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昏迷者名下存款该如何能为其所用
——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2015-04-16张秀颖
张秀颖
(通化市山城公证处,吉林 通化 134001)
论昏迷者名下存款该如何能为其所用
——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张秀颖
(通化市山城公证处,吉林 通化 134001)
笔者是通化市山城公证处的公证员,工作中遇到了一件特殊的案例,一位当事人因其父亲病重,处于昏迷状态,其父名下有一笔存款,当事人想取款救父,因记错密码无法取款遭遇拒绝。笔者想借此案例浅谈当事人因病昏迷,其名下的存款只要是为其本人所用、监护人应如何办理取款的建议。
公证;法律;昏迷者;监护人;储蓄
案例与分析
笔者在工作中接待一位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当事人刘某,据其称:其父亲重病住院一个多月,医院诊断为脑部疾病,处于昏迷状态,神智不清,急需手术,需要一笔手术费,家中有一定期存款单(12万元),存单持有人为刘某的父亲,取款时因记错存款密码多次试按失败,故将此存单的密码按爆,不能再继续操作。刘某与银行方多次交涉后,银行给出的答复是:一、存单本人亲自代身份证前来重置密码或更换存款或取款,二、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由受托人代公证书、身份证前来办理。
刘某按银行的要求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父亲的委托书公证。笔者询问了存单持有人刘某父亲的病情及家庭现状,刘某的母亲因病去世多年,刘某是父母的独生子,家庭生活条件不是太好,刘某给父亲治病已花光了现有的储蓄,没有其他能力再凑父亲的手术费,父亲的存款是刘某平日给父亲的生活费,其中包括刘某母亲生前给丈夫留下的钱,刘某就是想申请办理委托书,取钱给父亲治病。笔者告之刘某,刘某的父亲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按现有规定是不符合委托书公证受理条件,不能受理。原因如下:一、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二、办理委托书公证必须具备:1委托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亲自签字;3委托事项真实、合法。按上述规定刘某的父亲不具备受理办理委托书公证的条件。
经与刘某交谈之后,笔者认为刘某的事情并是不个例,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常接触到。当今社会里家中老人多用自己的名字存款,密码多数只有自己知道,一但得了急病,急需用钱时,就会出现上述情况,子女多或生活条件好的家庭还好,可以先垫付医疗费,反之就会因为取不到款,借不到钱,眼看着亲人病情加重以致死亡。
针对刘某的家庭情况及现状,笔者认为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与合法权益,保证生命健康,类似刘某的公证申请虽不能以委托书公证的方式受理,应通过其他方式受理,刘某有父亲(委托人)不具备申请办理委托书的条件,就应考虑其他人是否有资格申请办理。刘某的父亲现处于重病昏迷,医生确认为无意识表示,家中唯一的儿子刘某应是其监护人,可以履行其监护职责,此款只要用于存款持有人(刘某父亲)自身,可否以保证书、承诺书或协议书的方式申请办理。
谈谈如何办理此类公证的想法
一、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否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上述第一条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第三条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财产即“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从上述条款的规定看法律并未禁止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只要是用于被监护人的自身利益。
从上述法律规定讲,无行为能力人名下的财产,只要是其本人急需,监护人是有权利将其财产处理的,相关部门应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可行性建议
(一)办理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条件是:
1.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2、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3、征得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4、该成年人的监护人次序依次为:他的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
上述案中刘某的父亲现重病,神智不清,处于昏迷状态,医生确认为没有意识表示,做为唯一儿子的刘某可以作为其父亲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监护人的义务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被监护人在生命垂危需要治疗的时候,监护人不动用其名下的财产或隐藏财产不为其治疗,就是侵害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
被监护人有存款应为被监护人需要时使用,相反就是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程序
笔者认为办理协议书或保证书、承诺书比较及时方便,能够申请办理此项公证的申请人,应是监护人或共同监护人。不论是协议书还是保证书及承诺书等,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本身的利益。
(1)保证书(承诺书):适用于上述案例,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均死亡,子女是独生子女者申请办理,1、申请人需承诺保证此款用于被监护人所需,2、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3、提供医院所需费用的证明,4、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供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关系人,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5、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
(2)协议书:适用于配偶、子女、父母健在的情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为协议书申请人(可为其他监护人)。1、协议人共同承诺或保证此款用于被监护人所需,2、提供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3、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4提供医院所需费用的证明,5、法定继承人中有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6、协议人共同申请办理,协议书内容中可推荐一人为主要监护人并注明其责任。
(3)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时要谨慎,防止假冒和欺骗,避免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利益,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实际生活状况、婚姻状况,收入来源。
(4)核实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能仅凭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单位开具的证明,还要根据所有家庭人员及直系血亲的陈述,知情人的陈述做出综合判断,明确告之陈述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并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5)谈话笔录中如实记录共同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告之监护代理人的职责。
当然,如发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影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三)办理目的
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司法部门要从多个角度考虑确认办证对象的实用性,在确定此款的用途、范围,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法律工作者的本职。
公证实务中,证明对象分别有行为、事实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书生效条件也有区别:事实是客观存在,或已为公众确知,或一经证实即可确认。
笔者与银行沟通过此事,对于取款者不知密码的情况,一般都要按银行的规定办理,一是本人代身份证亲自办理,二是代公证书办理相关手续,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内容能说明此款由谁管理就行,银行只核实公证书的真伪就可以,这也是保护储户的一种规定。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或者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从上述案例中为申请人办理“保证书”“承诺书”“协议书”笔者认为没有超越《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定的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的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自身利益,依法可以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规定。
结论
综上所述,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保护其生命健康权益,笔者认为在没有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被监护人名下的财产可根据情况申请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建议银行根据公证书及医院的医疗费证明,建立相关相应程序,将被监护人存款可否直接汇入医院即被监护人的医疗帐户上,以解燃眉之急,而不要等到最后作为遗产来继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章 第二、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 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第一节第十四条;第二节第十七、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十二条
[5]《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
D920
A
1008-7508(2015)12-0062-02
2015-07-11
张秀颖(1963-),女,吉林通化人,通化市山城公证处国家二级公证员,研讨方向为公证领域内的暂无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