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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货币化与明代白银货币制度变迁

2015-04-09杨小玲曹源芳

金融理论探索 2015年6期
关键词:赋税永乐白银

陈 昆,杨小玲,曹源芳

(南京审计大学 金融学院,南京 211815)

引言

在中国传统社会,财政是国家一切经济政策的中心。弱化的财政功能会将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和整个改革进程,推向十分危险的境地。[1]因此财政危机往往是社会变革的触发点,一旦危机程度到了临界点,威胁到政治统治,变革就将开始。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变革往往是由财政危机引发,变革主要是为了避免财政危机。

统治者避免财政危机最简单的办法是增税或者减少政府开支,然而,增税会带来统治危机。传统中国是典型的农业社会,税收潜力有限,历史上,王朝因为横征暴敛而导致国家大乱的情况比比皆是。但减少政府开支又妨碍政府职能的发挥,同样威胁统治基础。那么,打通财政与货币的关系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史实证明,王朝在征税有限的时候,往往会在货币上打主意,纸币制度在中国的早熟与当时王朝的财政困境有很大关系。笔者曾经论证,明代纸币制度的崩坏根源于以财政为中心的宝钞制度设计缺陷,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了满足政府财政开支需求与避免财政危机。[2]因此,可以认为,赋税制度的演进导致货币制度的变迁,即明代白银货币制度变迁是由明代赋税货币化演进引发的,而赋税制度的演进又是由统治者的赋税偏好决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古代的赋税跟现代税收不同。现代税收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建立在私人财产权利体系上,它意味着绝大部分产权被界定私有,其再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完成。[3]而中国明代是专制体制,当然,专制体制下的赋税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在此,厘清中国古代税收的性质对理解这个问题是有帮助的。

中国古代是皇权社会,皇帝天然地享有对治下百姓的征税权,税权自然地成为皇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近代国家纳税者是公民,法律上是平等自由的,而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差税缴纳者则是具有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隶属于帝王的编户齐民。”[4]“在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人的权利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因为事实上它不存在。”[5]“普天之下一切财富在源头上都是属于帝王所有,而卑微的子民们能够拥有财产,全是出于圣德齐天的帝王之恩庇与赐福。”[6]“当编户小农人身还是被占有的时候,他们的土地占有权的意义是不会超过他们的人身的意义的。”[7]因此,对皇帝来说,向治下百姓征收赋税是天经地义的而无需过问什么公民权利,皇帝占有一切,包括百姓的人身,何况是土地,何况是赋税?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赋税货币化演进导致货币制度变迁。明代白银货币化是从国家赋役制度变动开始的,国家在赋税层面做出的局部调整变动引导赋役货币化,赋役货币化反过来进一步推动赋役的变革,而赋役变革又加强了白银货币化进程,最终导致了明代白银货币化。

一、明代赋税货币化

(一)从实物征收到赋税改折

众所周知,明初国家赋税征收实物,正如史籍所载:“国初,因田制赋,税粮、草料,各有定额。每年户部先行会计,将实物数目分派各司、府、州照数征收。”[8]但是这种实物税有很多弊端:(1)所贡往往非所产。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土地产出物亦有很大不同。田赋作为明代主要税收来源,政府往往要求百姓交纳米麦。这样一来,不出产米麦的地区就需要将自己土地上出产的农产品换成米麦缴纳赋税。(2)从田赋运输的角度看,运输税粮至京师有很大的成本,既有舟车转运虫鼠齿蚀的耗折,又有搬运装载种种费用,更有风暴漂没与盗贼劫窃之危险。特别对于那些僻居深山不通舟楫的役户来说,运输田赋之艰辛,连朱元璋也哀叹:“民间租税,水陆窎远,送纳京师,实为艰难。”[9](3)田赋以米麦为主,作为国家财富贮存也成了大问题。永乐中,“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9]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因此,明初赋税改折是常有之事。《明史·食货志》云:“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于是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9]据此可知,只有米麦才是本色,以其他实物折纳输官者,均属折色范畴。

赋税改折的原因多出于各种不可控因素,比如交通道路不便,由于天气原因而运输困难,由于各种自然灾害等等。折色也主要局限于部分地区、部分税目,故而朝廷酌情准其折纳,以缓解百姓上交赋税困难。《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元年,明太祖制定了“蠲免折征”条例。洪武六年,太祖令直隶府州及浙江、江西二行省当年秋粮用绵布上缴国家。洪武九年,太祖对上述地区免征当年税粮,对其余地区实行折色,规定可以银、钞、钱缴纳当年田租,并规定了折纳标准,“每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布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10]

赋税改折往往以其他实物形式出现。有本色改折为麦豆的情形。永乐元年三月,陕西遭受蝗灾,庄稼无收,奏报皇帝乞求以麦豆折纳,得到永乐帝许可。也有钞布、钞帛兼折的情况。永乐十年正月,河南灵宝、永宁两县自永乐八年以来累积拖欠税粮七万有余,又加之遭受旱灾,乞求折输钞帛;同年,山西平陆也以旱灾为由乞请永乐八年、九年两年税粮折输钞帛。这些均得到永乐帝许可。永乐十一年,户部官员奏言河南汝宁等府所属十六州县连年水灾,田谷不登,永乐帝允许“所征税粮宜令折输钞帛”。[11]上述三个例子都是发生在永乐时期赋税改折的例子。宣德初,武昌、荆州、襄阳诸郡县发生旱灾,庄稼无收,民食不足,税粮难征,可是按照规定要完成百余万石的税粮指标并赴京缴纳,请求皇帝宽恤,“上令凡被灾处税粮皆令折收布钞”。[12]也有改折为丝布的例子。宣德四年九月,应天、苏松等府以及浙江一些属县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拖欠永乐二十年至洪熙元年的税粮和马草,奏报皇帝,乞求改折丝绵等物,宣宗体恤百姓困难,命行户部斟酌折收,户部经过商量确定改折标准,“绢一匹准粮一石二斗,绵布一匹准一石,苎布一匹准七斗,丝一斤准一石,钞五十贯准一石,绵花绒一斤准二斗、钞五贯、准草一束”。[12]对于特殊地区,朝廷往往根据当地情况灵活处理,赋税改折更加多样化。比如,洪武十七年,云南自十四年至十六年连年遭受霜灾,乞请皇帝“今后秋租请以金银、海贝、布漆、朱砂、水银之属折纳”,[10]明太祖下诏许之。

显然,明代白银货币化的可能性就发生在从实物税收到赋税改折的转变这一过程中。

当然,明代政府并不是对地方所有的改折奏请一概予以允许。如宣德五年,直隶苏州府发生了拖欠宣德元年至四年的秋粮,乞求按照洪熙元年的旧例折钞,宣宗驳拒了此次奏请,并且派人催征,理由是苏州府拖欠税粮太多太久,严重影响国家税收,“苏州府自永乐二十年至洪熙元年钱粮折钞、宣德四年复蒙恩宽恤折钞及布绢,至今未足,若再准其所奏,则国家用度不足”。[12]在传统自然经济时期,货币经济不发达,赋税大量改折,国家财政会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户部有时从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的角度考量要求改折的地区部分恢复实物缴纳形式。比如,《明宣宗实录》卷十五,宣德元年三月庚戌,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姚震奏:“山东诸府州县永乐二十一年夏税小麦前奉命折钞,已征在官。今行在户部复令折钞还民,仍追小麦,缘诸处连年薄收,民食尚艰,宜仍准钞为便。”上从其言,谓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等曰“令出惟行,不准反前令,折钞复改征麦何以取信于民”。

事实上,当国家各级机构对实物要求满足后,朝廷会颁诏令某年赋税以折色形式征收。如洪武九年,明太祖诏令“凡有军马之处存给二年,并儒学廪膳、餋济孤老、驿传廪给外,余悉折收金银、布绢、钞锭,输京师”。[10]地方政府有时也主动提出当地赋税改折缴纳,洪武十九年四月,陕西西安府言:“本府仓储已多,今年夏税请折收钞。”户部拟麦一石收钞二贯二百文,太祖以为太重,命止收一贯五百文。[10]

总之,明初国家赋税从实物征收到赋税折钞,在赋税货币化进程中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至于赋税货币化定格于何种货币形态,则取决于货币的信用了。

(二)灾蠲和折钞

明朝处理灾害政策,在明初曾有明显的转变过程,即从以官方一次性蠲赈与减免租赋,渐变而成为普遍之减赋,及减赋后的地方救助。[13]

明代的灾蠲从明初洪武年间就已开始了,明初蠲免的粮草都是当年或上年的税收,体现了国家对灾民的的体恤。我们以凤阳府为例来说明明代的灾折状况,凤阳是朱元璋的老家,凤阳府的灾蠲状况更加具有代表性。见表1和表2。

表1 明代凤阳府的灾蠲事例[14]

依据表1中的有关数据可以看到,洪武皇帝统治的30多年间,对凤阳一府的灾蠲次数仅有4次。永乐年间的灾蠲次数较洪武年间增多,基本上每两年就有一次,到了成化年间,灾蠲次数又有了很大的增加,[14]而且,成化时期灾蠲已形成为一种制度。嘉靖时期,灾蠲最多,反映了这一时期灾害多发,自然地,政府的财政负担也最为沉重。建文、泰昌两朝没有灾蠲,天启朝灾蠲极少,原因是,泰昌朝时间很短,而建文和万历后期直到天启朝国家战乱,财政极其困难,政府没有能力实行灾蠲。

永乐时期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灾蠲多以折钞形式出现。如永乐元年十一月,河南良乡地区由于累岁发生蝗旱,民大饥,朝廷所征税项无从办纳,“乞令输钞”。[11]次月,河南、陕西等地“连岁蝗旱,人民饥困”,所亏秋粮二万七千余石,“乞折输钞”。[11]永乐二十一年、二十二年税粮难以催纳,乞以其半折钞输纳,每石准钞三十贯,送布政司收贮。[12]洪熙元年,陕西布政司奏:“诸卫军士岁给冬衣布花皆于夏税内折收分给,催征已久,未给尚多。盖缘今岁民间春夏少雨,虫孽害稼,民食艰难,猝难措办。旧例每布一匹折钞十五贯,绵花一斤折钞二贯,今欲于官钱内每布一匹折与钞五十贯,绵花一斤折与钞六贯,庶几少纤民急,而军士得用。”明宣宗谓户部尚书夏原吉说:“军民皆可悯,旧未给者且准折钞,后当如例给布花。”[12]宣德十年,行在户部官奏湖广布政司所属州县宣德八年灾伤,田亩税粮俱请折钞,从之。[15]

表2 明代凤阳府的灾蠲[14]

“折钞”发生的背景是,在洪武时期,宝钞印造无节制,宝钞滥发,在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朱元璋一次性赏赐给军队五千多万锭(1锭=5贯),洪武二十二(公元1389年)、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每年都有上千万的宝钞支出,[2]因此,民间存在有大量宝钞。有意思的是,明成祖在位22年中,折钞刚好22次,年均一次。但是在这22次中,却有15次之多是灾民自己乞求“折输钞”,其他的要么是户部奏请“折钞”,要么是皇帝直接诏令“折钞”。[15]

到了正德时期,蠲免不仅仅是赈灾的需要,也用来豁免长年累积的拖欠的税粮。《明实录》记载,正德五年三月,“以水旱免湖广、河南、山东、贵州、浙江、江西、陕西、山西、四川、广西及应天凤阳等处正德三年逋税五百五十五万六千四百一十四石有奇”。可以看出,正德时期,全国很多地区都拖欠了税粮,而且拖欠额巨大,正德时期年入税粮计有26 794 024石,比较之下,税粮豁免额占年入税粮的20%左右,令人震惊,明代中后期的财政困难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苏松重赋、财政压力与逋赋改折

明代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大特点是税收过分依赖于田赋。在明代,田赋一项占到总岁入的七八成以上,而江南地区的田赋又占有重要地位。丘濬在《大学衍义补》卷24曾说,“韩愈谓‘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以今观之,浙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松、常、嘉、湖五郡又居两浙十九也。”[16]而田赋收入“全国五分之一以上的税粮来自于仅占全国十六分之一田土面积的江南八府(苏松常镇应杭嘉湖),也就是说,明代全国财政收入的15%左右来源于江南地区的田赋贡献”。[17],见表3、表4、表5。

表3 苏松二府田亩及实征米麦在全国的占比

若以户均负担来看,东南三省四府除了松江府户均负担高于北方三省外,南方其他地区均没有高出北方三省的户均负担,原因不得而知。实际上,以户均负担来衡量税粮轻重本身就不准确,因为南方和北方家庭人口多少不同。若以人均负担来看,除了镇江高于苏州外,苏松二府的人均负担均是其他地区的人均负担的2倍以上,令人惊讶的是,人均负担最高的松江是人均负担最低的陕西的5.5倍。“苏松重赋”从这个角度也可以得到证实。

“重赋”必然导致税赋拖欠与逃避行为,这就是“逋赋”。“永宣时期主要是实物米麦的逋欠,成化以后,货币化的田赋逋欠开始出现,到正嘉以降的‘晚明高峰’时期,则主要以白银逋欠为主。”[18]

明前期政府对逋赋常常进行蠲免。据《皇明祖训》记载,“凡天下承平,四方有水旱等灾,当验国之所积,于被灾去处,优免税粮。若丰稔之岁,虽无灾伤,又当验国所积,稍有附余,择地瘦民贫处,亦优免之,不为常例。”[19]蠲免有恩蠲和灾蠲两种类型,其中恩蠲占十分之一,灾蠲占十分之九。[20]据商传统计,永乐一朝共蠲免各地税粮119次,其中有数字的43次共计蠲免税粮七百万石。[13]大规模的逋赋蠲免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压力,长期实行国家财政恐怕难以支持,再者。长期实行蠲免政策滋长了税粮拖欠行为,周忱在宣德五年被派往江南总督税粮时,就发现“各府税粮,自洪武、永乐以来,例多拖欠,以待蠲免”。[21]

表4 苏松二府及北方五省农户所承担的实征米麦在全国的地位

表5 万历六年东南三省四府与北方三省实征麦米数及户均、人均实征麦米数

较之逋赋蠲免,逋赋改折是处理税粮拖欠的一个比较好的方式。实际上,明朝在洪武三十年就有逋赋改折的例子。当年十月,有人报告,陕西逋赋十分严重,无法完成税收任务,朱元璋就此开始在陕西实行逋赋改折政策。“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凡各处逋租皆许随土地所便,折收布绢绵花及金银等物”,令户部“定着其例”。于是,户部定“每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折十石,银一两折二石,绢一匹折一石二斗,绵布一匹折一石,苎布比绵布减三斗,绵花一斤折米二斗”。[10]

永乐及其以后的各朝也基本延续了太祖朝的做法。永乐元年(1403)至二年江南水灾,时人王宾作《永乐赈济记》,对灾害有详细的记述:

“永乐二年五月大雨,田禾尽没。邑中农民忍饥车救。腹着车木行,足踏车轴,眼望天哭。儿女辈呼父母索食,绕车而哭。男女壮者相率以糠杂菱、荬、藻、荇食之。老幼入城行乞,不能得,多投于河。六月,有诏赈济,民始少苏。”[22]

至永乐二年,苏、松、嘉、湖、杭五府便因水灾而蠲免税粮605 900石,[11]三年九月,“命户部核实苏、松、嘉、湖、杭、常六府被水灾民,悉免其今年租税,凡三百三十七万玖千七百石有奇”。[11]此次免苏、松、嘉、湖、杭、常六府被水灾民官民田地租税多至3 379 700石,已逾全国岁入十之一。四年九月,赈济苏、松、嘉、湖、杭、常复业灾民157,200石。三年合计赈济蠲免逾四百万石,为明代地区性蠲赈之最。[13]面对水灾,永乐政府进行蠲免、赈济,为了缓解财政压力,还采取了税粮改折的办法。[11]永乐十一年,规定改折率“令各处折征粮,金每两准米三十石,阔白绵布每匹准米一石五斗”。[8]

永乐末年至宣德中期,江南逋赋现象日益严重,财政极其困难,仁宣两朝频繁地利用逋赋改折的方式来清理江南巨额的税粮拖欠。仁宗刚一即位就面临江南水灾,命户部:“苏松嘉湖等府被水灾处今岁秋粮悉令折输布钞,如永乐五年恤民之例,每石输布一匹,或钞六锭”。[23]宣德五年末,苏州知府奏报皇帝,苏州府自宣德元年至四年累积拖欠的秋粮,请求依洪熙元年旧例折钞。但由于苏州府自永乐二十年至洪熙元年就已经拖欠大约有392万石税粮,而且宣德四年九月皇帝允许折收钞及布绢,仍未交足,因此户部不同意再次拖欠,令周忱严厉追讨,并惩罚当地官吏。宣宗闻奏,不同意惩罚官吏,但要求限期催征,折收再议。数日后,宣德君臣再次就此事商讨,最终达成一致,“以十分为率,三分折阔布,三分折阔绢,四分折钞”。[12]

仔细研究明代各个时期的改折清逋政策可以发现,朱元璋时期还有折银的记录,到永乐、宣德时期,奇怪的是,反而没有折银的记录了,因为这一时期,大明宝钞贬值加速,民间弃用,朝廷为了推行宝钞禁止民间使用白银。

从上述材料可知,当时以苏州、松江为代表的江南地区逋赋极其严重,江南巨额逋赋给明代国家财政造成很大压力。面对巨额逋赋和宝钞贬值,逋赋改折也只是权宜之计,大规模的逋赋折钞只会加剧财政困难。事实上,明初国家赋税从实物征收到赋税折钞,在赋税货币化进程中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至于赋税货币化定格于何种货币形态,是白银或者是宝钞,则取决于货币的信用了。明代国家在宝钞严重贬值的前提下,最终选择白银作为赋税改折对象,是理性选择。因此,田赋折银是必然趋势。

三、田赋折银与金花银的出现

田赋折银在我国宋代就有记录。宋仁宗时曾下令将陈州夏税所征小麦折变成现钱,[23]宋神宗熙宁十年也有过田赋输银的记载。[24]在洪武朝,朱元璋为解决逋赋、灾伤、税粮贮运困难等问题,多次下令将田赋折色,田赋折银只不过是折纳的一种方式,与其他折色相比不居于显著地位。事实上,洪武时期国家赋税折银,主要是针对于拖欠多年的逋赋采取的一种变通方式,或是针对边远路艰地区“免民运转之劳”。[25]如洪武十九年,明太祖“诏岁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远难致者,许易金银以进”。[10]

正统、天顺时期,由于货币经济的发展,赋税货币化趋势已经出现,《明英宗实录》,卷21,正统元年八月庚辰,记录了田赋折银实施的原因及过程。

“先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铨奏:行在各卫官员俸粮在南京者,差官支给,本为便利,但差来者将各官俸米贸易物货,贵卖贱酬,十不及一,朝廷虚费,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令该部会计岁禄之数,于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不通舟楫之处,各随土产折收布绢白金,赴京充俸。巡抚江西侍郎赵新亦言:江西属县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者,岁赍金帛于通津之处,易米上纳南京,设遇米贵,其费不赀。今行在官员俸禄于南京支给,往返劳费,不得实用,请令江西属县量收布绢或白金,类销成锭,运赴京师,以准官员俸禄为便。少保兼户部尚书黄福亦有是请。至是,行在户部复申前议。”[26]

显然,金花银的出现,起初是为了解决官员的俸饷问题,因为当时在实物财政体制下,官员俸饷也是实物供给,经常会遭遇物价波动,影响官员收入。金花银实质上就是明初的折粮银,早期全部征解至南京,“供武臣俸禄”,《明会典》卷37,《户部二十二·征收一》记载:

“正统元年,令浙江、江西、湖广三布政司、直隶苏、松等府县,该起运南京粮米,愿纳折色者,折纳布、绢、银两,广东、广西、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税粮、布匹,愿纳银两者,俱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折给军官俸粮。二年,令各处解到秋粮折银赴部,出给长单,关填勘合,送内承运库收贮。”[8]

正统元年在此基础上以诏令形式固定下来,且将折银的范围扩大至东南大部分省份。另据万历《明会典》卷30载:

“内府库:各库所掌最大者金花银,即国初所折粮者,俱解南京,供武臣俸禄,而各边或有缓急,间亦取足其中。正统元年始自南京改解内库,岁以百万为额,嗣后除折放武俸之外,皆为御用。”[8]

清代《明史》卷78的说法与万历《明会典》大致相同:

“至正统元年……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9]

金花银实际上是明代田赋折色政策的发展,但与一般折色不同的是,金花银是将田赋折纳货币制度化,而且金花银给明代财政制度及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变化,它使明朝廷财政由原来的户部一元化管理改为太监掌管内承运库、户部掌握太仓库的二元管理。苏新红在论著《明代太仓库研究》中认为,“田赋折银打破了洪、永以来的官方‘禁银令’,明朝自正统元年开始,固定将江南等南方省府田赋中的400万石份额,按4:1的折率,100万石份额改折成白银交纳,这就意味着,王朝将每年实征米麦总额的15%固定转化为货币收入。”[27]这大大加速了财政货币化进程,引发了明代财政金融一系列的制度变迁。

田赋折银经过成化、弘治发展到嘉靖年间,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胡克诚认为,“嘉靖以后,江南地区的官田和民田一律征收金花银。苏州府嘉靖年间的金花银占正粮总数的30%,占正耗粮总数的20%。万历六年(1578年)又强令每季增加五万两为‘买办费’,因此,就金花银一项收入每年就达120万两。”[18]

表6 正统至正德年间湖州府岁派京库折银(金花)米变化表

由表6可知,湖州府在弘治十年以后,税粮的三成以上都已经折银征收,这说明,金花银的征收在这一地区已经普遍化。

金花银的征收具有重要意义,开启了通向白银法定货币的道路,最终使白银通行于市场。《明史·食货志三》记载,至正统七年(1442年),“各直省派剩麦米,十库中绵丝、绢布及马草、盐课、关税,凡折银者,皆入太仓库。籍没家财,变卖田产,追收店钱,援例上纳者,亦皆入焉。专以贮银,故又谓之银库”。[9]至天顺时期,明政府再次解除禁银法令,以至于出现“朝野率皆用银”[9]的局面,明代在全国范围开始了财政白银化。

四、结语

明代赋税货币化演进导致货币制度变迁。明代白银货币化是从国家赋役制度变动开始的,国家在赋税层面做出的局部调整变动引导赋役货币化,赋役货币化反过来进一步推动赋役的变革,而赋役变革又加强了白银货币化进程,最终导致了明代白银货币化。

明代白银货币化发生在赋税从实物形式到改折转变这一过程中。赋税改折是与明代国家处理自然灾害相联系的。明朝处理灾害政策,在明初有一个明显的转变过程,从以官方一次性蠲赈与减免租赋,渐变而成为普遍之减赋。明初的灾蠲都是当年或上年的税收,到了正德时期,蠲免不仅仅是赈灾的需要,也用来豁免长年累积拖欠的税粮。然而,长时期的豁免税粮使国家财政吃不消,这就产生赋税改折。由于明初宝钞印造无节制,宝钞滥发,民间存在大量宝钞,明初灾蠲多以折钞形式出现。明初国家赋税从实物征收到赋税折钞,在赋税货币化进程中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明代全国财政倚重于江南地区的田赋贡献,由此产生江南重赋,而重赋必然导致税赋拖欠与逃避行为,这就是逋赋。明前期清理逋赋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蠲免。逋赋蠲免对国家财政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压力,长期实行国家财政恐怕难以支持,而且长期实行蠲免政策滋长了税粮拖欠行为。逋赋改折就是处理税粮拖欠的一个比较好的方式。与明初灾蠲一样,明初逋赋改折也多以折钞形式出现。巨额逋赋给明初国家财政造成很大压力,由于宝钞贬值,大规模的逋赋折钞加剧了财政困难。明代国家在宝钞严重贬值的前提下,最终选择白银作为赋税改折对象。正统、天顺时期,由于货币经济的发展,赋税货币化趋势已经出现,这就是金花银的出现。田赋折银在成化、弘治发展到嘉靖年间,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最终白银通行于市场。

随着白银货币化的深入发展,到十六世纪中叶,农业税赋和其他各项杂税杂役、盐业课税等都基本转为白银货币征收,使国家财政转为货币中心体制。白银货币化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标志着君主货币垄断权的丧失,约束了当权者滥发货币的权利,使货币摆脱了几千年来依赖于国家权力来缓解财政困难的状况。由此,白银货币化切断了明王朝通向恶性通货膨胀之路,推动了生产和贸易增长。[28]

本文从财政货币化角度考察了明代白银制度变迁过程。传统中国是一个集权型政府,政府通过对财政与货币的控制来最大化政府收入,明代财政货币化的动因是政府作为经济人的最大化行为。明代白银制度变迁也给我们观察现代经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在明代实物财政体系下,赋税货币化目的是最大化政府收入,同样地,在现代纸币制度下,在财政弱化的情况下,金融财政化也是最大化政府收入的办法。在任何经济制度下,税收都是有限的,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是有限的,国民收入大部分流向民间。汲取民间财富的制度安排有两种,一种是财政制度,另一种是金融制度。因此,在政府面临财政困境的情况下,通过货币金融体系去动员民间财富来弥补财政之不足总是有诱惑力的,此时,金融财政化就出现了。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搞财政性发行货币就是一个金融替代财政的例子,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往往通过控制国有商业银行来获取民间资源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

现代民主制度下有两大制度规定很重要,一个是税收法定主义,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其核心内容,防止政府横征暴敛;一个是中央银行制度,强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把财政与货币分开,防止超发货币去解决财政困难。这两大制度规定目的是防止政府作为掠夺之手,让其作为扶住之手而存在以便促进经济增长。可是在民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要么没有这两大制度规定,要么这两大制度规定形同虚设,政府的力量会把财政与货币打通,以最大化政府收入。

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央汲取财政能力大大下降,尤其在1980~1993年实行财政大包干期间,中央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路下降,比同时期任何经济大国都要低。政府在财政能力弱化后,强化了金融能力,通过金融功能的财政化,使金融成为“第二财政”。[1]因此,中国金融业承担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巨大成本,但这种金融对财政替代的代价是以牺牲金融业的效率来推进经济改革,由此也带来了中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难题。

(注:本文曾入选2014年中国经济学年会,受邀赴北京大学做论文交流,根据评议专家意见做了修改,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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