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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5-04-14程晓溪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隐私权矫正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537(2015)03-0056-05

[收稿日期]2015-4-10

[作者简介]程晓溪(1992-),女,河南省光山县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一、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综述

(一)服刑人员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1]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目前我国只在《侵权责任法》上对隐私权予以明确规定,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只有关于隐私权间接保护的相关规定。如《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并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刑法》第245条、第252条、第253条分别对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他人信件罪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罪犯作为未剥夺公民资格的自然人,从法理上来说当然是享有隐私权的,但是在监狱中,服刑人员都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为了保证监管秩序的稳定,大多实施严格管控和全面管制,掌握服刑人员的一举一动,甚至如厕、睡觉都在监督之下,罪犯们的隐私权被大大弱化,基本上不享有或很少享有隐私权。有学者总结出,在监狱服刑人员隐私权的限制性表现在:个人身份资料与数据(包括服刑人员自己和家庭成员的以及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的资料);个人生活事情与经历(包括服刑人员的成长经历、犯罪史和服刑改造史);私人领域(包括身体、私人物品和私人空间);个人通信秘密(包括会见、书信、电话等);个人档案信息(包括服刑前和在服刑期间产生的信息)、服刑人员改造日常活动等都必须公开,有些还要求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上交监狱。 [2]从上述总结中可以看出,监狱服刑人员的各种社会生活都处于监督管理之下,虽然近几年随着刑罚人道主义的兴起,监狱行刑逐渐文明化和现代化,要求合理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仍然是罪犯权利中保护最薄弱的权利之一。

(二)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的特殊性及具体内容

由于身份地位的特殊性,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无论是相对于普通公民还是监狱服刑人员都具有极大的特殊性。一方面,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社区服刑人员作为服刑人员的一种,曾实施过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将他们投放于社区进行矫正,本身就是存在隐患因素的。为了平衡这种不安全,相对的就要增加社区居民的知情权,也意味着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个人信息、所犯罪行、犯罪手段都要一定程度的对外公开。另一方面,相对于监狱服刑人员来说,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在社区,是一种公共的生活空间,与监狱完全封闭式监管有着极大的不同,他们除了要接受公权机关的正常监管外,可以自由的参与社会活动、进行工作学习,有着充足的私人支配的空间和时间。

正是社区服刑人员存在这种特殊的身份地位,在对其隐私权进行界定时要充分把握一个度,既不能过宽导致脱离监管又不能过严而使社区矫正失去意义。有学者认为,隐私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保密权和个人通讯秘密权,对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罪犯身份是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内的。 [3]还有学者认为,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至少包括通信自由、住宅隐私、身份隐私,而类似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等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信息不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4]

二、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促进服刑人员再社会化,实现社区矫正目的的需要

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适用非监禁性刑罚,加快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应当说,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剥夺较大程度的隐私权,将服刑人员的一举一动都置于监管之下,也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因为人都有隐匿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的习惯。与监禁矫正不同的是,社区服刑人员是在居住的社区中执行刑罚,工作学习生活与常人并无二致,基本处于“半自由”状态。既然法律给予了他们相对自由的身份,也应当给予相对自由的空间,也就是隐私空间。只有这样,才会让社区服刑人员觉得自己除了曾经犯过罪,现在与其他人并没有什么不同,同样可以拥有独立的生活空间、生活圈子和生活地位不受他人窥视、侵入、干扰。尤其是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来说,从一个连上厕所都要报告的地方到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生活的地方是一个巨大的转变,这种转变也表现了国家、社会、法律对他们的信任,也会让他们更加珍惜这种来之不易的隐私空间,从而消除他们对社会的敌对性,鼓励他们树立积极改造的态度,早日成为真正的“自由人”。

(二)平衡社区居民知情权的需要

前面提到,让服刑人员在刑期内脱离监禁矫正,在社区内执行刑罚,对社区居民的安全构成了或多或少的威胁,为了保护这种公共利益,有必要满足社区居民知晓矫正对象某些隐私的需要,比如服刑人员的基本个人信息、所犯罪行、犯罪手段等。同时,这也是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比如被法院判处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是被要求禁入特定区域场所的,这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为不可能时刻跟他们保持联系,如何经常性的确定他们所在的位置需要更多的司法成本。这个时候如果社区居民知晓禁止令的事实内容,就可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通知监管机关,从而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遵循禁止令的规定。

但如果毫无保留的向社区居民披露信息,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将毫无秘密可言,如同被扒光衣服置于大庭广众之下,接受各种指指点点,会使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严重受挫,也会影响到积极改造的热情。为了平衡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应当有选择的公开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对于一些进行社区矫正不必要的信息予以保留,例如,私人领域(包括身体、私人物品和私人空间)、个人通信秘密(包括会见、书信、电话等)、与犯罪事实无关的个人经历等等都可以予以保留。相应的,为了保护这种权利,如果受到他人恶意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像其他普通民众一样寻求法律的救济和保护。

三、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一)立法保护

在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保护方面,我国法律已经构建了一系列制度来保证权利实现。

1.社区矫正公开宣告制度

社区矫正正式开始的公开宣告和结束时的公开宣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条分别规定“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条文中限制了参加社区矫正宣告的对象,也就是说,只有相关人员才可以参加宣告大会,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社区服刑人员个人信息的泄露,避免社区服刑身份的过分宣扬可能影响到社区服刑人员的正常生活。

2.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安全。《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由司法所专人负责管理”、“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市、区)司法局同意后在指定地点阅档,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不接受以电话的方式查询任何与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有关的内容。” [5]这种制度避免了社会新闻媒体、不法分子获得社区服刑人员信息,使他们免受不必要的骚扰。

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者是为了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开展各种相关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普通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由于种类多样,素质背景差别很大,在对他们进行工作培训的时候都会强调信息保密制度,告知其保守专业秘密的义务。例如,在乌苏颁布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内部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公开”、“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尊重个人隐私,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宣传报道的有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上网。” [6]

(二)实施困境

1.社区居民知情权与服刑人员隐私权的冲突

虽然近几年随着刑罚人道化主义的兴起,人们开始渐渐关注犯罪人的权利保护,社会宽容精神引入法律制度,这也正是社区矫正诞生的背景之一。但是传统的“恶有恶报”、“重刑主义”思想根植于普通民众的社会观念之中而演化为自觉不自觉的个体法律意识,进而自然而然地对罪犯怀有敌意、仇视的态度 [7]。在推进试点工作的过程中,为了增加社区居民对服刑人员的接受程度,一直在将社会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各种宣传方式,不经服刑人同意,把其照片及个人情况公布出来,甚至刊登发表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提高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从而达到打消群众的疑虑和恐惧心理,实现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目的。

在这期间,为了弱化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也是为了拉近普通居民与犯罪分子的关系,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在深入宣传的时候,往往不会筛选信息,而是一股脑儿的全部披露。有学者总结出,在进行社区矫正之前,需要针对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和社会环境情况等资料予以收集,具体包括:个人基本资料(如年龄、身份、个人生活简历、生活经历、社会经济地位、家庭状况)、犯罪历史资料(如犯罪动机、原因、服刑经历、改造状况、再犯可能性)、社会环境资料(家庭、亲属、邻居、学校、单位)…… [8]这些资料基本囊括了社区服刑人员一生的经历,矫正工作者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更好的制定矫正方案,完成个案矫正,但是一旦为社区普通民众知晓,就难以保证服刑人员个人信息不会更广范围的流传,不仅会影响到服刑人员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也会对其亲属造成巨大的困扰。

2.服刑身份的保密与日常管理制度的冲突

在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都会采取不同的制度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如报到制度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当然是在工作日的时间;学习制度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每个月按时按量的完成一定的学习、劳动标准,还要参加司法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教育学习;走访制度要求工作人员每月至少一次会到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及其常住地的居(村)委会看望并了解有关情况等。以上都将通过考评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进行评估,以判断矫正情况。这些本来应当是正常的监管手段,无可厚非,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大的操作不便的。因为其中大部分制度都需要社区服刑人员与工作人员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这对于服刑身份的保密十分不利。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知道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的包括社区矫正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这个范围还是比较窄的,一般已经拥有正常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比较避讳工作的同事知道自己身份,对于这种定期定量的矫正任务,很多已就业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每月学习请假时,都怕用人单位知道自己是服刑人员后而被解雇或者遭到同事的歧视,出现学习请假难的问题,非常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社会权利意识的缺失

社会权利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社区服刑人员本身的权利意识和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

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是影响其隐私权保护的效果好坏的重要因素。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本身了解不多,认为刑罚就是单纯的惩罚,不知道本身还享有权利。另外,很多服刑人员都是法盲,维权意识淡薄,一些服刑人员慑于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威严或者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威胁恐吓,有了冤屈也不敢讲出来,认为自己是戴罪之身,政府说什么就是什么,让干什么就应该干什么,有的时候连自己的权利受侵犯了都不知道。

至于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主要是指整个社会范围内的法治理念和人权保障观念,很多群众始终不能接受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或者表现出来对社区服刑人员异常好奇的态度,一旦自己身边有社区服刑人员,就会向身边其他朋友或新闻媒体宣扬服刑人员的家庭情况、犯罪历史等,有的甚至隔三差五去打探他们的生活状况。如果整个社会不能形成一个尊重他人隐私权的社会氛围,民众没有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意识,那么再多的制度保障也只能起到十分有限的作用。

四、隐私权保护机制构建

(一)明确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界限

目前没有争议的是,社区服刑人员作为服刑人员的一种,其隐私权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剥夺的,其个人相关信息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公开。在界定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公开的范围的问题上,如果以法院判决宣告为时间结点,可以将服刑人员的权利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判决宣告前的信息,包括与犯罪无关的个人信息和犯罪信息;二是判决宣告后的服刑期间的信息,包括与服刑相关的个人信息和与服刑无关的个人信息。

其中,与犯罪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与服刑无关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更不能允许新闻媒体进行刊登转载。比如,住宅隐私不受偷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干涉等。此时有一个例外,应当允许监管机关出于社区安全和秩序监管以及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改造的目的而合理利用。主要是体现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制度和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制度两个方面。在社区矫正开始之前,需要进行人格调查和社会调查,可能涉及到服刑人员个人的生活经历、生理状况、家庭情况、兴趣爱好等,在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的基础上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在矫正进行过程中,通过调查了解服刑人员实时社会生活状况了解他的再社会化程度,也可能涉及到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工作情况等,以判断出社区矫正作用的大小。但如果不是出于此类目的,而是其他目的动机泄露则是不允许的,例如矫正工作人员和朋友闲聊时,涉及服刑人员的个人信息,或者为发表著作,在书中实名引用服刑人员的案例,这些都会涉及到侵权行为。

对于犯罪信息而言,一般意义上,一经法院公开宣判,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社会公共信息,就不再属于隐私权的保障范围,是可以为一般大众知晓讨论的。 [9]一般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和所判处刑罚等。

对于与社区服刑相关的个人信息,也应当认为是可以公开的信息。主要涉及个人财产状况还有被判处禁止令的服刑人员一定范围的生活轨迹等等。社区矫正涉及到社区参与的问题,在实践的操作中,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社区参与组织,积极支持和鼓励社区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这也正是社区矫正的魅力所在。要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利用社区改造罪犯,就需要他们参与到社区服刑中来,帮助国家机关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这也是更好的进行矫正的方法和途径。

(二)推动社区矫正制度人性化、科技化改革

提到人性化改革,前文提到了社区服刑人员服刑身份的保密与日常管理制度的冲突。在矫正过程中,应当保证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不会妨碍他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事实上,在试点中,有些区县在此方面所采取的尝试措施是有借鉴意义的,如为矫正对象制定记时卡片,在保证有效的控制的前提下让矫正对象自主的决定义工劳动的时间。 [10]这样就不用随时请假放下工作去参加学习和劳动,并且可以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的时间做义工,或者采取网络、快递、邮寄的方式提交思想报告,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聊天等手段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这样既可以防止服刑人员脱管,又不会过分妨碍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至于科技化改革,我国一直在进行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目前已经有《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两大法律文件,有的司法局已经开始应用高科技手段来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例如鹿城区司法局与电信部门合作,将手机卫星定位信息监控技术导入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系统,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系统升级为集矫正对象档案管理、信息发布、声纹识别,实时定位、历史轨迹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综合平台,并且推行“智能化加人性化”监管,要求管理人员充分利用定位手机不定期与矫正对象通话交流,开展法制教育,掌握其思想状态。 [11]因此,可以考虑大力推广这种科技手段,采取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和电子定位监控,改变依赖传统人工统计、考核评估、监督控制、电话交流、书面汇报的方式,从而极大提高工作效率 [12]。

(三)增强权利意识,完善权利救济制度和程序

增强权利意识,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权利意识,牢记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不随意外泄服刑人员的个人信息;二是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知情权,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以下内容: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因此,只有在社区矫正开始之前,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才有可能主动去维护自身的隐私权;三是树立普通民众尊重他人隐私权的观念,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达成不歧视、不好奇、不打扰社区服刑人员的默契,无论是学术研究人员还是律师的职业活动亦或新闻记者的追踪报道都要秉承保护他人隐私权的观念和责任感。

在增强权利意识的基础上,还要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和程序。罪犯权利的救济方式既有一般公民救济的方式,也有特殊的救济方式。具体包括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私力救济、社会救济等。 [13]再具体到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方面来说,首先,应当允许一定范围内的私立救济,如取回被他人拿走的私人信件、要求他人退出自己的住宅、要求个人或媒体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至于公立救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社会普通群众的权利救济途径,这也是将社区服刑人员向社会普通群众靠拢的一个表现。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公开个人信息,社区服刑人员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社会普通公民或新闻媒体因为擅自公开或刊登自己信息给自己造成困扰或损失的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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