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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名护生对安乐死的认知态度分析

2015-04-15张丽芳

关键词:合法化安乐死被调查者

张丽芳

(山东万杰医学院,山东 淄博 255213)

人类社会早期就产生了安乐死的思想和主张。到了现代,安乐死问题在西方医学教育中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在医学院校的伦理学课程设置中安乐死问题占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1]。在中国,安乐死问题引起高度关注是由于国内外的相关事件引起的,包括1986年陕西汉中安乐死事件、2001年荷兰成为世界上首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等。目前世界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2]。通过对荷兰等国十多年安乐死的临床实践研究发现,安乐死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患者临终关怀的质量,保证患者的人格尊严[3]。但是,我国对于安乐死的深层谈论和认识不足。医学生的生死观及对安乐死的态度将对安乐死在我国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笔者通过对615名护生对安乐死的认知态度的调查、分析,希望促进我国民众,特别是年轻人形成对安乐死的正确认知。

一、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以本院615名在校2013级高职护生作为研究对象。护生年龄在17~22岁之间,平均年龄19.7岁。男生42人,占6.8%,女生573人,占93.2%。汉族586人,占95.3%,少数民族29人,占4.7%。15人信仰基督教,占2.4%,14人信仰佛教,占2.3%,4人信仰伊斯兰教,占0.7%,无宗教信仰的有582人,占94.6%。

2.研究方法。通过查阅文献并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问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对安乐死的认知情况、对安乐死的态度情况、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态度、对实施安乐死的意向情况。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方式,现场先向被调查者说明调查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当场收回问卷。本次调查共回收有效样本615份。

3.统计分析。对问卷进行统一编码后应用Epidate 3.1软件建立数据库,所有问卷均采用双人录入,并对录入结果进行一致性检验。全部资料采用SPSS 11.5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二、结 果

1.对安乐死的认知情况。一是对安乐死的知晓率。被调查者中对安乐死的知晓率是97.9%。了解途径及比例如下:有345人占56.1%的同学是通过在校时老师授课,其次通过报刊杂志和网络电视的人数是229人,占37.2%;选择其他途径的是37人占6.0%。二是对于生命理论的认识。选择“生命神圣论”的有290人,占47.2%;选择生命价值论的244人,占39.7%;选择“不知道”的有81人,占13.1%。三是对于病人权利的认识。认为生命垂危的病人有权选择死亡方式权利的有585人,占95.1%,认为没有该项权利的有19人,占3.1%,回答“不知道”的有11人,占1.8%。四是世界上有无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回答有的564人,占91.7%;回答无的有14人,占2.3%,不知道的有37人,占6.0%。

2.对安乐死的态度情况。一是否赞同安乐死。赞成安乐死的315人,占51.2%,在赞成安乐死各项理由选择前四位分别是消除病人痛苦、减轻家庭压力、节约卫生资源、维护病人的尊严尊重人的权利。持中立态度的36人,占5.9%,反对安乐死的264人,占42.9%。反对安乐死的理由选择前四位是会被利用为一种变相的谋杀、违背医务人员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职责、违背伦理道德、导致病人错失治疗机会。二是安乐死实施的对象。关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被调查者选择昏迷不醒、生命垂危、已无医治希望的病人的541人,占88%;选择大脑功能丧失且无医治希望的“植物人”的437人,占71.1%;选择有严重(先天性)缺陷,并在认知上没有反应能力的婴儿的324人,占52.7%;选择患有严重精神病,已无正常认知能力且无治愈可能者的296人,占48.1%;选择智力严重低下,已无恢复正常的可能者的147人,占23.9%。三是对不同类型安乐死的态度。按照安乐死的执行方式,可以将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按照病人同意的方式,安乐死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4]。被调查的护生选择认同自愿主动安乐死的有435人占70.7%;认同非自愿被动安乐死的有180人占29.3%。

3.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态度。一是否赞成安乐死合法化。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有354人,占57.6%;反对的有197人,占32%,持中立态度的有47人,占7.6%;不知道的有17人,占2.8%。有宗教信仰的人赞成安乐死的比例是63.6%。无宗教信仰的人赞成安乐死的比例是67.9%。卡方检验显示,两者赞成比例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256,p>0.05)。二是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时机是否成熟。认为我国目前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时机已经成熟有67人,占10.9%;不成熟的有430人,占69.9%,不知道的有118人,占19.2%。三是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对于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被调查者认为还是伦理道德问题(79.3%)和封建传统观念(76.7%),法律问题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69.1%)。

4.对实施安乐死的意向情况。一是本人是否愿意选择。调查显示当患有不治之症时愿意选择安乐死的有524人,占85.2%,不愿意的有61人,占9.9%,无所谓的有30人,占4.9%。二是否愿意为亲人选择。调查显示当亲人患有不治之症时不愿意为之选择安乐死的有266人,占43.3%;认为应该尊重亲人意愿的有162人,占26.3%。选择不知道该怎么做的187人,占30.4%。三是否愿意为病人实施。结果显示414人占67.3%的被调查者选择不愿意,理由主要为法律不允许、道德不允许、感情上不忍心等。91名护生,占被调查者14.8%选择愿意帮助病人主动安乐死。占被调查者17.9%的110名护生选择愿意帮助病人实施被动安乐死。

三、讨 论

1.对安乐死的认知与传统文化有关。中国医学界受儒家文化的影响重家庭本位,感情有时胜于理智,这与中国家庭中经济、情感的依赖程度较高有关。调查中选择“生命神圣论”的有290人,占47.2%。在中国《黄帝内经》中便有“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也有不少人奉行“好死不如赖活着”。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中重个人本位,重个人权利的实现,亲人、朋友也以对病人本人意愿的尊重为至上选择。这种差异也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生与死的看法有关。调查显示当亲人患有不治之症时认为应该尊重病人意愿的有162人,占26.3%。探讨死亡是为了让人更加珍惜生命、敬畏生命,对于当代大学生尤其是医学生进行死亡问题的讨论,有助于大学生形成更好的人际关系、正确的行为方式、伦理道德和职业价值观念,并将这种态度反映在日常生活中[5]。

2.对待安乐死的态度呈现简单的两极化倾向。

要么严厉否定安乐死,认为这是一种残忍的杀人方式,而这种手段的实施者是医生更是无法忍受的。要么坚定支持安乐死,认为救治无望而给家庭、社会带来负担,是不值得的。前者否定的理由从表面上看言之有理,只有法律部门才有权利剥夺人的生命,医务人员不可以。认为医务人员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主体,而安乐死是结束人的生命,这与医务人员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职责相违背,调查中占42.9%的264人反对安乐死。不过调查中认为生命垂危的病人有权选择死亡方式权利的有585人,占95.1%。而且医者的使命早已不只是治病救人,医者不是万能的神,解除痛苦也许才是永恒不变的宗旨。生与死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对于身患绝症且身心俱痛的濒危病人,继续维持痛苦那是“仁慈的恐怖”,如果在坦然面对死亡的情况下结束痛苦才是人道的选择。而后者支持的理由也好似无可挑剔,我们国家由于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滞后,大多数的濒危病人仍然使用昂贵的仪器设备,在医院中由医务人员照顾,这对于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的我国确实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调查中选择生命价值论的有244人,占39.7%,通过安乐死实施的对象的调查中也可看出。可这似乎又违背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生命神圣理念[6]。

3.对安乐死实施的意向表现出安乐死问题的伦理困境。在本人患有不治之症时是否愿意选择安乐死的调查结果显示愿意的有524人,占85.2%。此时大多数的被调查者是看重的生命价值、生命质量。调查显示当亲人患有不治之症时不愿意为之选择安乐死的有266人,占43.3%。此时调查者又看重生命神圣、情感依托。其实真正选择时几乎都是为亲人的后者,不愿、不能考虑躺在病床上的“本人”。在是否愿意为病人实施的调查结果显示414人占67.3%的被调查者选择不愿意,这与我国的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及医患关系的现状相关,人道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安乐死缺乏伦理、社会保障。鉴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当前国情,解决这种矛盾冲突和伦理困惑的唯一途径是大力发展临终关怀事业。

4.安乐死是一个哲学问题。如果说安乐死是法律问题,法律的制定、执行就必须符合国家的文化国情及实际情况,调查中认为我国目前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时机已经成熟的仅有67人,占10.9%;不成熟的有430人,占69.9%。如果说安乐死是医学问题,医学的发展、生命的意义、对患者权利的尊重就应该是制约安乐死实施的关键因素,在调查中反对安乐死的264人,占42.9%。反对安乐死的理由选择前四位分别是会被利用为一种变相的谋杀、违背医务人员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职责、违背伦理道德、导致病人错失治疗机会。更确切地说安乐死是一个哲学问题[7]。对安乐死问题的讨论必定会涉及宗教文化、政治文化、职业文化的冲突[8]。在中国人们更多的是讨论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事实上我们不能简单移植某些安乐死合法化国家的文化背景、社会发展状况。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任何国家和社会上层建筑的健全和完善无不与经济基础有着密切的关系。安乐死问题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医学技术发展、人的民主自由观念发展综合作用的结果。分析国外安乐死研究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出是否合法化只是研究角度的一种,生命尊严也只是一个角度[9]。而我们更应注重在文化的层面上基于符合我国文化、国情基础的理论探讨。在中国谈论安乐死合法化也许为时尚早,但我们需要更多的人一起致力于捍卫人的生命的尊严与神圣的研究。

[1]尹秀云.文化冲突与价值碰撞:安乐死问题根源探究——兼及反思国内安乐死问题之讨论[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31(7):20~22.

[2]孙福川,王明旭.医学伦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172.

[3]李亦萌,李旭,李恩昌.荷兰、比利时安乐死合法化的成效与反思[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4,27(4):488~492.

[4]王柳行,颜景霞.医学伦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126.

[5]刘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课题:死亡教育[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0,31(4):129.

[6]刘刚.安乐死与生命的尊严:国外安乐死研究的新理路[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3):22~23.

[7]李方.安乐死是一个哲学问题[EB/OL].(2003-08-08).[2010-02-08].http://www.sina.com.cn.

[8]尹秀云.文化冲突与价值碰撞:安乐死问题根源探究——兼及反思国内安乐死问题之讨论[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31(7):20~22.

[9]刘刚.安乐死与生命的尊严:国外安乐死研究的新理路[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3):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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