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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改新信号:强化党组织作用

2015-04-09左沈怡

上海国资 2015年6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企业

文‖上海国资记者 左沈怡

国改新信号:强化党组织作用

加强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就需要由党委去进行企业经营上的决策审批

文‖上海国资记者 左沈怡

6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会议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要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国有企业党组织要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研究员陈禹志认为,此次会议释放出两大信号,一是做大做强国企得到进一步明确;二是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强化。陈禹志认为,此次会议决定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经济工作的定调和对国资国企改革推进的决心。

但在国企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特色,并非此次会议中首次提出。

现行《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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