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求偿权的价值研究
2015-04-09袁曙光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袁曙光,张 静
(1.济南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2.济南市行政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引 言
一如我们所知,一切事物皆在矛盾之中,矛盾是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一切事物发展的最终动力。而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是影响和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这种冲突与矛盾在法学术语中就表现为纠纷与不和谐。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就是通过不断地解决既有的纠纷、矛盾、不和谐而达致的。因此,在此意义上讲,如何将不和谐置于合理的限度内使其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有效动力,而不是主观一厢情愿地试图完全而绝对地消除一切不和谐现象及因素,这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和社会价值目标。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当今现代社会区别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那种传统社会重要标志之一就是,现代社会是建立在法治之上的民主社会。在此社会里,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所言,至少在西方社会自十六世纪,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最主要的方式了。如果说法律本身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静态的形式和理想目标,仅是停留在书本与少数专业人士脑海里的理想愿景的话,那么如何司法却是实现这种法律理想目标的动态途径和主要手段,它将这种少数人的高深理论与毫无生命的书本知识与广大民众的现实生活与行为方式连接起来。因此,从和谐社会的实现以及法律的运行角度而言,司法在其中担当了无法替代的关键性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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