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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民俗学发生论:两性关系与难以控制的婚姻习俗模式

2015-04-10乌丙安

韶关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两性婚姻关系习俗

乌丙安

(辽宁大学 文学院,辽宁 沈阳110136)

两性民俗学发生论:两性关系与难以控制的婚姻习俗模式

乌丙安

(辽宁大学 文学院,辽宁 沈阳110136)

人的两性关系习性是动物性的本能,人的两性关系习俗是在人类进化和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多种两性生活方式,在不同的历史和不同的群体中作为惯制而传承;婚姻习俗则是以两性关系为重要纽带形成的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习俗。

两性民俗学;发生论;婚姻习俗;模式

关于两性民俗学发生论问题,不得不回到原始婚姻习俗的形成特征上来。

我们总不能用生物学分类的科学话语说:因为我们是人科(Hominidae)动物,在生物界被列入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羊膜总纲-哺乳纲-真兽亚纲-灵长目-类人猿亚目-狭鼻猴次目-人猿超科-人科-人亚科-人属-智人种,我们就只能按照动物学的性本能知识解读其真兽性特征;也就是说人科动物最古久的性本能活动,特别是两性交合的本能活动,是不是就等于两性关系的原始婚姻习俗?这种假设的提问是否成立?

可以肯定地说:在已往的民俗学课题中几乎找不到答案。因为,这是属于民俗发生论的难以实证的死题,绝不是用“是”或“不是”就可以一言以蔽之的。至少从理论上或现存部落社会的调查材料上还不能说它们就是原始婚姻习俗。道理很清楚,性本能活动的属性是自然的,而两性关系婚姻习俗的属性是文化的,即使是最原始的两性婚姻习俗也理应是文化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人类祖先最初是如何从人科动物的性本能习性进入人类社会两性关系习俗文化的?这种由本能习性到文化习俗的历程,究竟是自然而然的渐进过程还是人类自觉的文化创造?民俗的发生论似乎都应该作出回答。

要想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划清动物两性关系习性、人类两性关系习俗和人的两性关系婚姻习俗三者之间的界限。因为,无论它们三者有着多么密切的关联,它们之间的重要区别都是很明显的。人的两性关系习性显然是动物性的本能,人的两性关系习俗则是从人类进化和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多种两性生活方式,这些生活方式在不同的历史和不同的群体中作为风俗习惯传承着;其中婚姻习俗则是以两性关系为重要纽带形成的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习俗。

婚姻这个术语,在社会人类学者的定义中,从来都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制度的表示。正像芬兰学者韦斯特马克给婚姻所下的定义中所说的那样:“婚姻,通常被用作一种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因此可以给它下一个定义: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它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因民族而异,故而不能全部包括在一个通用的定义之中。不过,各个民族又必然有着某些共同的东西。结婚总是意味着性交的权利;社会不仅允许夫妻之间的性交,而且一般说来,甚至认为彼此都有在某种程度上满足对

方欲望的义务。但是,性交的权利,并不一定是排他性的。从法律观点上看,很难说婚姻具有排他性,只有与别人通奸被认为是一种足以使婚配一方提出离婚的罪过;而事实并非总是这样。同时,婚姻不仅仅规定了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它还是一种从各方面影响到双方财产权的经济制度。”[1]1

在这个颇有权威性的婚姻定义中,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婚姻的内涵包括男女相结合的关系,这种关系指的是: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社会学论著中普遍认为它指的是:一男和一女相结合的一夫一妻关系,一男和数女相结合的一夫多妻关系;是否还应该考虑把它延伸到一女和数男相结合的一妻多夫关系,以及更为古老的数男和数女相结合的多夫多妻关系。二是婚姻的内涵还包括男女在婚配期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它首先指出婚姻所意味的性交权利和相互满足对方欲望的义务,同时指出丈夫对妻子儿女的支配权利和对妻子儿女的供养义务;相应地包括妻子儿女对财产的继承权利和协助丈夫或父亲做事的义务。在这两层含义中,显示出婚姻的三个属性:一个是自然属性的性本能关系,一个是民俗属性的夫妻关系和夫妻及其子女的亲子关系,另一个则是法律属性的夫妻及其子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备这三种属性的婚姻概念,在现今社会婚姻行为中是很容易理解的,它们显然是三位一体的和缺一不可的,似乎也是比较全面的。但是,假如我们把婚姻推本溯源到人类童年期,作出尽可能接近事实的猜想,就会发现婚姻的开端其实距离习俗惯制和法律制度很远很远。因为那时的原始部族生活与其他哺乳类灵长目动物的队群生活较为接近,自然形成的群体中那些自然选择的男女两性关系,也许正是在约定俗成中的原始婚姻。换句话说,在婚姻的最初阶段,最基本的两性关系的自然而然的排列组合,就是原初的婚俗。

韦斯特马克十分重视原始婚姻的民俗学认定。他说:“说到婚姻制度的起源,我想它很可能是从一种原始习俗发展而成的。我们有理由相信,甚至在远古时代,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或几个女人)生活在一起是一种习尚,他们彼此发生性交关系,共同养育子女,男子是家庭的保护者和抚养者,女子则是他的助手和子女的养育人。这种习尚首先由习俗所认可,既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并终于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1]2接下来,他用了最大的耐心列举了动物世界中相关的调查资料做证,借以说明我们人类祖先很早就有这种习尚的理由,并从这里出发探明人类婚姻这种习尚的真正起源。他以绝大多数鸟类的雌雄同栖、共育幼雏、一旦配对不再分离的习性和人类婚姻习俗作比对,并引用著名动物行为学家布雷姆的话高度赞扬说:“纯真的婚姻,只能在鸟类中找到。”他还引证了猿、猴、黑猩猩、大猩猩等灵长动物的一雄一雌或一雄数雌配偶共同抚育幼仔的习性和人类婚姻起初的习俗做了比对,使我们大体上探测到人类婚姻最初的习俗和动物配偶的习性,何其相似相近。

但是,所有关于非人科动物两性配偶的调查资料真的和人类“未开化”部落社会的原始婚配习俗很相像吗?回答当然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从两性配偶关系的表现形态看,应当肯定确实非常相似;但是,就其生物性本能的差异和人类进化的高级神经活动带来的精神文化特性来看,非人科动物的配偶关系是本能习性,人的婚配关系在性本能的基础上形成的却是两性文化习俗,因为在确定配偶关系时限内,男女双方关系不同于任何随意的性关系,他们往往注入了彼此或群体认可这种关系的表示,或口头的、或行为举动的一种约定,渐渐形成了某些近乎仪式性的举动,相沿成俗。显然,即使是起初的婚姻和同时并存的其他两性关系也有着习俗上的差别。

在这里,不妨就动物配偶和人类婚姻在特征上的差异作出分析对比,就可以找到明确的答案。动物求偶的制高点是雌性动物发情周期的性欲冲动,引诱了雌雄交合。由交合再导致雌性受孕,于是雌性的发情周期结束,继之而来的是妊娠期。这时,雌性一方对其他所有的雄性立即失去了性吸引力,然而,唯独和它选中的雄性交合伙伴依然保持着这种性的吸引力,从不因为进入妊娠期而停止,而是继续相依相伴,一同居处。同时,雄性动物表现出对雌性的呵护与帮助,显示出自然选择的动物配偶本能的内在因素。雌雄两性从此进入一个新的行为方式的生活,在这里不仅雌性动物不再有发情期的性欲冲动,雄性动物此刻也不再有发情高潮期的妒忌和对所有雌性普遍的占有欲。这种新的行为仿佛从冲动的求偶期进入了一个平静的配偶期,从一个性本能链接进入另一个性反应链接,形成了动物世界的一种类似“婚姻”的特殊反应。

人类社会的婚姻缔结在性质上显然与其他动

物有所不同,人的两性交合行为的发生并不等于自然选择而缔结的婚姻,婚姻的缔结必定有一种彼此认可、许诺或群体接纳等等特定的形式。在婚姻开初的远古,这些形式哪怕是极其简单或普通,但总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标志婚姻的文化习俗形式。正因为有了这些形式,所以才鲜明地标志了一种两个人在性关系的基础上缔结的婚姻关系。这种关系显然不是用本能就可以确立的,而是用一种习俗约定的,这种习俗具有相当的文化约束力和社会约束力。也正因为人类的性本能不可能靠自然选择导致婚姻缔结的生理机制做保证,所以婚姻习俗在人类社会就自然而然地应运而生。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中,社会人类学大师马林诺夫斯基在1927年的论著里作了精辟的概括。他指出:人类社会的婚姻在动物本能的调节之外,还加上了新的外力因素作为辅助,那就是社会的干预或认可,一经结婚,就必然承担起这种婚配关系的一切义务,包括生理的、家庭的、宗教的、经济的义务等等。从而可以清楚地看到:动物的本能节制和人类的文化决定两者的不同。动物的配偶受自然选择作用的求偶所引诱,为简单的妊娠所终结,为内在的配偶依恋所维系;人类婚姻受文化的支配作用所引导,为社会的认可所终结,为各种现实社会的约束制度所维系。可以清楚地看到文化的功能和自然的本能,在发挥作用方面都是一样的。所用的手段尽管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它所达到的目的却是一致的[2]。

说到这里,就需要探讨人类在两性关系基础上是怎样向婚姻习俗的形式延伸的?人类婚配的两性关系并没有凝固在远古的习俗萌芽中,从开始就显示了它自身驱动力的文化能动作用。它从远古走来,演化出多彩多姿甚至光怪陆离的多种内容和样式,迫使专攻婚姻研究的社会学者不得不一再修改和补充他们的婚姻定义。

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空间获得的婚俗信息考察,婚姻早已经成了形式多样和拥有很多功能的社会习俗文化现象。相关的学者几乎都试图对婚姻的内在本质给出一个全面概括的定义,在这些定义中还想把人类婚姻的目的或企图达成的目标表示清楚,这显然是很难操作的科学工作。因为婚姻沿着自己的发展道路无止境地不断延伸,使婚姻的风俗习惯总是处在庞杂的或有序或无序的错综矛盾中运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从已知的婚姻要素看:婚姻在普遍实行一夫一妻俗制的历史时代范围内和地理空间范围内,遵守一夫一妻俗制的规则,实行对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关系的认可或允准;婚姻在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特定民族文化圈中,遵守一夫多妻俗制的规则,实行对一个男人和两个以上女人之间关系的认可或允准;婚姻在特定的一妻多夫俗制通行的民族文化空间里,实行对两个以上男人(绝大多数是同胞兄弟)和一个女人之间关系的认可或允准;婚姻在通行多夫多妻俗制的部族传统环境里,实行对这群男人和与其相对应的这群女人之间关系的认可或允准;婚姻还实行对性习俗中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之间的性交行为的认可或允准;对通过允准的两性交合怀孕出生的子女给予正当地位的认可。上述所有实行过的认可或允准,就被认定为婚姻关系。这些要素曾经在很长的历史当中,被认为是婚姻概念的全部内涵和人类婚姻的公因数。它们被誉为天衣无缝和天经地义,无懈可击。然而,事实上的婚姻早已经打破了上述概念或规则的限定。

人们实际上已经发现,在婚姻发展进程中,上述要素一直在或快或慢地延伸演变,使两性关系的婚姻习俗出现了更多的变异形式,形成了若干新要素。英国社会人类学家爱德蒙·R·里奇在他的调查研究中,就检测出了十种婚姻功能,试图说明婚姻范畴的扩展。在这十种婚姻功能里,使丈夫拥有独占妻子性生活的权利,使妻子拥有独占丈夫性生活的权利,为一个男人的子女确定合法母亲,为一个女人的子女确定合法父亲,这四种功能显然是一夫一妻俗制范围内的婚姻功能。另外六种功能:丈夫获得享有妻子在家庭内部服务的权利,妻子获得享有丈夫经济抚养的权利,丈夫拥有取得妻子财产的权利,妻子拥有取得丈夫财产的权利,建立起丈夫和妻子与他们的子女之间的财产继承关系,建立起夫方亲族与妻方亲族之间的亲密(姻亲)关系,这些显然都是原初婚姻要素的扩展延伸[3]。

应当说明的是:里奇所说的十种婚姻功能中一夫一妻之外的婚姻关系,最先就显示了婚姻习俗要素的延伸。在一夫多妻的两性关系认可中,早已经被发现。最主要的是一个丈夫对两个以上妻子的性权利的分配,并不是均衡的,往往出现主妻和副妻的差别,出现以后的妻与妾的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分配差别。在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认可中,也已经

发现,一个妻子面对的是两个以上丈夫的性权利的分配,大多是同胞兄弟之间性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往往也存在着一个主夫(比如长兄)和几个副夫(几个弟弟)的区别。

此外,还有几个重要的语义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子女的“合法”父母是婚生子女“地位”的确定;丈夫享有妻子家务服务的“权利”意味着妻子有为丈夫服务的“义务”;相对的是妻子享有丈夫经济抚养的“权利”意味着丈夫有抚养妻子的“义务”;夫妻都拥有取得对方“财产”的“权利”;子女都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除了对夫妻相互占有性权利的认可和对婚生子女的认可是婚姻原初具有的基本习俗元素外,其他像“合法地位”、“权利义务”,包括享有服务权、享有抚养权、尽服务义务、尽抚养义务、取得财产权、继承财产权等等,已经由最初的婚姻习俗两性关系的基本认定向习惯法或法律的判定大大延伸了。这种延伸很明显地扩大了婚姻范围内两性关系的社会习俗特征,甚至导致了某些婚姻要素与两性关系的缔结毫不相干。

就像众所周知的有关非洲一个女人和另一个女人结婚的社会习俗调查实例,可以作证。那位没有生育能力的女人需要娶进来一个新娘为她生一个能继承她财产的孩子,怀孕的新娘的性伙伴当然不是自己的女丈夫,这桩婚姻关系达成的目标十分明显,这个婚生子女获得了这位女性“父亲”财产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和地位。在中国婚姻习俗的历史上,曾经流行过“冥婚”(或称“鬼婚”)的习俗,无论是给一个死去的未婚男子娶一个人间的女子,或是把一个夭折的未嫁女子许配给一个人间男子为妻,或是经由“鬼媒”为两个死去的未婚男女殡葬完婚,都与两性关系的婚姻要素相距甚远,而是为了达成各种各样姻亲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等等的合法目的或达到信仰上的某种满足。

在进入所谓后现代工业社会里的今天,婚姻关系已经被引入男性同性恋或女性同性恋的伙伴关系中,一些国家的法律或一些地区、群体的习俗惯制已经对同性恋婚姻予以认可或批准,取得了合法地位。他们和两性关系一样举行各种样式的婚礼仪式,正式履行合法婚姻的手续。这在人类婚姻习俗的延伸扩大方面显然是一个很大的飞跃。婚姻从此不再是两性之间的性权利和性义务的专利,同时也是单一性别之间缔结合法性爱关系的重要凭借,从而也赋予了性爱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婚姻习俗的延伸过程中,不断注入各种权利和义务的因素,既是对婚姻习俗内容方面的不断丰富,也是对婚姻范围内两性关系的多种限制和束缚。事实证明,一个并不具备多种权利和义务的极其单纯的婚内两性关系,在扩大延伸了的婚姻习俗中曾经是很难维持的。像中国古代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没有婚生子女,或只生女不生男,妻子就会遭到男方休弃,解除婚配关系。那是因为把没有履行生子义务的罪责强加在了女方头上,使她失去了做媳妇的权利。在中国古代的习惯法中,判定“休妻”七条罪名的第一条就是“不生子”,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封建中国婚姻家庭的最高道德信条,直接支配着婚姻习俗。

婚姻习俗的不断延伸,还带来了一连串的夫妻双方姻亲关系联结的形成,里奇的科学研究已经指出了这个重要的因素。这种由一对男女婚姻关系起始的联结,引出了他们个人和姻亲群体之间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也确立了姻亲的责任与合法地位。显然,这种婚姻要素的延伸在像中国这样的宗法制传统的社会里十分必要。比如,一经结婚,丈夫与妻子的同胞兄弟之间的姻亲关系就被确立为首要的姻亲关系,这对夫妻生育子女后,新生儿的舅父们就对该外甥(女)拥有了许多特权,包括约定外甥女嫁入舅家为儿媳的表舅优先权在内,所有扩大了的姻亲关系都从各自的权利义务中制约着婚姻关系的男女当事人。又比如,一旦结婚,妻子与丈夫的胞弟之间的姻亲关系就十分特殊,丈夫不幸去世,妻子必定下嫁丈夫的胞弟。这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包括性权利和财产继承权的亲族内转移或重新分配。这种婚姻习俗的延伸,在中国古代北方民族婚姻和亲族关系中习以为常。再如,丈夫与妻妹之间的姻亲关系也被确立为特殊关系,妻子去世,待嫁闺中的妻妹嫁给续弦的姐夫这种事例在中国并不罕见。“妻妹续亲”习俗的被延伸,也是两性婚姻关系在性权利和连带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或重新分配。在许多由婚姻关系延伸出的姻亲关系习俗中,不仅展现出了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习俗现象,更重要的是这种延伸直接间接衍生出了多种多样的婚姻习俗现象。像姑表亲婚、姨表亲婚、叔嫂继亲、妻妹续亲等婚姻习俗类型几乎都是由一对夫妻的两性婚姻关系在扩大延伸中形成的,很值得深入细致地研究。

两性关系婚姻习俗的延伸,还显示在婚姻双方

关系终生难以解脱的联结上,并不是仅仅在缔结婚姻当时对彼此性权利的认可那样简单。在中国过去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妻子要为死去的丈夫守寡,那是一种为丈夫守住贞洁的义务,寡居到老到死的女子,将会受到皇朝为之树立牌坊的奖赏,以表彰她做寡妇的贞节操守。在日本的婚姻传统中,妻子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一定要将原来的父姓改换成丈夫家的姓氏,直到丈夫去世以后,也要坚持从一而终的操守,不得改换姓氏,以致断送了再嫁的前程,孤守一生。在中国,“过门冲喜”的婚俗在民间曾经十分流行,它是未婚男子患绝症恶疾,濒临死亡时,立即委托媒人说亲,及时迎娶一名女子嫁入,做病危男人之妻的婚俗,其目的是企图借新婚大喜大吉冲走病魔。其结果只有两个:一是如丈夫痊愈,则婚姻达成;二是如丈夫病故,则新妇终生为亡夫守寡。“冲喜”的习俗仪式极为重要。如果新郎病重,无法出席婚礼拜堂仪式,通常由新郎弟弟代替兄长和新娘拜堂;如果新郎没有兄弟,按传统习俗多是选一只公鸡与新娘拜堂成亲。举行仪式后,如新郎去世,多有用巫术制作一个木雕人偶做新郎替身与新娘同居相伴一生,使过门立即做了寡妇的女子,终生过着合法婚姻而无性关系的独身幽闭生活。世界各地各民族几乎都有各自有关寡妇的风俗,也都是婚姻习俗的扩大和延伸。

除了由婚姻引导出来的诸多错综复杂的权利和义务的不断延伸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的延伸值得注意,那就是向财物交换、交易或劳役补偿方面的扩大与延伸。最早的买卖婚姻习俗和服役婚姻习俗就已经显示了这种鲜明的婚姻要素的特征。一个男人要找一个女人做妻子,首先要在特定的仪式上向女方交纳一定的财物;另有一种虽然不缴纳财物但是却必须由男子到女子的父母家从事劳役若干年,服役期满才可以带着妻子儿女返回自己的家中。这两种做法其实都是因娶了妻子而给女方家族的经济补偿或等价劳力补偿。甚至把新娘和聘礼看作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以后才发展成为相当于买方和卖方交易的关系。随着男性社会地位的急剧提升和男性权利的极度膨胀,在许多古老的民族中,男方对女方新娘陪嫁的昂贵妆奁十分在意。于是,加重了生养女孩就等于生产“赔钱货”的重男轻女观念,并把这种观念较普遍地注入婚姻的两性关系。

当然,两性民俗并不仅限于变化多端的婚姻形式,尽管它是很重要的形式。但是,与此相关的所谓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或无婚姻形式的两性同居关系,也包含同性恋或同性准婚姻关系;还有无性关系的法定婚姻关系;以及无任何婚姻关系的社交性两性关系,包括娼妓制度的性交易在内的多种两性风俗习惯,都应该包含在两性民俗学的广义范畴中。即使是被当代人类社会首选的一夫一妻制的两性婚姻关系,事实上也已经由于十分宽松的离婚自由习俗惯制的推动,早已形成了一夫连续累计多妻、一妻连续累计多夫的两性多偶关系,外加婚外的两性关系。人类两性民俗的自在、自发、自觉和自控的发展将会走向何处,将是当代两性民俗学、两性社会学永恒的课题。

[1]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简史[M].刘小幸,李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2]马林诺夫斯基.两性社会学[M].李安宅,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190-191.

[3]Leach,E.R.Polyandry.Inheritance and the definition of marriage[M].Man,no.1955:199.

On the Occurrence of Sexual Folklore:Marriage Custom Mode Hard to Be Maintained by Sexual Relationship

WU Bing-an
(College of Liberal Arts,Liaoning University,Shenyang 110136,Liaoning,China)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exes habits of people is animal instinct,which is formed is formed in the process of human evolutio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a variety of sexual life style,ranging from the different history and different groups and custom inheritance to marriage custom which is based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sexes.It has been defined as the most basic social relations and an important link of the custom form of human society.

sexual folklore;occurrence;marriage customs;mode

K892.1

A

1007-5348(2015)01-0001-05

(责任编辑:王焰安)

2014-10-26

乌丙安(1929-),男,蒙古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辽宁大学文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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