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老拿“三期”说事:提示女职工维权三大误区
2015-04-17徐秀丽宗天娜
法庭内外 2015年5期
文/徐秀丽 宗天娜
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无论在职场或生活中,妇女能顶半边天,在职场打拼的女性越来越多。但基于女职工自身诉讼能力、生理特点等方面的先天弱势及法律制度供给方面的不足,法院在处理涉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时坚持遵循妇女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女职工通过劳动诉讼维权的状况已经出现了良好的态势。然而,部分女职工尤其是处于怀孕、生育、哺乳“三期”的女职工,由于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陷入了维权误区,竟然采取一些极端手段处理问题,最终使自己陷入不利于职场发展的尴尬境地。本文将结合典型事例,详解孕期女职工权利行使规则,为女职工依法、理性维权给予一些提示。
误区一:用人单位不能变更“三期”女职工工作地点
【案例】姜某曾系某全国连锁酒店北京分店店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姜某同意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在全国从事酒店服务岗位工作;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姜某的能力或工作表现可以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职务并相应变更劳动报酬。工作一年后,公司要求姜某前往哈尔滨某店从事新店筹备工作,姜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之后公司又要姜某前往上海某店工作,姜某以自己已怀孕为由再次拒绝,并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离职。姜某认为其是被迫离职,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维权提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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