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产业政府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对策饶世权
2015-04-13刘咏梅
出版科学 2015年2期
刘咏梅


[摘 要] 我国文化产业现有的“健康型”政府监管模式,是以文化产业“健康”为监管理念,以克服“不能满足公共利益”的市场失灵为监管目标,以多部门为监管主体,全过程的行政监管,以政府为动力机制,行政监管为实施机制,以行政制度为保障机制。存在监管理念和模式定位偏差,政府监管结构不科学、不合理,机制不畅通等不足。因此,应当分业监管,确立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型”监管模式:建构科学、合理的监督结构,建构政府主导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结合动力机制和法律监管机制,强化法律制度保障机制,从而克服“不能满足公共利益”和 “无效率”的市场失灵。
[关键词] 文化产业 政府监管模式 健康型 健康发展型 法律制度机制 监管结构
[中图分类号] G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5) 02-0014-07
文化产业由于其特殊性,决定了市场失灵的必然性与常态化。为克服“市场失灵”,必然加强政府监管。我国当前文化产业政府监管模式是什么?由此所决定的结构、机制如何?我国文化产业现有政府监管模式存在哪些不足?又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1 我国文化产业“健康型 ”政府监管模式的现状
文化产业的政府监管是包括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主体、被管理者与管理对象、管理方式与程序等因素的系统性活动。文化产业政府监管模式是政府以监管理念为指导,以监管目标为指引,运用监管方式,按照相应的监管程序,对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宏观调控等进行监督、管理中形成的定型化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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