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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应用

2015-04-13■胡成

江西社会科学 2015年6期

■胡 成

一、前言

“巴别塔”的故事曾深刻揭示了人类拥有共同语言的强大力量,和语言隔阂的不利后果。在现实世界里,虽然不同司法辖区间自然语言上的差异很难逾越,但共同的财务报告语言则有可能实现。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探索构建和推广“单一一套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1],正在成为各司法辖区协同通往单一财务报告语言的理想之路和现实选择。

历史地看,全球单一一套高质量会计准则发轫于1973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IASC)①,该委员会作为非官方的国际会计职业组织,自成立后就致力于国际会计准则(IAS)制定和推广,但直到20世纪末,IAS仍鲜有问津。自从21世纪初IASC被战略重组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以来,在“制定一套高质量、可理解的、可强制实施的、全球接受的、以清晰表述的原则为基础的财务报告准则”[2]目标指引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在短短十余年间在全球各司法辖区得以广泛应用。

据统计②,全体G20成员和94.2%的被调查司法辖区均承诺支持并将IFRS视为单一一套全球会计准则,除中国大陆以外的G20成员均已在不同程度上采纳了IFRS。对于辖区内负有公共责任的公司(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而言,在被调查的138个司法辖区中,有114个(占83%)要求辖区内所有或绝大多数公司采纳IFRS,有14个(占10%)允许或要求辖区内某些公司采纳IFRS,只有10个(占7%)尚未允许辖区内公司采纳IFRS(其中,美国已经允许其资本市场中外国发行者采用IFRS,泰国正在全部采纳IFRS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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