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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紧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

2015-04-17陈绍义

奋斗 2015年12期
关键词:纪律处分纪律准则

陈绍义

握紧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

陈绍义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分别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充分体现和贯彻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更加适应了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内容方面亮点纷呈,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

一、《廉洁自律准则》的新亮点

首部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法规。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到改革开放之初,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要求,散见于相关文件规定中。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重视廉洁从政方面制度法规建设。开始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相关规定。如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半年以后,又发出《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8年6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在此基础上,1997年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该准则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后,2010年正式施行。随着党建实践的发展,修改准则成为必然。这次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突出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集中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成果。在适应对象上作出重大改变,由原来仅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的法规。同时,突出重点,对“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的要求。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紧紧围绕“廉洁自律”的主旨进行取舍和删减,突出正面倡导,发出道德宣示和庄严承诺;把已经成为共识的要求的规范进行高度的概括和凝练,达到简洁、好懂、易记的效果。

“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构成共产党矢志不渝的高尚道德追求。《廉洁自律准则》鲜明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和永葆党性的落脚点。即“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是坚守“八条规范”的政治前提和根本目的,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行为具有根本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是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高尚道德追求。

“八条规范”为共产党人确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像民主革命时期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一样,“八条规范”为当代共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行提供了具体清晰的依据和准绳。对于广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突出强调要处理好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得与失的关系,坚持做到克己奉公、崇廉拒腐、尚俭戒奢、甘于奉献。这些规范,实现现实性要求和先进性要求的统一,是共产党党性的具体体现。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强调在从政、用权、修身、齐家中要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从而保持公仆本色、维护人民利益、提升思想境界、树立良好家风。这些规范,与前面四条规范一道,实际是“三严三实”要求的细化、深化和制度化。“八条规范”对于广大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二、《纪律处分条例》的新亮点

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思想。主要体现在新《纪律处分条例》增写许多内容,把过去党内生活中一些具有危害性的现象列为纪律禁止的范围。如,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等等。同时,还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时限,由原《纪律处分条例》一年,修改为一年半。

内容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得到进一步增强。体现为增加一些新内容和删除了一些过时内容。如,增写了第十三条关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相应的重处分后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又如,修订后《纪律处分条例》把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情形,列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在删除内容方面,突出表现为删除了大量的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如删除关于贪污贿赂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等规定,包括删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如删除第三十一条关于被劳动教养的处分规定,删除第三十四条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修订后《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方面处分的规定,由原《纪律处分条例》的27条扩展为35条,并且增加大量的文字篇幅。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增写了抵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特别是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在组织纪律方面,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重视对违反群众纪律、生活纪律行为的查处。

原《纪律处分条例》对于违反群众纪律和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规定不够细致和全面,或者过于具体而缺乏涵盖性。修订后的《纪律处分条例》对此进行了弥补,特别是专列成章,突显其重要性。在群众纪律方面,把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干涉群众生产自主权,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行为,都确定为违纪行为,列为查处之列。对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写了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等内容。把对“通奸”、“包养情妇(夫)”等具体行为界定,概括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纪律处分的适应面更宽,约束力更强。

更加鲜明地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如,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对其中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处分,由原《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一律宣布除名,修改为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又如,对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修订后《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一项:消除不良影响。这意味着给予违纪的党员以改过的机会,同时也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能够进一步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革命理想高于天”和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廉洁自律准则》颁布实施,有利于广大党员加强党性修养,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能够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应有之义。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起来,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和严明党的纪律。《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是思想建党的重要体现;《纪律处分条例》划定“负面清单”,坚持纪法分开,强调他律,重在立规,是制度治党的重要方面。这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内在要求。

有助于在全党形成遵守党章的制度文化。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在全党形成以遵守、贯彻和维护党章为核心的制度文化是党建科学化的重要方面。《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其贯彻实施,有助于牢固树立广大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有助于推动广大党员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恪守自律准则,远离违纪红线,从而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遵守、捍卫党章的制度文化。

(作者系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政治学部教授)

责任编辑/赵嘉宾zhaojiabin@fendouzazh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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