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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认同与教育

2015-04-16许瑞芳

关键词:身份共同体公民

许瑞芳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上海 200241)

公民身份:认同与教育

许瑞芳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上海 200241)

身份认同是个体进入社会获得社会的归属感和价值感的基本途径。无论是对民族国家还是对社会个体而言,身份认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民身份是个体最基本的社会身份,国家认同是公民身份认同的核心。公民对其身份的意识和观念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教育是建构和提升公民身份认同的主要方式。

身份认同;公民身份认同;国家认同;公民教育

公民身份认同是社会认同研究的主要领域。对于公民个体而言,其身份的获得是其连结与共同体的关系纽带。公民个体是通过身份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自我的价值;在一个国家共同体中,每个公民都需要通过特定角色的占有获得他在国家共同体中的位置,并在自我与角色的互相融入中接纳国家对不同角色的认同期待,形成对所在国家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而国家和社会则是通过教育来培养和形塑合适乃至积极的公民成员,以维护和推动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加强身份认同的意义

认同是指主体在对认同客体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产生了心理上的认可和情感上的归属,进而形成价值上的赞同和信任并自觉转化成积极、正面和一致的行为。个体进入社会生活,都是以某种身份进入的,并据此获得相应的社会归属感和价值感,并开始了标签化的进程。“一旦给人们贴上标签,对于符合这种标签的人的看法将带来社会后果和心理后果。尤其是这些观念塑造了人们看待他们自己以及他们的计划的方式。因此标签开始影响我们所说的身份确认(identification)的过程,人们通过参考可获得的标签、可获得的认同来塑造他们的计划——包括他们的生活计划以及他们的好生活观念。”[1]当一个社会个体对于某“共同体”的文化、价值观等产生思想上的认可、心理和情感上的归属感时,他就会积极主动的追求这个“共同体”的身份。无论是对民族国家还是对社会个体而言,身份认同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身份认同是应对全球化冲击的需要

正如曼纽尔·卡斯特指出:“我们的世界,以及我们的生活,正在被全球化与认同的冲突性趋势所塑造。”[2]全球化的席卷和地方主义的侵袭正在不断地挑战民族国家的边界,而限定在民族—国家范围内的民众对国家或民族的认同也变得日益模糊、难以确定。“正如民族国家作为经济单位的特征在削弱,它作为认同的出发点的力量也在弱化。”[3]为此,塑造本国公民的身份认同感,通过民族凝聚力的创造以应对全球化和地方主义压力对民族国家建构的消解,成为众多民族国家的主要关注点。此外,对于部分地区曾被列强抢占为殖民地的国家而言,在后殖民主义时期更是亟需重塑国民回归后的身份认同意识。很多西方研究指出,政治疆界的改变,很容易催生出新的集体认同,因为新的政治疆界会赋予社会成员新的政治和文化想象。[4]因此,身份认同是公民个体确认其对于政治共同体的归属,因此而获得国家成员身份而来的归属感和价值感又促成每一个人自我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2.“中国梦”的实现呼吁中国公民强烈的身份认同感

身份认同对于一个国家凝聚力的形成和未来的发展极具积极意义。“中国梦”成了近来激励人们共同奋进的一种时代号令。“中国梦”的实现依赖于全体中国公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历史告诉我们,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5]因此,如何在中国梦背景下构建全体中国人对于公民身份的认同,提升公民身份在中国人自我概念中的重要性显得十分的必要。中国梦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共同理想”“共同追求”“共同愿景”“共同期盼”[6],是共同体及其成员一致利益的体现,是共同体成员共享的文化价值,“共享”的实现离不开“共同承担”“共同付出”“共同奋斗”。“中国梦”的内涵必须融入到中国公民身份潜在的标准与规范中去,才能让公民个体在行动中把“中国梦”作为个人奋斗、振兴国家的方向标。因此,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都应当自觉地认同自己作为中国人的公民身份,才能积极地为“中国梦”的实现做出公民个体的贡献。

二、公民身份及其认同

“公民”(citizen)一词源自拉丁语的“civis”,意思是城邦(civitas)的成员。拉丁语的“civis”和“civitas”分别对应的是希腊语的“politēs”和“polis”,而“polis”则是“政治”(politics)一词的来源。可见,在古希腊和罗马,公民、城邦、政治这三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但并非所有城邦里的人都是公民,“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7]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参与城邦政治资格的人才是公民,儿童、妇女、奴隶、外邦人被排除在外。在现代社会,公民则是指具有某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因此,一个公民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这个公民也就拥有了这个国家的公民身份。可见,一个人所具有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8])已先在地由其所属国家的宪法、国籍法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公民身份是成为国家公民并承担相应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先决条件,它表达的是一种公共认同,对主流意识形态和文化、历史、传统的认同与接受,是公民的法律义务和伦理道德基础。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公民身份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和内涵意义。但公民身份是社会个体生活在一个国家、并在该国家的社会中处理相互关系的身份基础。

一般而言,公民身份的内含有以下几个要素:首先是民主政治共同体的身份,也就是说,谁是公民。公民身份与民主政治有着内在的联系,并具有排他性。其次是权利,即为什么需要公民身份。当代政治哲学家采取了两种方式来定义权利:第一种是基于如果公民要将对方当作自由个体,值得平等关注和尊重的话,应该承认他人的权利;第二种是基于公民自由、平等地参与民主决策,这是公民需要的权利。最后是参与,即怎样行使公民身份的权利(也是义务)——通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9]综上所述,身份、权利、参与三者应该统一起来,换而言之,“公民身份是公民平等的条件。它包含了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资格身份,在这个共同体里,所有公民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决定社会合作的条款。这种地位不仅确保了公民能享有由政治联盟所提供的集体好处(共善)的平等权利,也确保了公民要履行促进和维持这些集体好处(共善),即包括民主公民身份本身的平等义务。”[10]坎诺瓦(P.J.Conover)进一步指出,公民身份定义了个人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基本关系,政治共同体是由成员与制度公共组成的。因此,公民身份指的就是个体公民彼此之间,以及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公民身份包含了法律的、心理的以及行为层面的三个要素。[11]法律的要素诉求“谁有资格成为公民、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为何”?它反映的是成员的法律地位;心理的要素则是指公民在政治共同体确认了个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与其他公民成员的情感联系,进而产生的一种公民意识(sense of citizenship),以提升社会的凝聚力;[12]而行为上的要素则是指公民角色在公共领域活动方面的实践,这反映了公民的德行。

在公民身份的建构上,西方传统主要有自由主义(liberalism)和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两大公民观。前者重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关注私人领域,侧重“权利公民”的身份确立;后者关注社会的“公共善”(public good)的达成,强调公民应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侧重“责任公民”身份的形成。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公民身份的阐释便是T.H.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的三重公民身份理论。他认为公民身份包括三个基本组成要素:公民权利(civil rights)、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13]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对于公民身份理论的相关探讨又引发了学界的热议,尽管众多的理论家对马歇尔的三重公民身份理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判和发扬,但是,对于马歇尔关于公民身份所包含的三个要素的划分却保持相对一致的赞成态度。因此,公民身份认同主要是包括这三方面权利的认同。作为共同体国家的稳固形成不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维系,更重要的是依靠共同体的成员——公民彼此间的“同在感”与“归属”心理。由于“个人实践公民身份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身份认同,取决于在一系列社区中他们如何看待自己的角色”[14]。只有实现公民对其身份的认同,才能促使公民从“被动”走向“主动”。

对于公民身份及其认同的类型,当前学界主要是从两个维度进行解读。哈贝马斯认为,公民身份“具有双重特征,一种是由公民权利确立的身份,另一种是文化民族的归属感”[15]。据此,肖滨教授认为,公民身份包含:政治-法律身份与文化-心理公民身份两个层面。前者是“公民面对国家政权系统或统治组织(state)所享有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这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后者是指“在由国家/民族共同体组成的世界中确立自己的归属何在,它是公民文化-心理归属的汇聚”。[16]公民的文化-心理身份关注“我属于谁”的问题,把自己的文化归属、心理依恋、情感寄托投入到国家/民族共同体中去。对国家的认同属于归属性认同,包括由公民对国家/民族领土、历史、文化以及对祖国同胞的认同等基本元素。[17]

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是维护国家统一与稳定的关键,是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主体。任何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都离不开其成员——公民的认可、接纳与支持,并据此承担相关的责任义务。公民身份认同的实质为公民个体对政治共同体所规定的、由法律所赋予的自身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认知与明确,以及以公共精神为指导来参与公共事务的资格的一种自我肯定和认可。因此,公民对国家共同体及其赖以依存的政治体制的认同是国家获得政治合法性的根基。只有公民实现了对其国家公民身份的认同,公民才会自觉自主地承担所属国家共同体赋予其的责任与义务,并推动国家的发展。

三、公民身份认同的核心是国家认同

公民身份最终是由其对应的政治共同体——国家来确定的。因此,公民身份认同的核心是国家认同。正如亨廷顿所言:“只有当人们认为自己同属一国时,国家才会存在。”[18]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公民只有对自己所归属的国家产生情感依附的归属感,这个国家才能获得公民的认同。公民身份研究专家德里克·希特指出:“公民身份、爱国主义和民族感融合成为一股强大而充满情感的政治力量。公民整体被看作是民族,并从内在和外在形态上赋予了主权。民族定义下的公民形成了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和一体化的国家公民身份是社会个体生活在一个国家、并在该国家的社会中处理相互关系的身份基础。”[19]美国著名学者托马斯·雅诺斯基也指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20]公民只有在情感和心理层面对自己所属的国家产生身份认同,才有可能致力于维护其所属的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利益与发展。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国家认同是公民身份认同的核心。

任何集体认同都隐含了与某个群体的身份归属感,以及与“我者”相对应的“他者”的存在这两个要素。国家认同,就是人们在“他国”存在的语境下,构建出对“我国”的身份归属感。简单地说,就是指“一个人确认自己属于哪一个国家以及这个国家究竟是怎样一个国家的心理活动”。[21]国家认同是在一个民族国家地域内的公民对于他们所归属的政治共同身份意识的体认,是“个人对所在国家的民族文化特性和政治主张特性(包括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承认和接受并产生的归属感”[22],是国家历史发展和个体社会化过程的结果,是一种强调公民政治上归属的主观态度和心理活动。国家是公民身份的重要标识,公民的划分首先是以国家为边界的。国家为公民身份赋予相应的权责,并提供其进行公共生活的舞台。现代社会,任何公民都不可能游离于国家之外。事实上,公民身份认同的发生与建构,只能在共同的国家认同的场域中进行。公民身份认同是基于公民参与其认同的国家的公共事务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含公民对于法律、政权、领导人等各方面的认同,如果公民身份认同加强,则其国家认同也相对得到强化,反之亦然。

具体来说,在当代中国,对于国家的认同,包含对政治国家的认同,对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以及对“中国梦”的认同。

首先,对政治国家的认同。自古以来,政治国家是通过获得公民的认同和支持来取得其合法性的,这也是国家政治稳定的前提。对政治国家的认同包括对国家领土、文化、民族的认同,对政治文化的认同。要培育公民个体对领土、文化、各民族的认同,培育公民个体的国家共识、民族共识,以及对中国作为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对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认同。

其次,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公民个体行为的基本依据,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是我们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做出的重要论断”[2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公民身份定位做出了内在规定,认同并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个体才能自觉地承担自己的职责,推动自我提升、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

再次,对“中国梦”的认同。“中国梦”包含民族复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实现,“中国梦”是国家的发展目标。要实现“中国梦”,必须要调动并协调好社会各个系统和各种力量,共同努力,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作为我国的公民必须正确认识其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身份,在此基础上,自觉认同“中国梦”的价值理想,认识“中国梦”的深刻意义,理解“中国梦”的内涵。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意识,公民才能自觉承担“中国梦”的责任、参与“中国梦”的建设。

四、教育在形塑公民身份认同中的作用

在公民及其身份的内涵建构中,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观点。但毋庸置疑的是,公民对其身份的意识和观念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教育而获得的,教育在形塑公民及其身份意识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按照公民身份的法律维度,“一个人要么是某个政治体的公民,要么不是;而从道德的角度看,就不是这样:一个人可以是不同程度的公民,可以是一个‘真正的’公民,一个‘仅仅名义上的’公民,或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公民。”[24]可见,在法律上被动获得公民权责仅仅能成为名义上的公民,孩子们要成长为真正的公民还必须深知这种身份转变对自己意味着什么,即形成公民身份认同、具备公民意识和公民品德,能够以公民的身份开展行动,而这一点需要学校有意识地进行教育才能实现。

教育承担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成员政治社会化的责任。必须通过教育,社会成员才能意识到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身份,才能把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融入到自我的发展与建构中。教育是为了构建对集体的想象和身份的认同,并以此来规范和调整共同体成员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所有教育都是身份教育”,教育的过程是“身份形成的过程”。[25]德里克·希特认为:“在历史上,公民身份已经成为一种由国家赋予个人的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地位以及个人对国家忠诚的一种承诺。因此公民教育旨在寻求引导个人获得身份地位并履行忠诚的承诺。所以,事实上不言而喻的关系似乎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国家在自身的形象上所提供的一种公民教育形式往往被认为是自然的、谨慎的和必要的。”[26]要在社会中培养适合的公民,就必须针对年轻一代进行教育,“在某种意义上,公民教育首先是公民身份认同的教育,而且本质上就是国家认同教育。”[27]一个人认同的建立,不是天生的,而是经由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方面教育文化的陶冶逐渐形成的。任何国家的公民教育的首要任务都是要培养公民认同,才能建构和充实社会资本,促进公民积极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资本是指人们可以据此来解决常见问题的社会信任、规范和网络资源,凡是社会资本存量高的共同体,更有可能建立重要的民主体制,并积极、有效地回应社会和经济的挑战,尤其是这种挑战是来自于城市内部。公民教育是学校用来帮助国家充实正在枯竭的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手段。”[28]可见,教育是建构和提升公民身份认同、充实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

对于公民教育而言,公民是社会政治的产物,公民身份是特定社会政治和法律的制度规定,公民及其身份是由制度规定的、预成的、先在的。面对预成的、既定的公民身份,社会成员对于先在的公民身份可能有两种态度:一种是持积极主动的接纳态度;一种则是持消极被动回应态度。积极主动的态度表现为社会成员对自己公民身份的高度认可和肯定,并积极主动地践履该身份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消极的态度则以一种消沉的、被动的心态看待自己的身份,消极地去实现自己的权利,消极地担负甚至回避与该身份相匹配的权利和义务。正因为社会成员面对自己的公民身份有着不同的态度,公民教育的作用就在于促进他们对于自身公民身份的认同,形成对其公民身份的积极态度。[29]好公民、积极公民是教育的产物,好公民、积极公民所具备的道德质量,都可透过教育所具有的品质形塑来达成。教育显然承担着培育好公民、积极公民的重任。进一步来说,公民教育“固然在现实上有为国家培养理想公民(ideal citizen)或良好公民(good citizen)之意,但本质上,它更是对于人的俗世生活,全面性理解、规划与安顿的教育,是一种觉知与实践的教育,因此也和狭义的政治教育或政治灌输(indoctrination)不同”。[30]

注释:

[1][美]夸梅·安东尼·阿皮亚:《认同伦理学》,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年,第95页。

[2][美]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页。

[3][加]卜正名等:《民族的构建-亚洲精英及其民族身份认同》,陈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

[4]王家英、尹宝珊:《香港市民认同的研究》,《二十一世纪》2007年第6期。

[5]《习近平总书记阐释“中国梦”》,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3-05/08/c_124669102.htm,2013-05-08.

[6]《习近平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论述摘编》,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3/ 1203/c64387-23722539.html.

[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13页。

[8]citizenship在中文的翻译中,一般翻译成公民权、公民资格、公民素养或公民身份等词。本文采用“公民身份”的译法。

[9]Halstead,J.Mark&Mark A.Pike.Citizenship and Moral Education,London&New york:Routledge,2006,pp.7-10.

[10]Richard Bellamy,Citizenship: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17.

[11][12]Conover,P.J.Citizen Identities and Conceptions of the Self.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1995,3(2),p.134,pp.133-134.

[13]郭忠华、刘训练:《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页。

[14][英]奥德丽·奥斯勒、休·斯塔基:《变革中的公民身份:教育中的民主与包容》,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113页。

[1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3页。

[16][17]肖滨:《两种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的双元结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18]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年,第90页。

[19]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100页。

[20]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1页。

[21]江宜桦:《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与国家认同》,台北: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第12页。

[22]高廉怡、郑富兴:《论全球化时代国家认同感的培养》,《比较教育研究》2002年“全球化与教育改革”专刊。

[23]《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552944/n15774308/ 15863009.html,2013-12-23.

[24][英]伊辛·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7页。

[25]Levinson,Bradley.Toward and Anthropology of(Democratic)Citizenship Education.Bradley A.U.Levinson and Mica Pollock(ed.).A Companion to the Anthropology of Education.Blackwell,2011,p.279.

[26]Heater,Derek.A History of Education for Citizenship.London:Routledge,2003,pp.94.

[27]刘丹:《全球化时代的公民身份变迁与国家认同的建构》,《思想理论教育》2012年第6期。

[28]Potter,John.Active citizenship in schools,London:Kogan Page Limited,2002,pp.37.

[29]冯建军:《公民身份认同与公民教育》,《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2年第1期。

[30]谢均才、刘国强:《变革中的两岸德育与公民教育》,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1页。

[责任编辑:余 言]

D663

A

1002-3321(2015)04-0049-05

2015-03-1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青年课题“学校积极公民培育研究:理念、方法和技能”(CEA120115);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方向)子课题“新媒体时代政治环境与执政方式研究”。

许瑞芳,女,福建晋江人,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教育学博士,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站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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