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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私营企业严重的漏税现象

2015-04-09肖仁斌

税收征纳 2015年3期
关键词:私营企业销售收入专用发票

肖仁斌

笔者曾在多家私营企业从事会计一职,在所供职的私营企业里,发现这些企业普遍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存在严重的漏税现象。按常理来说,作为一个打工者,本应该维护所在企业的根本利益,保守该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信息,然而每当了解知晓这些企业在经营中存在严重漏税现象时,出于职业的本能深感内疚与困惑,故愿将这些私企存在的漏税现象予以披露。

首先,这些私企都具有共同的特点,都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财务核算上,申报纳税这一块都是由代账公司代理,账务设置为内账和外账。所谓内账即实账,它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反映,包括企业全部真实的产品销售状况、成本费用状况、盈利状况和全部的资产现状。而外账即虚账,它是企业用来申报纳税而建的另外一套账。内账和外账的根本区别在于,外账所反映的销售收入只是内账的销售收入的其中一小部分,外账中所有的核算单据都是由内账中分离出来即有正式发票的那一部分。外账的销售收入是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反映出来的,而私营企业的销售收入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不开专用发票的,这部分销售收入都在内账里反映。

其次,许多经营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大都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这些私企的购货方(买方),都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货方并不需要专用发票,即使有需要销售发票的,因购货方系个体经营门店,不具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这便为私营企业在销售中不开发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对这些个体门店的销售,企业只需开送货单送货,企业的销售便实现了,但税收却漏征了。如某玻璃深加工私营企业,它的销售对象(购货方),全部都是个体经营门店或个人承包的工地工程项目。该企业的产品销售几乎不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销售主要通过客户订单→开送货单→送货→回收货款销售即实现,这部分销售只有在企业内账里才可能全部体现,在外账中,因没有开发票,这部分销售是根本不可能体现出来的。企业对税务申报中虽然反映了销售收入,但这部分销售并不是企业产品销售环节的销售,而是企业在原材料购进环节,通过加价以后将原材料销售给另外的玻璃加工企业,从而取得销售发票。但这并不是企业实质性的产品销售发票,因而,企业在产品销售环节存在巨大的漏税现象。

其三,在纳税人申报方面,零负申报多。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环节所购进的原材料都已取得进项税抵扣,而在销售环节由于存在大量销售没有开具销售发票,这部分销售根本不可能反映到税控IC卡里,税控系统里没有这部分销项税,所以企业销项税始终小于进项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出来的是每月有留抵税额,资产负债表中未交税金项也始终是负数。以企业年销售1800万元计算,若全部开具销售发票,应纳增值税为261.5万元(1800÷1.17×0.17),应缴各税(地税)36.61万元(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发展费2% 、堤防费2%)。由于一些私营企业采取做两套账的手法。其应缴税收为负数,这便是私营企业热衷于设置两本账的根本原因所在。外账对私营企业来说虽是照章纳税的体现,但外账背后还存在一些鲜为人知的内账,才使私营业主获取了巨额的经营利润。而这部分利润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企业应该以纳税的形式上交国家的,但这些私营企业都因为有外账的遮掩,将本应该属于国家的那部分利益,逐步转化成了私营企业利益,从而使私营企业的个人资产得以迅速扩张膨胀。私企以实内账虚外账的形式逃避税款,并不只是存在于玻璃深加工企业,类似的情况还存在消防设备制造企业和厨具用品生产企业等行业。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面对许多私营企业共同普遍存在的这种现象,税务部门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税收征管,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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