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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腐败及其应对策略探讨

2015-04-14潘克森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结题科研经费科研项目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537(2015)03-0034-07

[收稿日期]2015-4-16

[作者简介]潘克森(1958-),男,江西广丰人,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学、廉政文化。

当前,我国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已进入关键期,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共有30条,可以说从体制机制层面设计了助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路径,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但鉴于当前频频暴露的科研腐败问题,恰恰又与《若干意见》的科技政策背道而驰,这也是阻碍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杀手。

1科研腐败的类型

科研腐败既是新问题,也是老问题,说其老,是因为科研腐败在一些科研院所或单位一直或隐或显地存在,只不过没有现在这么猖獗而已;说其新,是因为随着国家科技投入的不断增大,科研经费已成为众所觊觎的“唐僧肉”,科研腐败已成为一个相对普遍不得不治理的焦点问题。那么科研腐败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和存在哪些情况,不妨作如下梳理:

1.1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的腐败。这是科研腐败的初始阶段,由于我们国家科研项目的申报是多部门、多系统和多层次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也是五花八门。从国家部委办局层面来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都有科研计划任务和设置了科研项目。仅科技部就有“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和“政策引导类计划”等项目,其中“政策引导类计划”就分了7类。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科研项目就有:“面上、重点、重大、重大研究计划、青年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优秀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联合基金”等13类项目之多。从地方来说,对口的部门也相应地设置了由地方财政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计划。这些都是属于所谓的“纵向项目”,还有与企业合作的“横向课题”。由于我们国家至今还没有搭建统一的多系统、多层次和多功能的科研项目申报识别信息平台,客观上导致了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存有钻国家漏洞的现象,即利用“同一项目”通过“重复申报”“交叉申报”“分头申报”“重叠申报”和“改头换面申报”来套取国家的科研经费的情况。有的甚至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上下勾联,心照不宣地套取科研经费,然后交叉和多头支配、中饱私囊的现象。

1.2科研项目评审过程中的腐败。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确存有“裁判员”“监督员”和“运动员”三者“混同”的情况,这种“混同”的责任主体主要还是那些具有科研项目审批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混水摸鱼”的结果已为这些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具体操作者、外聘的项目评审者和项目申报者创造了权力设租、寻租和招租的空间。因为毕竟每年的科研项目是大致固定的,即使有所变动也是微调,在项目申报者众多“僧多粥少”的情况下,“给谁和不给谁”弹性依然很大。正因如此,不管是有关国家机关部委还是地方的相关部门,不管是拥有项目审批权的行政部门还是拟受聘的评审专家,每当科研项目评审前夕,科研项目申报者和请托人都会提前“跑部钱进”进行“攻关”打招呼,这已成公开的秘密,客观上为项目行政审批的组织者和评审专家弹性操作和背后寻租提供了弹性空间。为了及时分到这瓢科研经费的“羮”,既有企业老板找行政官员的,也有学术官员找行政官员的,还有项目申报人通过请托找官员的,更有通过隐性渠道获得信息直接找评审专家的,不管是会议评审还是通讯评审,甚至还有赤裸裸直接打招呼的,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且整个过程都是通过“公费”打点攻关的“组织行为”,往往是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使本来严肃的科研项目评审过程成为“跑龙套”式的“演戏”,在“公”对“公”的大旗笼罩下形成了一条鲜为人知的科研腐败的“利益长链”。结果是能拿到科研项目的往往是没有时间搞科研的科研院所的“学术领导”,他们手头拥有花不完的“项目经费”,而真正能搞科研的又是普通的科技人员,只能“望项目兴叹”或帮其“打工”。

1.3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腐败。一般的情况是:科研项目完成立项,项目经费一旦到位,作为项目所在的科研单位就会按照相应的比例抽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作年终绩效奖励,这已成为惯例。至于项目如何实施,实施效果到底如何,最终是否能够取得实质性的科研成果,所在单位往往疏于监管,这已是一个普遍现象。按理作为拨款的财政部门,经费一旦划拨出去之后,拥有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义务。现在的问题是项目是否按照预算要求运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项目成果是否取得绩效,整个过程管理都很粗放,监管几乎流于形式,致使不少科研单位非但没有创造出多少有用的科研成果,反而制造出了不少显性或隐性的“富翁”。甚至有的“学术领导”拿到项目之后,既没有到实验室做过一天实验,更没有进行调研或对项目实施的团队做过什么指导,而是玩戏法似地使项目有人帮他做、帮他撰写结题报告和代行答辩,最终照样像模像样地“结题”或“结项”。更为荒唐的是:既没有搞过实验,更没有从事过任何科研工作,且第一学历偏低仅是人文学科背景的人居然也能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他们善于攀缘周旋,擅长关系学,手头拿到的科研项目往往要比普通科研人员大几倍甚至十几倍,且还交叉重复拿,一年拿十多个,并还以此为荣。不言而喻,这种项目的研究和实施显然只能停留在电脑和纸上,就是侥幸结了题,也不过是一叠承载有关虚假参数的废纸,没有任何使用或参考价值,只能留存在抽屉里和档案室。

1.4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的腐败。随着国家经济的好转,现大多数科研院所每年的科研经费都以大约20%—30%的速度递增,那么这些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这仍然是个“迷”。据中国科协调查,现在我们的科研资金真正用于项目本身研究的仅占40%左右,这就意味着有60%左右的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而这些“流失在外”的经费中就包含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的腐败。目前科研院所普遍存在着在建实验室多,科研项目、课题资金体量大,仪器设备采购类别多,供货客体繁杂、交易频繁和科研项目责任主体多等情况。仅试剂品种、耗材采购资金体量就很大,操作空间也大,如果大家都按规程走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采购,明显可以避免很多腐败行为。而问题是采购这些科研仪器设备的主体往往会借各种理由想方设法规避招投标程序:一是借单一来源或询价来采购进口设备吃回扣。二是指定某个品牌和厂家(公司),原本很低价格的仪器设备,有时会以翻倍价格来处理。三是有的试剂、耗材和零星小设备往往会以次充好、以少报多或以假报真来充抵科研经费。四是就在发票上巧立名目或张冠李戴来做文章,甚至把购置仪器设备巧妙地转换为自己购车、购电脑、购家用电器、购相机或手机等上面。

1.5科研项目结项评审中的腐败。科研经费的最终使用必须以科研项目能否结题、结项为前提,否则,即使再多经费你想一下子“化公为私”恐怕还是有许多障碍。所以,不管是个体项目还是团队项目,都会想尽办法让项目尽早结题结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能够尽快结题、结项,这本身就意味着多出成果和快出成果的好迹象,也是一个科研单位的目标所在。现问题是国家投了那么多的钱,真正拥有自己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却不很多,反倒制造了许多科研“泡沫”,有的甚至成为废纸一堆。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投入十多万、几十万或几百万的科研项目,届时写一二个结题或结项报告,再聘请几位熟悉的或有关系的所谓“专家”进行答辩就匆匆了结。二是常从网上和他人的研究成果中剽窃没有经过自己实证的数据来撰写结题或结项报告照样蒙混过关。三是许多结题或结项评审会已变调为一些评审“专家”相互交易、相互捧场和逢场作戏的“演唱会”,根本就不会从国家利益和绩效上谈“结项”或“结题”。

1.6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腐败。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通过小试、中试并积极走向市场寻找企业与产业进行对接,这是成果转移转化的必由之路,应该大力提倡。现问题是许多“能干”的科研人员手头就是拥有可以转化的成果,却存在“多头吃”:一边吃争取到的项目经费,一边吃本单位配套的科研经费,一边还规避单位,私下将成果进行转移转化,一边又拿着科研经费办公司开发票巧妙套取科研经费等等。因为毕竟目前绝大多数的科研成果都是“职务”发明,理论上其权属属于国家和单位,监管这种与自己没有任何纠葛的“公利”,谁都不愿出这个头,显然是钻了我们科技制度缺漏的空子,且这种“通吃”的情况肯定不符合国家的科技政策。还有更为腐败的是现在科研院所大多都办了自己的科技性企业或公司,这些企业或公司原本是为科技成果中试后走向市场最终产业化或申报项目方便作铺垫的,但目前纯粹成功的例子并不很多,有的正在变味,已经成为某些科技“霸头”或者拿到科研项目的人员漂白洗钱和销蚀国家科研经费最大的“中转”站,整个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体制内基本没有监管约束机制,而每个环节却成了心照不宣的利益共同体。

2科研腐败的特点

任何事情都存在利弊两个方面,有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科研腐败不是无迹可寻、无案可稽或无规律可循。梳理科研腐败的特点,目的是要让这些科研腐败现象显形,以便更有效地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目前科研腐败至少存在以下特点:

2.1隐蔽性。科研腐败最大的特点是隐蔽性。在以往人们的眼中,科研院所都是一些“清水衙门”,科研单位是比较圣洁的地方,科研事业也是令人尊敬的事业,“科学家”更是令人肃然起敬的称号,这就往往容易被他人忽略,会误认为这种单位无职无权,不应该存在什么腐败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 [1]随着国家逐年对科技投入的加大,绝大部分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都有较大的增加,作为“旱涝保收”原本就拥有一份“皇粮”的科技人员如能争取到科研项目或者重大项目,且不说“百分之百”或“三百的利润”,就是按规定比例合理的抽成也是一本万利的“唐僧肉”,谁能不“垂涎三尺”?更何况还有一个所谓的“宽容失败”作档箭牌。不可否认,科学是容许“失败”,甚至允许多次“失败”,尤其是基础研究,不可能一蹴而就。关键是应用基础或应用科技研究老用“宽容失败”来说事,花国家的钱不心疼;如果换一种方式,让项目申报者按比例自己掏腰包来试试看,恐怕又是另一种结果。

2.2模糊性。总体上我们的科研队伍中的确有不少科技人员为祖国的科技事业扎扎实实地做力所能及的贡献。但也有不少人员在打科研腐败“模糊性”特点的主意,因为科研单位不像机关公务员岗位,机关里你若多吃多占或贪污受贿,界线是非常明确清晰,一旦越界越线定性起来可以刚性处理。而科研腐败打“擦边球”的事太多,界线比较模糊,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比如,有些科研院所所谓“双兼挑”的领导或大牌研究人员,他们通过用公款层层打点或一定的人脉关系争取到的科研项目,然后再层层分包,自己既没有参加过实质性的研究,又没有履行所谓的“指导”义务,最后所产生的“豆腐渣成果”,也通过人脉关系结了题、结了项,你还不能轻意地说他或她没有从事该项目的研究。哪怕你明知此时的科研项目经费或结题后的剩余经费已经被这些人通过各种方式或管道流入了他们的腰包,因为这种流入过程具有亦白亦黑的模糊性。其实这当中吃亏的往往是那些打工做事的年轻的科技人员,他们所得到的也只是小头的辛苦钱,而大头却被所谓“双兼挑”的领导或大牌研究人员巧妙地转换揣进了腰包。但不管得多得少,不管是发包的领导者或大牌者,抑或是科研人员或管理人员,客观上他们已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最终损失的是国家投入和纳税人血汗钱。

2.3复杂性。复杂性表现在很多科研院所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标准模糊,一般除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学生劳务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具有一定的标准外,科研活动的主体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并没有相应标准,弹性仍然比较大。众所周知,目前科研院所的科研管理部门只关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一般不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或合法性,往往以争取到科研项目为“王道”,这是所有科研院所的思想导向。而单位财务部门只负责科研经费到位后使用是否超支,票据是否合规,仅在经费使用结构比例上灵活撑控,更不会去过问科研主体经费支出是否合理,虽然现在要求刷卡走账,只是形式上设置了点小障碍,否则更畅通无阻。当然这里复杂就复杂在,有的经费的转出还必须经过相关领导和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签字,还要财务人员认可帮助转账,有的还要一线科技人员帮助造假转换发票。所以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得大头的却躲在后头,出面签字造假的却冲在前面充当冤大头,由此牵扯的事与人就比较广泛和复杂。

2.4阶段性。科研腐败与行政机关的权力腐败还真的有点不同,那些具有行政准入、行政审批、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行政处罚权的政府管理部门,他们的权力设置是法定的和恒久的,腐败的形式往往表现在贪污受贿或设租寻租上。而科研腐败具有阶段性特点,缺乏恒久性和固定性,一般来讲,只有你争取到了科研项目或课题有了科研经费,才有滋生腐败可能;若你争取不到项目或课题,就是让你腐败恐怕也没有资源腐败,且这种腐败还必须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内部相勾联才有可能。因为长期都能申报到科研项目毕竟是少数,而大多数科研人员只能阶段性拿到项目,也只有拿到项目和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才存在腐败的“商机”,这也是科研腐败与权力腐败最大的区别。

2.5浪费性。科研经费浪费已经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这是不争的事实,国家投入大量科研项目经费最终却得到大量的科研“泡沫”,这不仅是财物上的一种浪费,更是一种阻碍科技创新驱动的杀手。除上面所论及的重复申报、交叉申报、多头申报和改头换面申报科研项目存在显性的浪费外,还有一些不容易被人们察觉的隐性浪费,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科研“能人”手头上积淀了大量的科研项目及其经费,这种“唐僧肉”又不肯“发包”他人,使国有资金长期滞留不能发挥效应显然是浪费。二是少数“能干”或特权群体占有大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而大多数科研人员手头上少有或没有科研项目,这种资源配置不均衡不优化实际上也是浪费。三是大量的应用性科研项目未能跟上应用科技前沿,步人后尘或亦步亦趋的重复研究更是浪费。四是科研成果不能走向市场与企业、与产业对接,研销不对路,没有企业购买,不能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是再多的成果也是一种浪费。

2.6腐蚀性。我们知道,现在从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到立项到研究,再到结题和成果的转化整个过程都存在潜规则,科研制度的缺陷和监管的缺漏,客观上已经纵容和助长了“赢者通吃”这种科研潜规则的盛行,不仅仅停留在制造一些科研“豆腐渣”,更令人担忧的是让神圣的科研道德“泡沫化”。事实上出几个科研“蛀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摧毁和侵蚀了老一辈科学家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弥足珍贵的科研的精神殿堂。科研腐败不只是损害了国家及公众的利益,而且破坏了科研和学术规则,长此下去,恐怕戗害和腐蚀的是我们培养的整整一代的科技工作者,这样下去淘汰的不是科研败类,恰恰是科研精英,阻隔了未来科研工作主力军的健康成长,更阻碍了科学大师级人物的产生,还会遏制一个民族思维能力和思想水平。

3预防科研腐败的应对策略

分析和归纳科研腐败的特点主要是针贬这种不正常的科研现象,要彻底扭转这种情况,“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恐怕不行,那么如何才能尽快堵住科研腐败的漏洞,我们认为也要拿出“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从体制机制上予以根治。具体来说要做到:

3.1科研项目凝炼要与市场对接。这里可以分两个层次设计,第一层次,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像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和国防军工方面的科研项目,国家可以牢牢抓在手上,可以集中力量聚焦重点攻关,采取计划和指令性的方式运作,也允许宽容“失败”。如果涉及第二层次的基础应用或应用科技项目,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完全可以从中剥离,让其进行市场运作。建议在不增编不加人的前提下从科技行政主管科研项目的部门抽调一部分人组织“科研项目财团法人”,建立一定的科研基金,国家投一部分、地方投一部分和具有技术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也投入一部分,形成科研项目资金合力。然后站在全球的视野和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和了解国内外应用基础和应用科技最急需解决的共性关键技术、技术难点或焦点,结合企业需求和产业需求来凝炼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获得也要面向市场,使之通过招投标程序公开竞争等途径获得,一旦项目申报人获得科研项目后必须与各级财团法人签订责任状,在保证获得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和取得相应的绩效的前提下,分期分批把经费付清,后续若成果被企业购买转化成功形成产业,还可以依法依规再进行分成,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不断引领科技创新和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3.2科研项目立项要公开化评审。我国目前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大多集中在科技部、财政部以及其他项目经费来源单位,在地方相应的部门也有类似的科研项目。2014年3月3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2]的要求,这也为科研项目评审工作指明了方向。“强化科研项目”的信息公开,就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要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公开的科研项目申报信息平台,对那些一题多报、重复申报、交叉申报、改头换面申报、项目打包和“拉郎配”的情况,要通过公开信息平台查重系统随时让其露馅暴光,切实杜绝上述违规违法情况的发生。此外还应该建立项目申报者、合作者和项目评审者资质、科研诚信方面的“功能库”,在项目评审之前要系统地进行“准入”审核,抽取专家名录一定要即时随机保密,切实阻隔项目申报者与评审专家见面的机率,“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自始至终都应该公开透明,除了现场有监督人员外还应该录音录像备查,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要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确保每个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监督都能落到实处,切实避免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国家项目和经费资助。

3.3强化项目实施整个流程监督。这主要是针对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监督,科研项目实施单位不能以拿到国家科研项目为“本事”,还要强化科研人员在实施科研项目整个流程中的监督,那么如何进行监督,最好的办法就是要不断强化科技加制度、加管理对项目进行透明化管理,也就是及时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化软件管理系统,相应地制定内部公开管理办法,把本科研单位所有承担和实施的项目,将它们的立项情况、项目主持者、科研团队人员、资金使用情况、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发表论文论著、获得知识产权情况以及项目研究成果转化等情况永远记录在案,做到有案可查,做到让所有的科研人员都能进入查询,确保内部公开透明。此外同步做到让信息化软件管理系统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对接,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良好的管控机制,切实推进“阳光科研”工程建设,切实为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和出有用成果奠定基础。

3.4科研经费使用过程有效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监督是关键一环,前提是坚持“该用的坚决使用,不该用的坚决不用”的原则,科研院所的领导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能有任何“管卡压”和“雁过拔毛”的思想,这是一个前提和保障,否则科研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两句话同样适用于科研领域。由于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权过度集中在项目主持人或课题负责人手中,加上不少单位缺少熟悉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有关政策的财务人员,项目主体经费怎样开支和如何使用,往往都是由项目负责人决定,实行的统收统支或实报实销,这就存在许多经费使用漏洞和“猫腻”。因此,单位财务部门应该承担起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查把关,而且及时要做到公开透明进行会计核算。单位审计部门或外聘审计中介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要进行结题或结项审计,切实做到对科研经费使用流程中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及时堵塞科研经费管理上的漏洞。

3.5科研知识产权的法制化配置。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一种鼓励科技创新、鼓励成果及时转化,依法保护科技成果不被他人任意侵犯的激励机制。现在知识产权制度有两个基本常识:一是使用知识产权是要向所有权人支付费用的,二是知识产权是有保护期的。那么,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不像纯粹的市场经济国家,一则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体系相对比较成熟,二则他们属于私有制国家,这些国家的科技投入,除了基础性研究由国家来承担外,其他科技投入都是市场化运作,企业、企业财团和行业协会才是主体,所以他们的科技投入是非常讲究成果转化和讲究经济效益的,投一分钱都得精打细算。我们国家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绝大部分来自于国家投入,企业投入只占少部分,且不管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包括一些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大部分都是“职务行为”,理论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所在单位。所以,科技人员对手头拥有的科技成果能否转化或进行产业化,他们的内生动力往往不足,甚至抱有无所谓态度,这是我们制度上的一个缺陷。事实上科技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种权能是完全可以依法分离的,只要国家和单位牢牢掌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其他三个权能都应该想办法搞活,特别要充分利用好科技成果“收益权”这个杠杆,激活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让科技成果尽快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切实改变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的情况。

3.6科研经费节余的合理化分配。这里主要有两点:一是科研经费在政策范围内允许使用的情况。这最为关键的要求是按照立项阶段的经费预算严格执行,也就是在项目申报之前就要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经费都明确列入预算,被审查通过的预算是合同执行的基本依据,在这里只能允许节余,不能调整或追加预算,扩大开支范围。二是科研项目结题或结项后节余经费如何合理化分配情况。按照以往的做法,节余的经费一般都要收回财政,不得挪作他用。但我们认为这也要因地制宜和一分为二,如果该科研项目做得好,取得一定的绩效和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也能与企业与产业对接,那么这种节余下来的经费就应该按比例分成,大头可以上缴财政,小头可以用来奖励科技人员,或者划入该课题团队或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科研经费之中。反之,对那些虽然已经结题或结项的成果,这种成果不仅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能直接与企业与产业对接,只能留存档案,不仅要及时收回节余的科研经费,也应该对项目负责人处以某种经济上的责任罚或信誉上的名誉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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