻从业者忽视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突破职业操守底线的集中表现,这一行为举止严重损害了媒体声誉,极大降低了媒体在行业发展的竞争力。

当新闻媒体无法向公众提供真实客观的信息,当新闻工作者忽略自身的社会责任,一味追求名利时;当新闻媒体收人钱财捏造事实,肆意抹黑或虚假宣传,向社会提供虚假信息时;正义得不到伸张,公正得不到彰显,社会也就不能朝着正常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对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

新闻敲诈事件大多集中于财经类媒体。 《新京报》报道说,这种行为如今已成行业 “潜规则”,媒体针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为目标的客户群,以不做负面报道为饵,招揽企业前来投广告,变相收取 “保护费”,令企业、公关公司、媒体三方获利,而广大股民和社会公众因此丧失了知情权。

在当前新闻媒体采取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方式下,尤其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袭,为谋取暴利而采取极端手段。类似新闻敲诈事件不断在财经类媒体出现,不仅损害上市公司的形象,影响其市值和正常经营活动,而且干扰了大众视听,严重影响大众对上市企业乃至资本市场的判断,进而导致股价的异动,带来股市巨额财富的蒸发,广大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

企业是财经新闻报道的主要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和投资者是财经新闻的核心受众,为了帮助受众获取信息,降低市场的不确定影响, “利益”应该是财经报道的核心内涵。 “为满足受众的需求,财经新闻要从 ‘利益’视角报道各种经济行为、事件、现象等,对不同市场主体利益产生的影响。”⑩而在 “陈永洲事件”中,陈永洲利用自己的记者身份,肆意捏造事实,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先后发表10余篇有关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故意抹黑中联重科,使企业名誉严重受损,股价大幅下跌,有数据显示中联重科A股、H股在2013年5月29日超过行业平均跌幅而减少的股价市值为13.69亿余元人民币。这不仅对中联重科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给广大股民造成了惨重的损失。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高流动性的市场,证券媒体的报道对证券市场的运作具有重大影响:证券媒体的记者所采写的对市场有影响的消息或分析市场走势的文章,往往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股价,可以为他人或自己带来经济利益。”⑪因此在新闻报道中证券新闻有更严格的报道规范。 “证券新闻在准确性和权威性方面的要求比其他任何新闻都严格得多,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切身利益。”⑫“证券新闻报道中穿插着大量的资料和数据,这些资料和数据,往往是投资者分析、判断,并作出最终选择的重要的参考依据。所以,证券新闻无论是文字还是数据,都必须达到精确。”⑬

受众对于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有知情权,新闻敲诈事件的发生不仅剥夺了受众的知情权,还可能使受众由于信息错误产生一系列行动上的损失,最终扰乱整个市场秩序以及大量投资者的信心。

二、“新闻敲诈”现象治理思考

新闻敲诈的出现,严重腐蚀着新闻行业,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甚至杜绝“陈永洲事件”等类似新闻敲诈现象的发生,保证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行使,恢复媒体的权威性、公信力,已经是每一位新闻从业者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有理有据开展新闻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应该肩负的重要社会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5年5月发出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是第一部统领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具有全局性和权威性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最有力的政策依据。”⑭同时,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以后,又明确规定了这项权利的界限,即 “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也是对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限制。⑮自此,新闻工作者在承担社会责任,有效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拥有更具权威性的政策依据及法律依据。

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报道必须遵循有理有据的基本原则。 “要一切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用事实说话,不能道听途说、捕风捉影,而要深入调查,掌握证据,让监督有力。”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时,要深入调查,多方求证,注意挖掘事实背后的真相,这样才能正确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功能,确保新闻报道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真实性为基础。被誉为 “中国的林肯·斯蒂芬斯”的王克勤在从事新闻工作时,先后推出的 《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 《兰州证券黑市狂洗 “股民”》 《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等一系列揭黑性深度调查,因为调查深入、揭示的问题触目惊心,当属舆论监督的典范之作。王克勤恪守职业准则,追求事实真相,将一系列社会腐败现象客观公正地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不仅防止新闻敲诈事件的发生,还促使相关行业进行深化改革。特别《兰州证券黑市狂洗 “股民”》一文的发表,揭开了兰州证券黑市的盖子,为兰州近万名受害 “股民”挽回了数亿元损失,更重要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铲除证券黑市的运动。

然而在 “陈永洲事件”中,陈永洲利用自身记者身份,滥用舆论监督的权利,收受他人钱财,捏造事实,抹黑中联重科,给企业和股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

在财经证券新闻报道中,不少媒体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舆论监督,保障资本市场的有序运行。例如在美国证券市场证券监管部门认为 “市场起作用,就必须要让市场中的各方利益主体通过广泛的社会舆论监督公投担负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责任”。⑯这也在无形中提升了媒体舆论监督的重要性。美国的 “F-D条例”规定: “上市公司的信息只要对一个人披露,就必须同时对所有的人披露。”⑰上市公司的高度透明化与媒体的监督对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而保障了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陈志武教授指出, “没有媒体的信息披露,美国证监会的工作很难做得那么好。美国证监会人手很少,要完全靠他们去查处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根本顾不过来。他们是靠媒体打前阵,了解详细情况之后再作出反应。否则监管效益和市场运作情况不可能那么好。在美国,有影响的媒体对某个事件报道之后,市场在几秒钟之内就会作出反应,所以美国的财经媒体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对于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⑱因此,中国媒体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本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从而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完善媒体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

我国历来比较注重对新闻敲诈的相关治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保护新闻报道采访的正常活动,在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方面对新闻敲诈的治理已经有所作为。例如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在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38条规定: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 “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新闻报道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记者和媒体以新闻报道作为敲诈勒索的手段进行违法活动,必然会侵害新闻报道权。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 《新闻法》,规范新闻行业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对于 “陈永洲事件”暴露的类似新闻敲诈现象及行为,难以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依据,从而使部分新闻从业者心存侥幸。甚至一些 “黑心记者”受到处分之后,转身投靠其他媒体单位,重新获得记者采编权利,进而再次实施新闻敲诈,最终导致新闻敲诈及假新闻事件层出不穷。各种失范、失序、失德的现象出现,前所未有地考验着新闻人的良知。

因此相关法律部门要尽快完善针对新闻行业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从而在处理新闻敲诈等腐败现象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相关媒体单位要严肃纪律,对于违反记者采编过程中相关规定的个人或团队要严肃处理,建立 “黑名单制度”,对于已经查处认定的 “黑心记者” “假记者”及团队进行曝光,并列入 “黑名单”,有效防止类似不法分子再次进入新闻团队,破坏新闻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损害新闻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陈永洲事件”发生后,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吊销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记者证,并责成报社进行全面整顿。该系列措施对于打击新闻从业者中的不法分子产生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在使新闻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新闻采编管理规定,严格按照 “新闻报道规范”的各项要求进行新闻采编活动的同时,新闻媒体的把关部门也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查制度,对刊发稿件内容的审核要严格把关,从而更好地承担起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在英国 《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发生后,社会民众要求管制媒体、保护隐私的呼声日益高涨。2013年3月18日,英国保守党、工党、自由民主党三党领导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制定 《报刊自律皇家特许状 (草案)》,成立新的媒体监管机构,替代现行的报刊投诉委员会,并通过修正相关法律,赋予新的监管机构合法的地位和权力。 “经三党多次谈判最终达成协议的 《报刊自律皇家特许状》,对媒体的主要监管措施包括:头版道歉,更正信息;拥有独立的人事任命权力和资金;制定新的执业准则;提供免费的仲裁服务;建立反应更迅速的投诉系统;对非会员可以施以惩罚性罚款,最高100万英镑。”⑲虽然该条令的实施遭到了一些媒体的反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媒体的监管,减少了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事件的发生。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各方应该积极推动 《新闻法》和针对具体新闻违法犯罪情况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台,最大限度地减少 “新闻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我们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还应强调新闻法制与新闻自律并举,全方位保障新闻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三)加强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对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使其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始终以事实为依据,正确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勇于批评和揭露违法违纪行为、消极腐败现象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风气,弘扬社会正气,捍卫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要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必须要制定专业、可操作的行业准则。在西方国家中,行业自律才是防范打击新闻敲诈的主要措施。 “英国的新闻道德规范建设起始得较早,现行的主要有1991年由报刊编辑组成的业务准则委员会指定的新闻工作者 《业务准则》和1994年全国新闻工作者联盟制定的 《行为准则》。其中 《业务准则》共16条,内容涵盖了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尊重隐私权等多个方面,几乎事无巨细规定了新闻工作中可能面对的种种问题,并且为了确保 《业务准则》能紧跟具体的实践变化,业务准则委员会定期对 《业务准则》进行评议。自1991年公布以来,《业务准则》已经作过十余次修改。”⑳我国在1991年就由中国记协制定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年又进行了最新修订,但与一些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政策大多是政策性的指导,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无法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 “在我国现有的新闻规范体系中,新闻的价值规范离散使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职业行为难以内化而面临行为选择的困难,新闻的职业规范虚置和法律规范的缺位,暴露出规范体系的不协调和界定模糊的问题。”㉑因此我国要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自律,必须要制定有专业指导性、可操作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

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新闻业拥有巨大的活力与发展前景的同时,新闻工作者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诱惑。“目前我国持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已有25.8万余人,这支队伍总体素质是好的,但其中一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少数记者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突破职业底限甚至是做人的底限,搞有偿新闻甚至新闻敲诈。”㉒因此媒体单位需要加强新闻工作者的人事管理,净化从业人员队伍,严格审查新闻工作者的从业资格,并实行信息公开,方便查阅。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基本的新闻素质,使新闻从业人员明确其自身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要保持独立与客观。明确在工作过程中所承担起社会责任的前提是恪守新闻行业规范,严格遵守新闻职业道德。

“陈永洲事件”中,经查证,陈永洲针对中联重科的10多篇报道均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过直接采访。新闻采编活动的不规范,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低劣,报道内容偏离真实性,刻意歪曲、夸大事实,其背后隐藏的便是 “陈永洲事件”的新闻敲诈。因此,加强对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职业精神,对于杜绝新闻敲诈等类似事件迫在眉睫。

结语

2014年9月3日,在 《新快报》“陈永洲”事件还未完全尘埃落定的情况下,21世纪网包括主编、副主编在内的相关人员,因涉嫌新闻敲诈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经警方初步查证,自2013年11月以来,21世纪网主编刘某、副主编周某及部分采编经营人员以舆论监督为幌子、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涉案企业多达数十家。 “21世纪网新闻敲诈”事件的发生,再次为新闻媒体蒙上了一层阴影。这也为新闻媒体和广大新闻工作者敲响了警钟,值得每一位新闻从业者深思。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决议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次会议就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法治建设走的道路和如何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进行阐述、安排和部署,把法治中国建设进一步推向前进。法治是推进改革的有效途径和有力保障,会议重点强调了立法问题,提出要民主科学立法,而媒体行业也应积极利用这个契机,推动目前关于新闻行业一些具体法律条文的出台,从而进一步规范媒体从业人员的行为。

在未来的发展中,媒体相关部门和新闻工作者必须各司其职、各行其位,将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在现行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同时新闻工作者要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尊重事实,秉持正义,善用记者权利,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才能不辜负社会寄予的厚望;新闻媒体面对市场化改革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不应投机取巧,而应立足高点,改变思路,兼顾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坚守新闻底线,维护新闻客观公正,以良性的姿态应对挑战,这样才能彻底杜绝 “新闻敲诈”等类似事件的发生,维护新闻媒体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性及公信力,为受众创造纯净、真实的新闻环境。

(作者分别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副院长,研究生)

注释:

①刘建明: 《宣传舆论学大辞典》,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年版,第952页。

②袁卫星: 《新闻敲诈的危害及治理》,《新闻世界》2013年第4期,第94-95页。

③郑保卫: 《论新闻敲诈的表现、危害、成因及治理》, 《新闻研究导论》2014年第5期,第4-7页。

④中国新闻出版网: 《2013年全国查处违规报刊216家 注销新闻记者证14455个 》, http://news.xinhuanet.com/ 2014-04/29/c_133296978.htm。

⑤郑保卫、唐远清: 《试论新闻传媒的公信力》, 《新闻爱好者》2004年第3期,第9-11页。

⑥郭翔: 《从 “陈永洲事件”看媒体的社会责任》, 《青年记者》2014年4月,第4-5页。

⑦央视评论: 《消失这一年:媒体公信力下降》,http://opinion.cntv.cn/ 2013/12/31/ARTI1388487138493708. shtml。

⑧陈力丹: 《新闻理论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7页。

⑨喻国明: 《媒介的声誉管理:构建维度与舆论尺度》, 《新闻与写作》2009年第2期,第60-61页。

⑩⑪⑫⑬吴玉兰:《经济新闻报道》,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⑭杨亮庆: 《论新闻舆论监督及其法律保护》,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⑮栾志红: 《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模式》, 《现代传播》2007年第6期,第155-157页。

⑯⑰孙春晓: 《浅析中国上市公司的舆论监督》, 《经济与管理》2005年第4期,第65-67页。

⑱王原: 《创业板上市公司舆论监督热点现象分析》, 《新闻知识》2011年第3期,第39-41页。

⑲周丽娜: 《英国 〈报刊自律皇家特许状〉与媒体监管政策》, 《青年记者》2013年5月上,第69-71页。

⑳魏永征、张永华: 《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6页。

㉑周俊、白元琪: 《新闻敲诈的失范因素和治理路径》, 《中国记者》2014年5月,第31-32页。

㉒徐石岂: 《打击新闻敲诈 维护媒体公信》, 《新华每日电讯》2014年4月1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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