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应成为证明机关
2015-04-17孙静波
法庭内外 2015年5期
文/孙静波
“我们不想打官司,但银行非要我们来法院开证明!”近年来,带着“证明”目的走进法院的当事人不在少数。
储户去世后,其继承人在毫无争议或仅有一名适合继承人的情况下持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明文件、对遗产无争议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到银行主张存款、票据等权益时,银行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储户的继承人必须先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邮政局的客户去世后,其继承人持上述文件到邮政局要求领取该客户遗留的储蓄存款、汇款、包裹等时,邮政局也要求这些继承人必须先起诉继承纠纷,否则无法领取相应款物;父母双亡或一方音讯全无的孩子尤其是非婚生子女需要办理户口或确定监护人时,即使能提供村委会、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孩子出生证、亲子鉴定报告等材料,派出所或相关民政部门仍要求其父母或爷爷奶奶等近亲属必须先起诉抚养权诉讼、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诉讼、监护权诉讼等;部分父母希望在子女结婚前将自己名下的自有房产过户给子女成为子女的婚前财产,父母和子女对此均无争议,并且同意出具无偿赠与房屋、责任自负的承诺书或协议书等文件,但建委等部门仍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其必须到法院起诉分家析产纠纷或赠与合同纠纷等等。
而在这些诉讼中,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就成了当事人所希望获得的“证明”。
众所周知,法院是行使审判职权解决纠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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