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主义下多重所有权变动论
2015-04-17李宗录
法学论坛 2015年6期
关键词:效力
李宗录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590)
【比较借鉴】
登记对抗主义下多重所有权变动论
李宗录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590)
针对我国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各种解释观点皆不圆满,其根源在于从公示要件主义下所有权唯一变动的法律理念解读登记对抗主义下生效要件与登记的效力关系。基于“登记对抗主义=生效要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优先效力)”立法构造,不宜将未登记产生的“不得对抗”的效力解释为买受人之间对所有权变动的“否定权”,亦不宜认定交付只能发生一次完全的所有权变动,否则登记只能对受领交付的第一买受人具有意义。当特殊动产的买卖存在多重所有权变动的可能时,登记才有继而发生对抗优先效力的余地。
登记对抗主义;所有权变动;特殊动产
一、对我国登记对抗主义所有权变动解释观点的梳理与反思
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学界普遍认为该规则确立了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但对该条的适用却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文件),不但没有平息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对物权法第24条的争议。这些争议再次触及了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下所有权变动的理论基础以及交付与登记的效力关系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