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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研究

2015-04-12任春霞

科技创新导报 2015年32期
关键词:小贷小额贷款贷款

任春霞

摘 要:该文对阿拉善盟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样本调查,在整理调查资料基础上进行了分析。在中央和地方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和监管当局两个角度对阿拉善盟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从而展开论述了当前小额度贷款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最终有针对提出了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运营风险防范以及监管的相关对策建议。通过以上分析,最后得出了要想控制小额度贷款公司的运营风险,就必须通过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的相互配合的结论。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操作风险 运营风险 利率风险 监管 治理机制 引导机制 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11(b)-0194-02

2005年,中央1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同年8月,在央行举行的“小额贷款组织试点政策论坛”上,财政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起草了《关于开展组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启动“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此后一年间,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试点省份先后成立了7家“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2006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银监会出台《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4月,银监会同央行联合下发《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1 阿拉善盟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自2009年阿拉善盟第一家小贷公司成立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受到社会、政府、企业、居民的普遍关注和欢迎,其贷款方式有抵押、质押和信用担保等形式,灵活多样,手续简单,方便快捷,解决了部分资金需求者的燃眉之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农牧业、居民的融资困难,发挥了引导民营资本流向农村、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经济发展的作用。截止到目前,阿拉善盟共有小贷公司21家,其中:阿右旗2家,额济纳旗5家,阿左旗14家。截止到2014年底,阿拉善盟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总计1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9.21亿元,同比增长3.62%,增速较上年下降56.71个百分点。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增加农村地区资金供给、促进个体及私营企业发展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深入、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不断加剧,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并且风险逐渐显现。该文就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及建议。

2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

2.1 信用风险

(1)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由于只贷不存,资金来源范围狭窄,大部分资金属于自有资金,以大股东注资为补充。按照规定,小贷公司可以从银行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资,但是在实际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尚未出台向小额贷款公司拆借资金的政策,银行方面也认为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风险较大,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入资金较为困难。资金规模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贷公司的发展。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贷款对象是中小企业和农户,大部分借款人受制于其财务状况和抵押担保能力,往往难于从银行获得贷款而转向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客户群体的信用基础薄弱。

2.2 操作风险

(1)小额贷款公司普遍缺乏专业的信贷审批制度,存在贷前尽职调查不全面、贷中审批不细致、贷后资金流向跟踪不到位的现象。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甚至未能建立贷款分级管理体系,贷款基本由公司总经理“一言堂”。粗放的经营方式、落后的风险管理模式,导致不良贷款占比率较高。截止2015年10月末,全盟21家小额贷款公司余额为8.8亿元。比年初减少0.41亿元,下降4.45%。逾期贷款3.26亿元,比年初增加1.29亿元,增长65.48%。(2)从业人员经验缺乏,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操作风险较大。小额贷款公司基层人员普遍缺乏信贷管理工作经验,金融知识匮乏,无法从专业角度认识问题、发现问题,容易产生操作风险。(3)清收贷款忙。据反映,目前阿拉善盟小额贷款公司为数不多的几家经营正常,15家左右维系生存,没有1家像前两年那样完整地开展业务。虽然融资需求依然旺盛,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不想贷、不敢贷的心理比较普遍,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忙于清收,有的甚至于全员参与,全员动员,全员催收,基本上没有做业务了。

2.3 监管风险

(1)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界定模糊。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描述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发起人和组织形式上合一般的公司相类似,但是贷款业务又是一般的公司所不能经营的业务。

(2)监管缺失,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印发)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合法经营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实际调查中,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向公众募集资金,再将资金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放款。这种模式表面上是由股东借钱给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是小额贷款公司以股东名义吸收公众资金,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3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对策

3.1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水平

借鉴银行管理模式,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议政府牵头、人行、银监局等管理部门参与,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借鉴现代银行科学管理经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信贷风险控制,全面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因机制缺失而带来的经营风险。

加强金融业务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人员整体素质。建议由小额贷款协会加强与商业银行联系,搭建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交流平台,举办金融业务培训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金融基础知识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人员整体综合素质,降低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

3.2 政策指导与市场引导有机结合,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小微”

遵循市场原则,培育立足于农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三农”是理性选择结果,政府应遵循市场原则,培育一批立足于农业、农户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是鼓励地方大型农业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这类小额贷款公司降低准入标准。二是实施“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引导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服务“三农、小微”贷款达到一定比重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放开部分金融业务牌照、放宽地域限制等方式实施正向激励。

给予税费优惠和适当补贴,完善激励机制,降低营运成本。一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比照农信社、村镇银行建立系统、综合型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财税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制度支撑,降低公司营运成本,使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小微”做到真正的有利可图。二是按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小微”的力度,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减少小额贷款公司因“三农、小微”而形成的机会成本。

3.3 加强监管,促使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完善小贷公司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的配合,完善小贷公司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一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投向和贷款利率的监测,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二是会同公安部门,打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行为,净化小额信贷行业环境。三是会同工商部门,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账外经营、抽逃资本和违规经营等行为,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公信力。同时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完善监管制度,做到有法可依。目前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各种禁止事项,但仅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放高利贷等行为在现实中就存在形式多样违规,并且以擦边球形式存在,监管者基于各种考虑,很难以真正地进行处罚。建议政府出台详细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列明处罚力度,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协调机制。一是在小贷联度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日常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各监管部门配合力度,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二是建立地方金融办牵头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小额贷款公司引发的群众性突发事件能做到及时、有效、快速的响应与处置。三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投诉平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诉由平台统一受理,逐级下发,根据小贷联度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能进行分发,提升监管权威性。

加强管理力度,净化小额信贷行业环境。一是加强小额贷款日常监测与管理,对发放高利贷、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实行零容忍,加强打击力度。二是加强公众监督,在制度上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进行年度外部审计,促使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增加公信力。三是强化小额贷款协会管理,赋予小额贷款协会必要的监督管理权限,充分发挥会员相互监督管理机制,提升整体行业形象。

4 结语

应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作为一项金融改革与创新形式,在目前看来是成功的,它的出现对于缓解小额信贷的供给缺乏,对于中小企业的资金输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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